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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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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是2014年國務院頒佈實施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頒佈單位
國務院
內容解讀
李克強總理籤批,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同時,建議取消和下放18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此外,《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此次一併予以公佈。
總體看,這一批取消下放審批事項有三個特點。一是涉及投資創新創業、企業生產經營、促進就業的審批事項佔大頭,有68項,佔63%,如物業管理師註冊職業資格認定等;其他佔37%,主要涉及機構認定、規劃或方案審批等。二是按“取消”處理的比重高,共87項,佔81%,體現了“能取消儘量不下放、理由條件不充分不下放”的原則。三是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數量較多,加大消除行政審批灰色地帶,共48項,佔44%。
國務院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要認真落實工商登記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