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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

鎖定
2020年10月15日 中國建築業協會發佈《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T/CCIAT0024— 2020),本標準由北京中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大學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共同編制,經中國建築業協會 以第 024 號公告批准發佈。 [1] 
中文名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
外文名
Management standard of consulting service for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別    名
全過程工程諮詢標準
發佈單位
中國建築業協會
編制單位
北京中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大學、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專業人才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經理
服務認證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 [4] 
認證等級
由高到底依次劃分為壹級、貳級、叁級、肆級四個等級 [4] 
認證機構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認證中心 [5]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政策文件

2019年3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諮詢單位要高度重視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負責人及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加強技術、經濟、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培訓,培養一批符合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需求的綜合型人才,為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提供人才支撐。鼓勵諮詢單位與國際著名的工程顧問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提高業務水平,提升諮詢單位的國際競爭力。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
2019年3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鼓勵投資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採取聯合經營、併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當具有綜合能力,建設單位根據項目規模和特點,本着信譽可靠、綜合能力和效率優先的原則,依法選擇優秀團隊實施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全過程諮詢單位提供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全過程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在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具有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同時具有良好的信譽。 [4] 
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新型建築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要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大力發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滿足委託方多樣化需求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培育具備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業務能力的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 [3] 
全過程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
全過程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2張)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工程諮詢企業,推動我國工程諮詢行業轉型升級,加快與國際工程諮詢模式接軌,積極“走出去”為“一帶一路”倡議服務,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熟悉國際規則和慣例的工程諮詢高端人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認證中心決定聯合北京中培國育人才測評技術中心共同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包括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經理)培訓及等級考試工作。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能力認證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是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技術文件,對在建設項目全生命週期中,提供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專業化諮詢業態的服務機構進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能力評價的一種活動。 [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認證級別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認證從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壹級、貳級、叁級、肆級四個等級。 [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專業人才

全過程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 全過程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經理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 總 則

1.01 為貫徹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提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質量,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提高投資效益、工程建設質量和運營效率,根據《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 號),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建設項目全過程或某一階段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規範與管理。
1.0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應覆蓋建設項目的全生命週期,統籌人、材、機等核心資源,滿足成本、質量、進度、安全、環境等項目目標。
1.0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體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2 術 語

2.0.1 全過程工程諮詢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對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和運營的全生命週期提供包含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的智力服務活動。
2.0.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
對建設項目全生命週期提供的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包括項目的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以及投資諮詢、勘察設計、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監理、運行維護諮詢、BIM 諮詢及其他諮詢等全部或部分專業諮詢服務。
2.0.3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
運用系統的理論和方法,對建設項目從投資決策、工程建設和運營的全生命週期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的活動。
2.0.4 專業諮詢 Professional Consulting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中所提供的投資、勘察、設計、造價、招標代理、監理、運行維護、BIM 應用等專項業務的諮詢工作。
2.0.5 建設單位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主體或投資人,也是與承擔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任務的諮詢機構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對該工程擁有產權的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建設單位主要履行提出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的責任。
2.0.6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 Unit
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承擔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諮詢機構。可以是獨立諮詢機構或聯合體。
2.0.7 承包人 Contractor
有時也稱總承包單位。被建設單位接受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標準中承包人包括總承包商、材料及設備供應商、分包商。
2.0.8 總諮詢師/項目經理 Chief Consultant
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經理 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經理
具備相應資格證書和能力,由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委派,在授權範圍內全面負責履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主持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的人員。
2.0.9 專業諮詢工程師 Professional consulting engineer
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在總諮詢師的組織和領導下,承擔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中的專業諮詢服務工作的人員。
2.10 工程項目數字化管理 Digital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s
對建設項目全生命週期內產生的多源異構數據進行收集、儲存、處理、分析的管理活動。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3 基本規定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3.1 一般規定

3.1.1 建設單位應在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前,識別項目需求與範圍,根據自身服務管理能力、相關方約定及項目目標之間的內在聯繫,確定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及管理目標。
3.1.2 建設單位可採用招標或非招標採購方式將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委託給一個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或聯合體承擔。
3.1.3 參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投標的投標人採用聯合體方式組成時,應明確聯合體的牽頭單位。
3.1.4 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應由具有相應能力和業績的工程諮詢方承擔,其中涉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等諮詢業務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類單位承擔。
3.1.5 建設單位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應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簽訂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
3.1.6 承擔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轉讓應由其完成的諮詢服務工作。
3.1.7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委託專業諮詢工作時,應與專業諮詢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3.2 服務範圍與服務內容

