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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鎖定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加掛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牌子。 [1] 
2018年11月12日,新組建的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牌成立。 [2]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外文名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成立時間
2018年11月12日
行政級別
正廳級
現任局長
吳振清 [13]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構改革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將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價格壟斷行為查處職責,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的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職責,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管理職責等進行整合,組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加掛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牌子。同時,組建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3]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構職責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1]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户以及授權範圍內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自治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許可、備案、監管等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區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佈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區認證認可工作。按照規定權限承擔相關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自治區知識產權戰略,起草有關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推進知識產權強區建設。
(十六)擬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自治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重大知識產權轉化項目,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知識產權預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指導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各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十八)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十九)管理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優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羣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知識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准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户、私營企業和辦事羣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彙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知識產權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1] 
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公安廳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自治區公安廳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自治區農牧廳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農牧廳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衞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
(2)海關部門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3)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部門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燬,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海關部門通報,由海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5、與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互聯網銷售第三方平台備案及檢查和處罰。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6、與自治區商務廳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邊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等工作。
(2)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3)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
7、與自治區版權局有關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1]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與新聞宣傳處。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服務發展等重點任務考核工作。擬訂全區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佈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佈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三)法規處。組織擬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執法稽查局。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准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區性影響或跨盟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五)登記註冊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詢服務。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分撥及領證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户、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六)信用監督管理局。擬訂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及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建立全區產品質量誠信制度。
(七)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處。研究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和網絡體系建設。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統籌協調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指導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工作。
(八)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反壟斷局)。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擬訂實施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絡交易平台和網絡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絡市場監測工作。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十)廣告監督管理處。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質量發展局。擬訂推進質量強區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規劃。完善並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狀況分析,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擬訂自治區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性、專業性監督。指導盟市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與抽檢監測處。擬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等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公佈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承擔風險監測工作。承辦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畜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建議。擬訂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實施特殊食品許可、備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對全區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應用。
(十九)計量處。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自治區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標準化處。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組織制定、編號、發佈、監督等工作,協調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及標識和全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負責標準化協調機制日常工作。
(二十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組織擬訂實施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統籌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
(二十二)知識產權發展處。擬訂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知識產權強區建設,統籌指導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擬訂實施知識產權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承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運用及標準化體系建設。協調指導質押融資、無形資產評估及盟市、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工作,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二十三)知識產權保護處。擬訂商標和專利保護等地方性法規草案及有關制度、政策。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官方保護,指導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處。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自治區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合作交流、成果應用等工作。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實施等工作。
(二十五)財務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非税收入、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承擔各類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外事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1]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單位

直屬事業單位
(一)內蒙古自治區計量測試研究院
1.研究、建立、保存、維護、使用經國家批准建立的計量基準、標準和自治區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2.承擔量值傳遞、量值溯源,開展強制檢定、計量校準、測試及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3.承擔計量科學研究、技術諮詢和服務工作。
4.開展能源消耗量監測等能源計量工作。
5.開展碳排放量監測及碳匯計量工作。
6.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評價型檢驗和仲裁檢驗工作。
