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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監護
鎖定
- 中文名
- 兒童監護
- 外文名
- Childhood Montor
- 監護對象
- 兒童
- 監護人
- 父母,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 主要權益
- 生存權、人身安全權、財產權等
監護的實質是監護人以受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以監護人的行為為受監護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按照慣例,其當然法定監護人是父母,如無父母,則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親屬中選任監護人。
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兒童作為國家的未來與希望,保障其生存權是國家的基本職責。兒童身心發展的特殊性、家庭結構功能的不斷變化及國家的發展需要公權力介入兒童的監護領域。國家作為兒童監護公法化的主體,應兼顧社會力量、細化公法化內容、妥善處理兒童監護公法化與親權的關係,並完善兒童監護立法、司法及行政改革,力保兒童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權。
[1]
2020年6月9日,廣東首次明確落實兒童監護責任三層職責。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意見》共二十條,分為加強生活保障,推進各類保障,落實監護責任,加強關愛服務,提升服務能力,健全保障機制等六個部分。
[2]
《意見》要求落實監護責任的三層職責,明確各方監護責任。《意見》首次明確強化家庭監護、落實臨時監護、履行兜底監護職責,明確父母及其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部門和組織的職責,重點強化了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和兜底監護職責。
[2]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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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胡馬琳, 蔡迎旗. 從生存權角度論兒童監護公法化[J]. 教育導刊月刊, 2015, (1). .百度學術[引用日期2015-06-19]
- 2. 《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政策解讀 .廣東省民政廳[引用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