3.2.1 全過程工程諮詢的服務範圍可包含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及運營階段諮詢。
3.2.2 全過程工程諮詢的服務內容可包含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服務與專業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內容,可包括項目策劃管理、項目報批報建、勘察管理、設計協調管理、投資管理、招標採購管理、合同管理、進度管理、組織協調管理、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管理、數字化管理、風險管理、竣工驗收管理、項目後評價與運營維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服務。
專業諮詢的內容,可包括決策階段諮詢、招標採購階段諮詢、勘察設計階段諮詢、造價諮詢、工程監理、運營階段諮詢、BIM 數字化諮詢和其他專業諮詢。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3.3 組織形式

3.3.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和管理目標,確定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流程和制度。
3.3.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針對建設項目實際要求,建立有效的組織管理協調體系,對合同約定的諮詢服務內容實施全過程的管理與控制。
3.3.5 全過程工程諮詢的服務形式宜採用“1+N+X”模式。
3.3.6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環境等因素,按下列要求組建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團隊:
1 書面授權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項目的總諮詢師,並實行總諮詢師責任制。
2 根據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內容配備專業諮詢工程師和必要的管理人員,做到專業配套,數量滿足諮詢業務的需求。
3.3.7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團隊成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總諮詢師應取得投資決策、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並具有類似工程經驗。當採用分階段諮詢時,總諮詢師宜具有相應階段主要專業諮詢的註冊執業資格。
2 專業諮詢工程師應取得相應專業諮詢的註冊執業資格或具備相應能力,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並具有類似工程經驗。
3.3.8 總諮詢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組織制訂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組織架構、專業分工、決策機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相關成果文件標準等,並組織實施;
2 組織編制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審批專業諮詢實施方案;
3 確定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部人員及崗位職責,選定專業諮詢工程師,明確專業諮詢工程師的職責;
4 統籌、協調和管理項目全過程各專業諮詢服務工作,檢查和監督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5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授予的其他權責。
3.3.9 專業諮詢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參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的編制,負責編制專業諮詢實施方案的編制;
2 按照工作計劃、任務分配和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質量要求等,完成所負責的專業諮詢服務工作,並及時向總諮詢師彙報工作;
3 完成總諮詢師安排的其他諮詢服務工作。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策劃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4.1 一般規定

4.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進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策劃。
4.1.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編制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用以指導全過程工程諮詢工作的開展;
2 編制專業諮詢實施方案,用以指導特定的專業諮詢工作。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4.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

4.2.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應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進行編制, 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明確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目標和控制要求;
2 明確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管理職責和實施程序。
4.2.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服務範圍和內容;
3 管理目標;
4 組織模式與管理措施;
5 項目決策階段的諮詢服務;
6 勘察設計階段的諮詢服務;
7 招標採購階段的諮詢服務;
8 工程施工階段的諮詢服務;
9 竣工驗收階段的諮詢服務;
10 項目運營階段的諮詢服務;
11 全過程項目諮詢服務的數字化管理。
4.2.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應由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應進行交底並形成交底記錄。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4.3 專業諮詢實施方案

4.3.1 專業諮詢實施方案應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要求進行編制,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的相應內容進行細化,滿足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目標的實際需要。
2 結合單項專業諮詢任務的特點,具有可操作性。
4.3.2專業諮詢實施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作範圍;
2 工作內容;
3 工作目標;
4 編制依據;
5 工作流程;
6 組織方案;
7 重點、難點及薄弱環節分析;
8 服務措施。
4.3.3 專業諮詢服務相關工作開始前,應由專業諮詢工程師負責編制實施方案, 經總諮詢師批准後實施。
4.3.4 專業諮詢實施方案應在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團隊內部進行交底並形成交底記錄。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5 項目決策階段的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5.1一般規定

5.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按照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合同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建設單位充分溝通並進行市場調查,對項目進行融投資策劃、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論證、投資估算等諮詢服務。
5.1.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在項目決策階段的工作內容,可包括《項目策劃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報告的編制以及報送審批工作。
5.1.3 項目決策階段的諮詢服務,宜在委託方具有投資意向時介入。
5.1.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宜採用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的方式,將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交通影響評價等專項評價、評估一併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減少分散專項評價評估, 避免可行性研究論證碎片化。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5.2項目策劃

5.2.1 項目策劃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為建設單位的項目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2 項目策劃應在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等階段之前進行。
3 項目策劃諮詢服務應編制《項目策劃報告》。
5.2.2 項目策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市場研究;
2 項目定位;
3 設計策劃;
4 運營策劃;
5 經濟性評價。
5.2.3 項目策劃中的市場研究,可採用實地調研、網絡調查、問卷調研、訪談等方式,收集相關資料和重要數據。
5.2.4 項目策劃宜包含案例分析。
5.2.5 項目策劃宜根據項目需求分級開展。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5.3項目建議書