7.承擔計量技術人員實際操作培訓工作,協助做好計量技術人員相關考核工作。
8.按取得資質開展相關業務及其他委託性業務。
9.承擔相關國家計量中心、重點實驗室的職能。
10.完成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技術審評查驗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檢查站)
(1)承擔為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業務領域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為風險研判、風險預警評估、投訴舉報、公益訴訟、監管執法等安全風險監測提供技術支撐。
(2)協助開展事故調查分析、應急處理、大案要案查處,參與重大活動保障;承擔對技術機構檢驗檢測結果的核查和政府監管任務承檢機構工作質量檢查的技術支撐工作。
(3)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相關領域審評專家庫建設工作。
(4)承擔石油化工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質量監督的技術保障工作;承擔石化工程設計文件質量的技術檢查工作。
(5)承擔對技術機構的資質能力驗證工作,開展監督抽樣工作。
(6)協助做好市場監督管理審評查驗的技術科學研究工作;參與地方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等的制修訂工作。
(7)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
(1)開展特種設備(含進口)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仲裁檢驗、司法鑑定、型式試驗、鍋爐水(介)質檢驗、無損檢測、能效測試、材料分析、環保檢測、安全閥校驗及其他閥門檢驗。
(2)承擔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儀表及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工作。
(3)開展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廠(場)內機動車輛、大型遊樂設施等野外在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4)承擔安全生產、職業衞生、煙花爆竹、勞動防護用品等檢測與評價工作。
(5)承擔安全生產、特種設備及相關領域從業人員的法規宣傳、技能培訓,協助做好從業人員相關考核工作。
(6)承擔特種設備相關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
(7)按取得資質開展相關業務及其他委託性檢驗檢測、技術服務工作。
(8)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1)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及檢驗樣品的抽查工作;開展委託檢驗、監督檢驗、仲裁檢驗、司法鑑定、能力驗證、比對實驗、生產許可證取證檢驗及產品質量鑑定等工作;承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產品質量信息工作。
(2)開展產品質量、服務業質量認證、監測、評價、諮詢工作;承擔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指導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及組建實驗室;承擔檢驗化驗人員培訓工作。
(3)承擔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實驗驗證與技術標準研究、檢驗檢測技術研究、檢驗設備的開發和研製工作。
(4)承擔軟件質量測評、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化工程價格測算、電子物證仲裁、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技術服務等工作。
(5)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相關工作。
(6)承擔全區石油化工建築工地工程材料檢驗工作;按取得資質開展相關業務及其他委託性檢驗檢測工作。
(7)承擔國家批覆的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職能。
(8)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內蒙古自治區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內蒙古自治區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
(1)承擔自治區質量基礎輿情監測、分析、預判,質量信用、質量技術、質量管理、質量品牌、質量標準的研究與服務等相關工作。
(2)負責標準信息及相關資源的收集、研究、開發、應用,標準的研究、制訂與評價,提供標準文本和標準技術諮詢等服務工作;承擔建設標準文獻館、建立標準信息數據庫等工作。
(3)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組織的相關工作;承擔公共圖形符號、標識標誌標準化的研究和應用;負責開展技術性貿易措施(TBT)及其應對措施的研究、諮詢和服務,WTO通報評議等工作。
(4)承擔自治區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賦碼、應用及管理,組織機構數字證書的發放和應用,對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信息進行宏觀經濟分析。
(5)負責自治區商品條碼申報、製作、技術檢查、委託檢驗、培訓、諮詢、服務等工作,管理自治區物品編碼和產品電子代碼(EPC),開展標識產品標準符合性檢驗,提供物品編碼技術諮詢與服務,開展源數據採集收樣。
(6)開展物聯網技術研究以及相關標準的應用推廣等公共技術服務;開展基於編碼技術的防偽技術、產品追溯的研究、應用和服務。
(7)承擔國家批覆相關中心的職能,按取得資質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12)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六)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1)承擔專利預審、利快速維權、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等工作;承擔知識產權貫標認證、專利技術分析評議、知識產權預警服務及專利導航與知識產權運營等工作;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申請提供公益援助。
(2)承擔與各類社會調解組織及仲裁機構協調化解各類知識產權糾紛,為重大公共知識產權糾紛或爭端組織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為展會、交易會、大型體育賽事、創新創業活動、文化活動等提供駐場等維權援助服務,指導自治區各分中心(工作站)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承擔商標註冊、異議、複審、爭議、訴訟中的確權工作,指導市場主體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3)協助各級政府推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和區域公共品牌的建設,指導服務機構為品牌創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相關公共服務工作。
(4)承擔知識產權運用和促進及轉移轉化、專利信息的統計分析、專利資助等相關工作。
(6)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公益研討、宣傳、培訓、展覽和競賽。
(10)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呼和浩特代辦處
(1)承擔專利申請的受理、費用收繳、費用減免備案審核、優先審查等專利申請相關業務工作。
(2)承擔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工作。
(3)承擔法律狀態證明出具,協助法院執行財產保全。
(4)承擔專利權質押登記、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專利登記薄副本辦理等業務諮詢服務工作。
(5)承擔知識產權項目的轉移轉化、專利信息的統計與分析、專利資助等工作。
(6)承擔商標、地理標誌的申請受理、費用收繳,商標質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工作。
(7)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服務中心辦公室)
(1)對全區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市場主體網絡服務交易經營行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進行監測並反饋監測信息。
(2)受理、協助調解、查處相關投訴舉報案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諮詢服務,統計、分析、整理投訴、舉報業務數據和資料。
(3)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網絡體系規劃與運用相關工作。
(4)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12315”業務指導、檢查的事務性工作。
(5)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參與消費維權領域的公益訴訟、聽證等工作。
(6)協助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小個專”黨的建設等相關工作。
(7)承擔自治區政務服務大廳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行政審批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8)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九)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保障中心
(1)承擔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公務用車及固定資產管理、維護、維修、出租、出借等工作,協助做好安全保衞、綜合治理工作。
(2)指導所屬單位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及公共機構節能等相關工作。
(3)承擔自治區法人數據庫、信用體系基礎數據庫及市場監督管理業務信息數據庫的規劃、應用及部門統計技術支撐,協助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涉企信息查詢服務等相關工作。
(4)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檔案管理服務工作。
(5)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機關黨校教育培訓任務的組織實施。
(6)承擔系統內培訓兼職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開發、評估指標體系建設、宣傳教育系統開發建設等工作。
(7)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專業持證上崗人員考試、中國計量大學內蒙古函授站、國家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
(8)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十)內蒙古自治區纖維質量監測中心
(1)承擔毛、絨、繭絲麻類、棉花等纖維質量公證檢驗,開展纖維質量複檢和仲裁檢驗工作。
(2)開展毛、絨、繭絲麻類、棉花等纖維及纖維製品質量調查、質量評估、風險監測等質量監測工作。
(3)承擔毛、絨、繭絲麻類、棉花等纖維及纖維製品質量監管、行政執法的技術支撐和質量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4)承擔纖維標準化的技術支撐和輔助工作,參與纖維國家標準的制訂,承擔纖維實物標準的製作、更新、仿製、保存工作,宣傳貫徹纖維國家標準。
(5)承擔國家批覆的毛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工作。
(6)負責全區纖維質量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工作。
(7)承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8]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員編制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0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局長);處級領導職數73名〔35正(含食品安全總監、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市場稽查專員5名)3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吳振清 [13]  [15] 
黨組成員、副局長:毛寶鋒 [12] 
黨組成員、藥監局黨組書記、局長:徐天平
黨組成員、副局長:寧雲飛 [6] 
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張中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志宏 [14] 
黨組成員、副局長:官君山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東 [16] 
一級巡視員:韓軍
二級巡視員:馮曄 [7]  [17]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獲榮譽

202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處獲得內蒙古自治區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4] 
202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處黨支部被授予“內蒙古自治區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 [5] 
2021年12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保護處入選全國知識產權系統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名單。 [9-10] 
2022年4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團委被授予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先進團青組織”榮譽稱號。 [11]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地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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