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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

鎖定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因為違法而被有關機關撒銷或變更以前,被推定為合法的,要求公眾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對的,在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況下,行政行為自作出時起即無效。 [1] 
中文名
公定力
類    型
政治學術語

公定力起源

作為行政行為基本效力的“公定力”一詞源於德國行政法學,經由日本學者明確表述,後進入中國行政法學界,迄今仍是行政法學基礎範疇。 [2] 

公定力公定力的特徵

(1)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均來源於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2)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及申訴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公定力具體表現:強制執行的公定力原則

所謂強制執行的公定力,是指債務人以及協助義務人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強制執行行為在依法定程序撤銷之前,應當推定其為合法
強制執行之所以具有公定力源於兩點:一是強制執行是執行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公權力行為,基於國家意思的優越效力和國家權威,應當得到充分尊重;二是強制執行對於實現民眾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重要性。自從國家幾乎壟斷了強制執行權之後,對於普羅大眾而言,沒有強制執行程序所保護的權利即是紙上的權利,人民羣眾形象地稱之為“法律白條”。如果法院的執行權可以任意挑戰,社會必將成為弱肉強食、私力救濟橫行的“叢林社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