5.3.1 項目建議書作為政府投資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並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
5.3.2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依據建設項目的相關資料進行編制;
2 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3 由專業諮詢工程師編制,經總諮詢師審核、建設單位確認後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5.3.3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和評估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 全面掌握宏觀信息,即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或地區規劃、項目周邊自然資源等信息。
3 根據項目預測結果,並結合用地規劃情況及與同類項目類比的情況,論證提出合理的建設規模。
4 保證項目整體構架完整,避免建設內容遺漏。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5.4可行性研究報告

5.4.1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重點分析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應提供多種建設方案比選,提出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結論。
5.4.2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負責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任務書,明確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的範圍、重點、深度要求、完成時間、費用預算和質量要求。
2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由其他諮詢服務機構承擔時,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任務書的規定,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合同。
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監督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組建專業齊全、技術資格合格、工作能力匹配、組織有序的團隊承擔編制任務。
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和工程進度的總體要求,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團隊制定的工作計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提出意見,並以雙方認定的工作計劃和編制大綱為依據開展工作。
5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達到規定要求。
6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實施全過程管理監督,在報告初稿形成後,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7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果的評審和驗收,並按照國家、地方和行業的相關規定,完成論證和報審工作。
8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應包括調查收集資料、制定技術路線、編制方案及評價、撰寫研究報告、成果驗收報審、評審修改完善等工作階段。
5.4.3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依據國家、地方、行業的相關規劃及重大項目建設計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審批要求等規定。
2 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客觀情況進行論證和評價。
3 在對歷史、現狀資料研究分析的基礎上,對未來的市場需求、投資效益或效果進行預測和評估。
4 統籌考慮影響項目可行性的各種因素,做好與單獨開展的專項評價評估的協調、銜接,以及方案的比選優化。
5 投資估算、成本測算、財務評價數據要精確有效,利率、匯率要精確預估,項目收益率、折現率、漲價費率等指標要具有依據性和前瞻性,確保經濟、財務分析有效和實用。
6 全面分析、預測、規避各類風險,提出切實可行、合理有效的風險規避策略及方法。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5.5投資估算

5.5.1 投資估算應重點對擬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金和項目建設期貸款利息進行估算,並對建設項目概況、編制依據、編制方法、投資分析、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投資估算總表等內容進行分析。
5.5.2 項目決策階段的投資估算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投資估算的編制應符合《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規範》的相關要求。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負責投資估算的編制工作,並配合參加投資估算評估和答疑等服務。
3 經審核通過的投資估算書作為投資估算諮詢服務的階段性成果。
5.5.3 項目決策階段的投資估算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深度相適應;
2 從實際出發,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資料,嚴禁弄虛作假;
3 合理利用資源,實現效益最高。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6 勘察設計階段的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6.1一般規定

6.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組織開展勘察設計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規定: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具有與工程規模及業主委託內容相適應的勘察設計資質的,應依據合同自行完成自有資質許可範圍內的勘察設計任務。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應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擇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
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委託專業勘察、設計單位開展相應的項目勘察、設計工作時,應與工程勘察、設計受託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 組織成立勘察設計諮詢項目管理部門,明確管理負責人,界定管理職責與分工,制定勘察設計階段管理制度,確定勘察設計管理目標和流程,配備相應資源。
6.1.2 項目管理部門開展勘察設計諮詢服務管理應滿足下列規定:
1 根據項目工程進度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勘察設計管理目標與流程,進行目標分解,經總諮詢師批准後組織落實。
2 對勘察設計的質量、進度、變更等進行管理。
3 適時評估勘察設計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4 督促勘察設計單位各階段的工作滿足相關規範、規程、標準的要求,滿足工程進度的要求,滿足勘察設計合同和項目特殊性的要求。
5 管控工程勘察設計階段的投資。
6 負責勘察設計階段成果的報建報批。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6.2工程勘察

6.2.1 工程勘察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工程勘察諮詢服務應包括工程測量和岩土工程勘察的諮詢服務。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各階段的勘察要求,組建專業團隊或委託專業勘察單位開展相應的工程勘察工作。
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督促工程勘察專業團隊或專業勘察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行工程勘察相關規範、規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有關約定開展工程勘察工作。
6.2.2 工程勘察階段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組織編制工程勘察任務書,審定工程勘察工作計劃;
2 組織勘察團隊或確定勘察單位;
3 核查工程勘察工作方案等文件;
4 監督和管理工程勘察工作;
5 審查工程勘察成果,協調處理勘察成果的修改;
6 簽發補勘通知書;
7 驗收工程勘察成果;
8 組織勘察單位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對接和工程勘察文件的解釋説明,以及各階段工程勘察的驗收工作。
9 工程項目完成後,檢查勘察單位技術檔案管理情況,監督原始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6.2.3 工程勘察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監督項目現場可能出現的文物保護、地下工程管線、礦藏等事項,必要時向相關部門彙報,並督促工程勘察單位採取相應措施;
2 控制工程勘察進度;
3 做好勘察工作與設計、施工的協調銜接。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6.3工程設計

