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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鎖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自治區主席負責制。 [18]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分別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自治區主席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18] 
現任領導: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 [22]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政府黨組書記:王莉霞(女,蒙古族) [6-8]  [22]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外文名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成立時間
1947年4月23日
辦公地址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 [34] 
性    質
地方行政機關
簡    稱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現任主席
王莉霞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一、第十一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各項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外事辦公室主任。
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自治區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自治區副主席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主席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主席主持工作。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協助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和外事辦公室主任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事先請示分管副主席,並定期向分管副主席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主席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職能
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行為,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政府決策
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羣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社會管理事務、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政府規章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政府規章,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行政措施或決定。擬訂和制定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原則上都要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有關部門按立法計劃組織起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按程序辦理。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
二十四、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發佈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要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並定期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政務公開
二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二十八、凡涉及羣眾切身利益,需要羣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二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辦理建議案和提案,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維持信訪秩序。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有效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
三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羣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限期整改,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設
三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主席助理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政府副秘書長、盟市長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定事項;通報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部署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等。
四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常務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一般每月召開兩次以上。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書長、主席助理組成。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盟市、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審議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自治區級財政預算;討論通過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審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
四十一、自治區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常務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不定期召開。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副主席、政府秘書長、主席助理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及有關盟市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主席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或聽取全國性會議精神、重要出國訪問和考察情況;聽取盟市、部門及有關方面重要工作彙報;研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研究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根據工作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政府專題會議一般由副主席召集並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蔘加。
四十三、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主席確定;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主席確定,或由分管副主席、政府秘書長協調審核後報常務副主席確定。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紀要一般由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常務副主席或主席審定簽發。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分管副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副主席審定簽發。
各類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核,政府秘書長審定簽發,如有需要報請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審定簽發。
四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主席辦公會議,需向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主席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需向政府秘書長請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定期通報各類會議的參加和請假情況。
四十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並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六、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文審批按照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並根據需要由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主席審批。
四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發佈的政府規章,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分管副主席審核、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主席簽發;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指導性意見,經分管副主席審核後,報主席簽發。向國務院的請示、報告性公文,經分管副主席審核後,報主席簽發,主席外出期間由主持工作的常務副主席簽發。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就某一事項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請示事項作出批覆,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等,由副主席或政府秘書長簽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副主席分管工作的公文,經有關副主席會審後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經分管副主席審核後,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簽發。
四十八、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核並向分管副主席報告後,政府秘書長複審簽發,也可由政府秘書長委託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向分管副主席報告後審核簽發。
四十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地區、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發,並嚴格按程序報送,不得直接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凡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公文,統一由政府辦公廳簽收、登記,按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
五十、各地區、各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性公文,需轉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時,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府辦公廳明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商有關部門直接答覆報文單位。需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主辦部門要及時商請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
五十一、各地區、各部門代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擬製的文稿,應將申請發文的理由、背景和有關説明材料一併報送。凡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報送文稿。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可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有關部門會籤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五十二、提高公文處理工作效率,確保公文運轉及時、準確。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的各類公文,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轉有關部門直接答覆或徵求意見的,各部門要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逾期不能辦結的,應書面説明情況和理由,否則,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將予以通報。緊急公文隨到隨辦。
五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廳轉發;確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項並經批准後,可加註“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自行發文。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一般不轉發國家各部委和自治區非常設機構的公文。
各地區、各部門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的,退回原報文地區和部門重新辦理。
第十一章 督查落實
五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查工作制度。地方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對自治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負有落實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運轉協調、責任明確、反饋及時的督查工作機制,確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運行和政令暢通。
五十五、督查工作的重點是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全國和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和辦復質量;羣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辦公廳綜合協調、組織實施。
五十六、督查工作要注重實效,採用網絡督查、跟蹤督查、現場督查、暗訪督查等多種形式,全面深入準確地瞭解情況,報實情、重實效。督查工作實行責任制、考核制和通報制。
第十二章 作風和紀律
五十七、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六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
六十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等處及轄區分界處迎送。
六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確需政府領導參加的,應履行報批手續。
六十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自治區副主席、政府秘書長離開呼和浩特市出訪、出差、學習、因病休養或休假,須事先報告主席,由政府辦公廳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呼和浩特市,應事先向政府辦公廳報告,由政府辦公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1]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

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了《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了我區黨政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機構設置等內容,明確要求統籌推進自治區人大、政協和羣團組織、事業單位等各項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改革部署

自治區本級共設置黨政機構60個。其中,黨委機構17個,政府機構43個。《方案》明確了黨政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
一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二是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着力點,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開展自治區各級機構改革,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
三是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黨委負總責,統籌推進各層級、黨政羣各領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改革特點

一是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改革的政治主題和首要任務,從體制機制上對全面加強黨的領導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強了黨對各領域各方面的領導。如組建了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財經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等。
二是有力加強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更好地發揮自治區黨委職能部門作用,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工作的歸口協調管理職能。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領導自治區民族工作、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和僑務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
三是全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這次機構改革,把更加重視民生和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擺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機構調整和優化力度,組建了一批新機構,充實了新職能,着力構建有利於更好服務人民羣眾的機構職能體系。如組建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內蒙古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等,強化了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使各類機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為。
四是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嚴格落實中央“規定動作”不打折扣、不搞變通,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做到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上,與中央和國家機關保持基本對應。
五是體現出了內蒙古特色。充分發揮中央賦予地方的自主權,準確把握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國家重要能源基地、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戰略定位,因地制宜設置能源局、林業和草原局、口岸管理辦公室,優化調整自然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責,從體制機制方面加強對自治區戰略定位的支撐和保障。緊密結合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區情特點,着眼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一步調整優化脱貧攻堅、區域協調發展、營商環境建設等方面機構和職能。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改革方案

深化自治區人大機構改革。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整合相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的基礎上,組建自治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
深化自治區政協機構改革。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將自治區政協農牧業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農牧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教科文衞體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教科衞體委員會。
深化羣團組織改革。推動羣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羣眾性,着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優化機構設置、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羣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羣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羣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羣眾功能,更好發揮羣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羣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深化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改革要求

本次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過程中,全面貫徹落實“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和“先轉隸、後三定”原則,有組織、有紀律、有步驟推進。有序做好新機構組建、辦公場所調整、人員轉隸、職能交接等工作。其中,自治區本級在11月全面完成新組建部門掛牌、人員轉隸(含事業單位)、“三定”規定(草案)報送等工作, 12月底前基本落實到位。各級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特設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

王莉霞(女,蒙古族):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委員 [23]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 [24]  、政府黨組書記 [14]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黃志強:中共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 [25]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  [13]  [15] 
奇巴圖(男,蒙古族 [5]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3-4]  、黨組成員 [5] 
包獻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 [10-11]  [16] 
鄭光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兼) [21]  ,督察長。 [19-20] 
麼永波: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7]  ,黨組成員; [26]  [35] 
代欽(蒙古族):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8]  、黨組成員。 [31-32] 
楊進(蒙古族):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8] 黨組成員。 [29]  [33] 
白清元: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8] 民革內蒙古區委主委 [30]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

鄭東波: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秘書長,政府辦公廳黨組書記 [9]  [12]  [1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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