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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鎖定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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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擔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自治區民政廳應聚焦脱貧攻堅、聚焦特殊羣體、聚焦羣眾關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為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公佈行政區劃信息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圖。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自治區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盟市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四)社會救助處。擬訂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自治區財政困難羣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區劃地名處。起草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蘇木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事項。
承辦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權限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
(七)社會事務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
(八)養老服務處。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等,協調推進農村牧區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高齡補貼等補貼發放工作。
(九)兒童福利處。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和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規定權限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燬,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等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直屬單位
(一)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綜合保障中心
1.機構設置:設置相當於正科級規格的內設機構5個,綜合科、保障科、事務科、資產管理科、兒童福利服務科
2.職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綜合保障中心為自治區民政廳所屬相當於正處級規格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1)承擔廳機關和中心的日常運轉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檔案、固定資產、車輛管理等事務性工作。(2)協助做好廳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3)承擔中心及部分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協助開展內部審計。(4)參與未成年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的政策研究、服務保障等工作;承擔未成年人信息系統的數據維護及分析應用等工作。(5)承擔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救助服務中心牌子)
1.機構設置:設置相當於科級規格的內設機構2個,養老服務科、低保服務科。
2.職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救助服務中心牌子),為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所屬相當於正處級規格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1)開展養老服務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標準化的調研、論證和評估等輔助性工作。(2)開展養老示範性服務、業務培訓、宣傳諮詢和規範化管理等相關工作。(3)承擔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評定的服務性工作。(4)承擔社會救助有關信息系統的數據維護、分析、監測等工作;承擔社會救助政策諮詢服務工作。(5)承擔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工作人才服務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慈善總會服務中心牌子)
1.機構設置:設置相當於科級規格的內設機構2個,分別是:綜合項目部、慈善社工部。
2.職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慈善總會服務中心),為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所屬相當於正處級規格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1)承擔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項目遴選、督導、評估等輔助性工作;承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2)協助開展慈善組織認定、公開募捐資格審核備案等相關工作。(3)開展社會慈善公益捐贈、救助等活動。(4)承擔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內蒙古自治區康復輔助器具中心(掛內蒙古今日社會蒙文雜誌社牌子)
1.機構設置:設置相當於正科規格的內設機構7個,分別是:綜合科、康復科、輔具科、推廣科、檢測科、殘疾人服務科、今日社會編輯部。
2.職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康復輔助器具中心(掛內蒙古今日社會蒙文雜誌社牌子),為自治區民政廳所屬相當於正處級規格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1)承擔康復輔具的設計研發、展示體驗、宣傳推廣、質量檢測和諮詢服務等工作。(2)承擔殘障人士、殘疾軍人、老年人、傷病人等公益性康復輔具適配及康復服務工作。(3)開展康復輔具進社區、租賃及無障礙設施改造。(4)承擔殘疾人信息系統的數據維護和分析應用工作;開展康復輔具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和受助人員使用培訓。(5)出版發行今日社會蒙文雜誌;承擔自治區民政廳蒙古語門户網站的日常維護等工作。(6)承擔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內蒙古自治區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
1.機構設置:設置相當於正科級規格的內設機構7個,分別是:綜合部、財務部、市場一部、市場二部、技術部、宣傳部、服務部。
2.職責職能:內蒙古自治區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為自治區民政廳所屬相當於正處級規格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任務是:(1)協助制訂全區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和工作規範。(2)負責向福利彩票發行機構提出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建議。(3)制訂全區福利彩票銷售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4)承擔全區福利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維護。(5)承擔實施全區福利彩票銷售系統數據管理、資金歸集結算、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等工作。(6)承擔全區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等工作。(7)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8)承擔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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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63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13正(含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5副(含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副主任、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所獲榮譽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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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蒙古民政廳 .內蒙古民政廳[引用日期2021-11-05]
- 2. 廳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引用日期2023-06-13]
- 3. 內蒙古脱貧攻堅先進集體名單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1-06-24]
- 4.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東方網[引用日期2021-11-05]
- 5. 內蒙古這些個人和集體被表彰! .內蒙古日報[引用日期2022-05-04]
- 6. 關於全國“人民滿意的公務員”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推薦對象公示的公告 .百家號[引用日期2022-05-09]
- 7.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任免一批領導幹部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3-01-10]
- 8. 剛剛!人事任免! .奔騰融媒.2023-02-14[引用日期2023-02-14]
- 9. 劉程民已任內蒙古民政廳副廳長 .新華融媒[引用日期2023-05-28]
- 10.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期任免一批領導幹部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2023-07-26[引用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