6.3.1 工程設計諮詢服務應遵守下列要求:
1 工程設計諮詢服務應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的諮詢服務;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其他專業類型項目,應根據對應的標準劃分階段。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組建專業團隊或委託專業設計單位開展相應的工程設計工作。
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自行承接工程設計時必須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負責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滿足相應的執業資格要求,並對其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督促工程設計專業團隊或專業設計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行工程設計相關規範、規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有關約定開展項目設計工作。
6.3.2 工程設計諮詢服務可包括下列內容:
1 設計任務書編制諮詢;
2 方案設計、優化及審查諮詢;
3 初步設計、優化及審查諮詢;
4 施工圖設計、優化及審查諮詢。
6.3.3 方案設計階段的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以滿足建設單位的需求為重點,對建築整體方案提出建議,組織進行評選和優選;
2 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分析、優化,在功能、投資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6.3.4 初步設計階段的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監督設計深度滿足《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的要求;
2 將建設規模、建設功能、建設標準、工程投資控制在批覆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範圍內。
6.3.5 施工圖設計階段的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在施工圖設計前完成工程勘察文件的審查工作。
2 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工作,保證各專業圖紙的統一性。
3 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合法合規性。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6.4 造價管理

6.4.1 設計階段造價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根據投資估算情況,對項目定位、功能、建設標準等提出建議;
2 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確定合理的功能水平。
6.4.2 設計階段造價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設計概算的編制與組織審核;
2 限額設計和設計方案經濟比選優化;
3 施工圖預算的編制與組織審核。
6.4.5 設計階段造價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初步設計概算不超過立項批覆的投資估算;
2 經審查的施工圖預算不超過設計概算;
3 設計方案評價與優化採用統一的技術經濟評價指標。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7 招標採購階段的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7.1 一般規定

7.1.1 招標採購諮詢服務應在取得有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文後組織實施。
7.1.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自行實施或委託第三方完成所服務項目的招標或非招標採購工作;同時做好組織、協調、審核和流程管理,並接受建設單位和當地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規定完成招標採購有關審核和備案手續。
7.1.3 實施招標採購服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7.1.4 招標採購階段的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招標採購策劃;
2 招標採購文件編制;
3 過程管理;
4 合同條款策劃。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7.2 招標採購策劃

7.2.1 招標採購策劃應遵守下列要求: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標準規範和工程相關文件開展招標策劃工作;
2區分不同招標類別進行充分的研究分析,釐清招標策劃重點工作,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7.2.2 招標採購策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建設單位對擬建項目的需求信息,編制建設單位投資需求分析報告;
2 根據擬建項目範圍、內容、規模和專業複雜程度等,提出標段劃分建議;
3 確定擬採用的招標方式;
4 選擇適宜的合同種類和合同條件,合理合法明確界定各方責任和應承擔的風險;
5 制定整個項目完整的招標工作計劃。
7.2.3 招標採購策劃應注重下列事項:
1 深入調研分析社會資源供需情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初步篩選;
2 根據建設單位的需要,對優先使用的功能、產權明晰的項目優先安排招標和實施;
3 與項目審批配套實施,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審批節點時間要求和招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4 充分評估項目建設資金、現場和用地的準備情況。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7.3 招標採購文件編制

7.3.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工程資料,進行招標採購文件的編制工作。
7.3.2 招標採購文件應區分不同類別的招標內容,進行詳細的資料收集,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編寫。
7.3.3 招標採購文件的編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資格預審文件的編制;
2 招標文件的編制;
3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4 標底與招標控制價的編制;
5 答疑文件的編制;
6 評標結果、中標通知書的編制。
招標採購文件的編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設置、違法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包括超越法律法規以地區或行業限制或脱離項目實際設置過高的資質、人員、業績要求等;
2 全部資格預審審查因素和標準應詳細、明確、集中列出;
3 儘可能採用國家或地方標準文件,章節完整,編排有序;
4 招標範圍及內容和要求應描述清晰、準確、完整,儘可能減少重複;
5 對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的時限、流程、標準應設置合規嚴謹,對可能出現的否決和扣分情形應清晰明確;
6 明確對嚴重不平衡報價、未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工期、人員要求時的處理方法。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7.4 過程管理

