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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鎖定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中文名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實施時間
2016年5月1日起
制定單位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主要內容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
財税〔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税納税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税改為繳納增值税。現將《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3〕106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13〕121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4〕43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14〕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118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反映。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制定日期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