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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證後照

鎖定
先證後照:即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需要先到許可審批部門辦理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後,再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1] 
中文名
先證後照
相關概念
先照後證
涉及領域
工商登記管理
涉及部門
工商行政部門

先證後照概念

先證後照 先證後照
所謂的“先證後照”,即企業的設立或者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需要先取得許可證或批准文件,方可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在我國原有的制度框架下,普通民眾要想創業需要跨越許多“門檻”,其中註冊資本制度和前置審批制度是最難逾越的“門檻”——要開辦一家公司,首先要有足夠的資本,然後還要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證,才能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此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在等待許可過程中,創業者往往難以開展前期籌備工作。 [2] 
而“先照後證”即先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許可事項容領取營業執照之後再行申請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除外。我國現行公司登記制度改革即按照上述所稱之“先照後證”展開。

先證後照政策改革背景

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採“先照後證”制而舍“先證後照”制;以認繳登記制替代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也予以適當放寬。改革的目的在於降低“前置審批”與“註冊資本”這兩大門檻。此舉客觀上將對人們的創業積極性起到極大的激發作用。
新的創業高潮來臨的契機在2014年3月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實施的背景下誕生了——無經營場所限制、無註冊資金最低限額、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等規定的貫徹落實,使得新登記的企業數量劇增。
此次採“先照後證”制而舍“先證後照”制的做法真正實現了降低市場主體准入門檻的目的。此舉在實踐中落實後所帶來的變化表現在於:當創業者將要從事的是一般性的經營活動時,其僅需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若其在一般性經營外還想經營涉及需許可方能經營的活動時,則需向工商部門提出針對性的申請許可。

先證後照政策改革實踐

先證後照 先證後照 [3]
2015年3月13日,經李克強總理籤批,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和下放了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了67項職業資格和認定事項,取消了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了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先證後照)。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