7.4.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程序和內容,流程規範、內容嚴謹地組織招標採購過程管理工作。
7.4.2 招標採購過程管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組織招標採購信息的發佈;
2 組織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審核;
3 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等相關工作;
4 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合同簽訂的相關工作。
7.4.3 招標採購過程管理的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確保招投標過程公開公正公平,認真組織答疑和依法依規處理異議;
2 招投標過程的時限應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3 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和法規標準,進行全部審查因素的審查。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7.5 合同條款策劃

7.5.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項目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合同條款策劃工作。
7.5.2 合同條款策劃應把握下列要點:
1 根據不同類型招標採購項目的特點,詳盡地描述承包範圍以及合同簽約雙方的責、權、利和義務;
2 清晰地約定各類款項的支付條件;
3 合理約定服務範圍及價格調整的方法;
4 清晰地界定違約及索賠的處理方法。
7.5.3 合同條款策劃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擬定的合同條款應符合合同的基本原則;
2 擬定的合同條款應保證項目實施過程的系統性、協調性和可實施性。
3 通用條款及專用合同條款應儘量以現行各行業標準合同條件為基礎編制,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 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另行約定外,“專用合同條款”不得存在與“通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定相牴觸的約定。
5 對同一問題的約定,專用合同條款不得存在與招標採購相關文件及其他章節不一致的規定。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 工程施工階段的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1一般規定

8.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組建專業團隊承擔工程施工階段諮詢服務工作,明確工程施工諮詢服務的部門和負責人,界定管理職責與分工。
8.1.2 工程施工諮詢服務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相應執業資格,並具有類似工程的工程諮詢經驗。
8.1.3 工程施工諮詢服務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工作大綱的要求,負責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勘察、設計、造價、監理、施工等相關工作的協調和管理,並直接向總諮詢師負責。
8.1.4 工程施工諮詢服務部門應制定工程施工階段諮詢服務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工程施工諮詢服務的管理目標和流程,配備相應資源。
8.1.5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自行或委託工程監理機構履行工程監理職責。委託工程監理機構履行工程監理職責時,應與工程監理受託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2 勘察設計

8.2.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確保工程施工階段勘察設計與施工的協調與配合。
8.2.2 工程施工階段勘察設計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設計文件的接收、分發和存檔管理;
2 提供勘察設計的現場諮詢服務;
3 組織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必要的專項設計或深化設計;
4 組織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
8.2.3 工程施工階段勘察設計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建立規範的勘察設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圖紙的使用和圖紙的數量滿足施工的需要;
2 及時響應施工現場提出的技術問題和修改意見;
3 專項設計和深化設計應滿足原設計的總體要求;
4 將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會議紀要及時歸檔。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3進度控制

8.3.1 工程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總工期制訂進度控制目標;
2 按項目實施過程、專業、階段或實施週期對進度控制目標進行分解;
3 在保證進度控制目標的前提下,遵從各種資源供應條件,遵循合理的施工順序,保證工程進度實施的連續性和均衡性。
8.3.2 工程施工階段進度控制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編制包括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總進度計劃,並上報建設單位審定;
2 按照經建設單位審定的項目總進度計劃及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總工期,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進度;
3 編制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報告並按期上報給建設單位;
4 協調解決影響工程進度控制的關鍵問題。
5 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和評估;
6 對計劃進度與實際進度進行比較,出現偏差時提出相應的糾正或調整措施,組織編制調整後的施工進度計劃。
8.3.3 工程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建設項目出現進度偏差時,應及時找出原因,分析對策並提出解決方案;
2 保證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目標一致;
3 以關鍵線路上的各項任務和主要影響因素作為項目進度控制的重點;
4 加強對項目進度有影響的相關方活動的跟蹤與協調。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4 質量控制

8.4.1 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確定的質量要求,制訂項目的總體質量目標,並將其分解為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質量目標。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分解質量責任。
8.4.2 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制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設置質量管理組織機構、明確質量職責,建立項目質量保證體系;
2 按照施工實施過程的先後次序,做好事前質量控制、事中質量控制和事後質量控制;
3 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8.4.3 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質量目標細化明確到具體的責任人;
2 各項工作任務完成後及時編制和完善相應的質量保證文件;
3 施工過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時,督促相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整改;
4 質量驗收程序規範,參與主體明確。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5 造價控制

8.5.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依據項目施工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在滿足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的前提下,保障工程實際造價不超過預定造價目標。
8.5.2 工程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項目實施計劃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並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2 進行工程造價的動態管理,組織編制和審核工程造價動態管理報告;
3 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計量報告和合同價款支付申請,編制支付工程款的相關文件;
4 承擔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及專業工程等的市場價格諮詢工作,並出具相應的價格諮詢報告或審核意見;
5 處理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和工程簽證的相關事項;
6 組織審核工程合同期中結算。
8.5.3 工程施工階段造價控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編制項目資金使用計劃時,近期資金流可以採取較短的計算週期(月或季),中遠期的資金流可以適當加大計算週期(季或年);
2 審核工程計量報告與合同價款支付申請時,應重點審核所涉及的增減工程變更金額和增減索賠金額;
3 對造價影響較大的工程變更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
4 規範現場工程簽證,及時辦理現場簽證手續。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6 安全文明施工與綠色施工

8.6.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與綠色施工目標,並督促落實。
8.6.2 安全文明施工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科學確定創優目標,推進建築施工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
2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 進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和獎懲,督促施工單位持續改進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6.3 綠色施工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制定綠色施工目標和關鍵指標;
2 組織進行綠色施工總體策劃,推進綠色施工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
3 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編制涵蓋綠色施工及環境保護、職業健康與安全等內容的綠色施工專項方案;
4 開展綠色施工實施效果考核、評價,督促施工單位持續改進綠色施工措施。
8.6.4 安全文明施工與綠色施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確保施工人員進場之前教育培訓全覆蓋;
2 充分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與綠色施工的資源配置與投入,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與綠色施工的落實;
3 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檢,加大對現場施工人員安全文明施工與綠色施工執行力度的監督。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8.7 工程監理

8.7.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自行或督促工程監理單位設立駐場監理機構, 按照現行的《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原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採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對項目實施監理,並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8.7.2 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監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以施工合同工期為工程進度控制總目標,採用動態控制方法,實施主動控制,注重跟蹤檢查,使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目標協調一致;
2 以施工合同中所約定的合同價款和工程量清單為依據,進行工程量計量並籤認應支付的工程款,實施工程造價控制;
3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紙、工程質量目標等相關要求,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理職責;
4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
5 依據施工合同文件進行施工合同管理,處理工程變更、工程延期、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解除等事宜。
8.7.3 工程施工階段工程監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建立完善的監理資料管理制度,明確監理資料管理人員,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歸檔、保存監理資料,並負責審核工程施工資料、竣工文件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系統性;
2 通過監理例會、專題會議、工作聯繫單、情況交流等方法協調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方的關係。
3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應按合同要求,服從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的安排。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 竣工驗收階段的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1一般規定

9.1.1 竣工驗收階段的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對建設項目從投資決策到實施階段形成的過程文件、圖紙、資料等進行全面收集、整理,協助建設單位完成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竣工移交、竣工決算等全部工作;
2 組織施工單位將經過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及完整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9.1.2 竣工驗收階段應包括下列諮詢成果文件:
1 竣工驗收:驗收組名單及竣工驗收簽到表、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2 竣工結算: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及配套明細表;
3 竣工移交:竣工資料清單目錄、竣工檔案移交記錄、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4 竣工決算:竣工決算編制(或審核)報告及配套明細表;
5 項目保修: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用審核結果。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2 竣工驗收

9.2.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的具體方案,配合建設單位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9.2.2 項目竣工驗收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接受各承包人提出的驗收申請;
2 審查項目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參加項目預驗收;
3 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制定工程項目驗收計劃並進行審核;
4 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協助組織工程相關方進行工程驗收。
9.2.3 項目竣工驗收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計劃應明確項目竣工驗收工程的內容、驗收單位、驗收時間等;
2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後,應及時會籤竣工驗收報告;
3 項目竣工資料管理;
4 協助建設單位組織竣工移交和備案;
5 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協助建設單位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3 竣工結算

9.3.1 項目竣工結算應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且驗收合格後進行。
9.3.2 項目竣工結算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整理竣工結算的依據資料,做好送審資料的交接、核實、簽收,對資料缺陷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及要求;
2 計量、計價審核及核對,現場踏勘核實,召開審核會議,澄清問題,提出補充依據性資料和必要的彌補性措施,形成會議紀要;
3 就竣工結算審核結果與承包人、建設單位進行溝通,召開協調會議,處理分歧事項,形成竣工結算審核成果文件,提交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4 按照合同約定,自行編制或組織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竣工結算書。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4 竣工移交

9.4.1 項目竣工移交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項目移交應在工程竣工備案後進行;
2 項目竣工移交包括項目竣工檔案移交和項目工程實體移交。
9.4.2 項目竣工檔案移交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協助建設單位與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
2 協助組織各參與單位參加城建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3 組織項目各參與單位按歸檔要求對建設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與彙總;
4 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提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申請表》;
5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對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後,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各參與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9.4.3 項目工程實體移交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依照移交內容編制移交計劃,明確各項移交工作的主體、移交時間、移交責任人等事項;
2 組織承包人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消防驗收文件、電梯驗收文件等相關資料;
3 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回執;
4 參與工程移交預驗收,發現問題後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並跟蹤處理結果;
5 辦理工程移交手續,並協助建設單位提前組織設備廠商、承包人完成技術培訓。
9.4.4 項目竣工移交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對竣工檔案進行嚴格審核,保證竣工檔案資料的完整性;
2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限進行工程竣工移交。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5 竣工決算

9.5.1 項目竣工決算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竣工決算嚴格遵守編、審分離的原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不得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編制和審計工作;
2 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遵循一個概算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編制一個竣工決算報告的原則;
3 項目竣工決算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事求是、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4 在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前,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9.5.2 項目竣工決算編制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整理有關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資料;
2 對建設項目合同台賬進行全面梳理;
3 對建設項目的會計賬薄(財務明細賬)進行全面梳理,核定項目投資額;
4 對擬移交的財產物資編制資產清單,逐項進行盤點核實;
5 督促建設單位財務部門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按照合同中約定比例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並進行賬務處理;
6 對賬務上的各項基建項目撥款、借款,與各年度的投資計劃進行核對,落實資金來源;
7 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説明書;
8 將編寫的文字説明和填寫的各種報表裝訂成冊,形成完整的項目竣工決算文件,及時上報審批。
9.5.3 項目竣工決算編制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項目竣工決算報告應在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
2 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批前,建設單位不應撤銷,項目負責人、財務主管人員、工程技術主管人員不應調離。
3 建設單位應配合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做好項目竣工決算的相關工作。
9.5.4 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開展審計準備階段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
(1)與建設單位溝通,瞭解委託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和審計要求;
(2) 瞭解委託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
(3) 對委託審計項目進行現場查勘,瞭解項目建設節點和完工驗收情況,資產驗收情況、資產移交情況等;
(4) 初步評價審計風險,制定審計服務方案;
(5) 向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清單。
2 開展審計實施階段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
  • 召開進點會;
  • 開展現場審計工作,收集審計證據,按規定編制相關的工作底稿;
  • 按照要求的時間和方式及時上報審計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 就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核實。
3 開展審計完成階段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
  • 撰寫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初稿,與建設單位、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處理分歧事項;
(2) 形成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經各方簽署意見後,出具正式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9.5.5 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1 竣工決算應按規定期限編制完成;
2 開工建設時應取得立項批覆、施工許可證等;
3 招標方式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將同一性質的工程合同進行分拆、規避公開招標,中標人不得存在業績造假情況;
4 未簽訂補充合同不得超合同結算支付,合同審批簽章應及時,不得存在倒籤現象;合同條款應清晰,合同中應約定扣除質量保證金;
5 不得出現超概算和概算調整沒有履行報批手續的情況;
6 規劃設計不精確造成合同違約形成損失,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7 工程支出會計核算應明晰,應設置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及待攤投資明細科目核算;
8 嚴禁虛開發票套取資金、擠佔其他項目或日常經費支出;
9 建設單位管理費不得超概算。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9.6 項目保修

9.6.1 項目保修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項目保修諮詢服務工作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後進行。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保修的組織及管理,並實施監督。
9.6.2 項目保修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協助建設單位與承包人簽訂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確定質量保修範圍、期限、責任與費用的計算方法;
2 審核承包人制定的項目保修管理制度和保修工作計劃;
3 執行定期回訪制度,編制回訪報告;
4 出現項目質量缺陷(或設備故障)時,及時開展原因調查,出具書面報告,並應與建設單位、承包人協商確定責任歸屬;
5 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或設備故障),出具書面函件要求承包人修復,監督實施及驗收。
6 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或設備故障),對承包人提出的修復費用進行審核,並報建設單位確認。
7 督促承包人履行在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的保修責任。
9.6.3 項目保修階段諮詢服務,應關注下列事項:
1 工程質量缺陷(或設備故障)修復費用審核結果應由建設單位、承包人、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共同籤認。
2 有竣工 BIM 模型時,應在竣工 BIM 模型基礎上增加保修信息。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0 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的諮詢服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0.1 一般規定

10.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為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後評價、項目績效評價、運營維護管理策劃、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10.1.2 運營維護階段的諮詢服務應對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為後續的建設項目決策提供參考。
10.1.3 項目運營維護階段的諮詢服務相關資料、成果應數字化並存檔管理。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0.2 項目後評價

10.2.1 項目後評價諮詢服務應包括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編制和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
10.2.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項目後評價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所承擔的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編制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
2 不得對所承擔的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編制項目後評價報告;
3 可對未參與過項目前期、建設實施及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編制的項目提供編制項目後評價報告的諮詢服務。
10.2.3 項目自我評價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項目實施過程總結;
3 項目實施效果評價;
4 項目目標評價;
5 評價結論、主要經驗教訓和相關建議。
10.2.4 項目後評價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概況;
2 項目全過程總結和評價;
3 項目效果和效益評價;
4 項目目標和可持續性評價;
5 項目後評價結論、主要經驗教訓;
6 相關的對策建議。
10.2.5項目後評價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依據真實、可靠的建設項目工程資料、運營維護階段資料和相關文件編制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和項目後評價報告。
2 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開展項目後評價諮詢工作。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0.3項目績效評價

10.3.1 項目績效評價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可根據委託合同,提供項目績效評價諮詢服務。
2 項目績效評價應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務支出的經濟性、效率和效益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 項目績效評價諮詢服務應以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作為最終成果。
10.3.2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項目基本概況;
2 項目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3 項目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4 項目績效分析及績效評價結論;
5 項目的主要經驗及做法;
6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7 相關建議;
8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使用限制等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9 相關附件。
10.3.3 項目績效評價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2 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3 評價結果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0.4 設施管理

10.4.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為受託的項目提供設施管理方案,對項目的設施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
10.4.2 項目設施管理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空間管理;
2 租賃管理;
3 運維管理;
4 環境和風險管理;
5 傢俱和設備管理;
6 工作場所管理;
7 物業管理;
8 綠色運行管理;
9 其他系統與運維繫統的數據交換管理。
10.4.3 項目設施管理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遵循設施管理的理念,提出項目設施管理方案;
2 以保證項目的價值實現和項目增值為目標。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0.5 資產管理

10.5.1 項目資產管理諮詢服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通過對資產和運營的分析,為建設單位提供資產管理的依據;
2 充分了解各方需求,為資產管理制定清晰的目標,併為建設單位提供合理化建議。
10.5.2 項目資產管理諮詢服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資產保值和增值分析;
2 運營安全分析和策劃;
3 建設項目運營資產的清查和評估;
4 建設項目招商和租賃管理策劃。
10.5.3 項目資產管理諮詢服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釐清項目運營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和界面;
2 對工作流程運轉開展全過程管理和閉環控制。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數字化管理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1.1 一般規定

11.1.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中的數字化管理應適用於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各個階段和各個工作環節。
11.1.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中的數字化管理應確保相應的組織管理、人力資源、IT 環境等滿足各階段的要求。
11.1.3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中的數字化管理系統應充分考慮數字化管理的數據成果在項目全過程各階段間的有效銜接,確保前一階段工作對後續工作的支持, 確保項目整體數字化管理數據成果的完整、準確、及時傳遞。
11.1.4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數字化管理的實施內容對象應包括相關的專業數據庫管理和專業軟件管理。
11.1.5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單位應利用數字化技術將信息管理貫穿於工程諮詢服務全過程。
11.1.6 宜建立統一的數字化管理(雲)平台,進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實施管理,與各信息子系統互聯互通,並應保證項目數字化管理的數據安全可控。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1.2 數字化管理的規劃

11.2.1 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的規劃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的規劃應作為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規劃的組成部分,一同進行整體規劃,並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目標、深度、進度、質量要求相匹配;
2 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的整體規劃,應根據項目類型、規模、複雜程度、合同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11.2.2 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目標;
2 組織體系;
3 具體實施點;
4 分工界面;
5 基本流程;
6 IT 條件與需求。
11.2.3 制定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規劃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數字化管理如需要擬定項目標準的,應在項目所有供方招標採購前完成;
2 數字化管理的落實需要供方實施或參與的,應在招標採購時在招標採購文件中寫明項目相關標準,並通過合同方式予以保證;
3 應注意區分不同數字化管理平台的功能和使用特點。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11.3 數字化管理的實施

11.3.1 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的實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提供承擔建設項目全過程項目管理的數字化管理支持;
2 提供項目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投資諮詢、勘察、設計、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監理、運營維護諮詢等專業諮詢服務業務的數字化管理支持。
11.3.2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數字化管理實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數字化管理平台建設;
2 數據服務層建設;
3 多方參與協同信息共享;
4 數字化項目管理;
5 數字化管理流程建設;
6 數字資產的形成;
7 數字化管理人才培養。
11.3.3 全過程工程諮詢數字化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在建設項目決策、勘察設計、招標採購、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維護等不同階段,依據相關標準規範和項目具體要求編制全過程工程諮詢相應專業的成果文件。
2 以降低項目的管理成本,提高項目收益為目標,總結優化管理流程,建立企業的信息化管理標準。
3 因地制宜,根據自身條件建立數字化管理流程及輔助平台。 [1]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標準本標準用詞説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説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