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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

鎖定
sēng guān,或稱僧綱,僧官指是佛教為了管理寺廟和僧尼事務的職官,由僧人擔任,源自佛教發源地印度,佛教於全世界普及後,中國、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家的朝廷也設置僧官。
中文名
僧官
別    名
僧綱
讀    音
sēng guān
解    釋
管理寺廟和僧尼事務的職官

僧官簡介

僧官指管理寺廟和僧尼事務的職官,由僧人擔任。

僧官歷代沿革

中國的僧官制度始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魏設僧統,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但職位名稱迭有變更。唐代時改為僧錄。至明清之際,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據清會典禮部祭祀清吏司載,凡僧官、道官皆註記於籍冊。

僧官明代

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闡教二人,從六品,左、右講經二人,正八品,左、右覺義二人,從八品。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縣僧會司,僧會一人。僧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縣有僧綱等司,分掌其事。 [1] 

僧官清代

僧錄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闡教,從六品。講經,正八品。覺義,從八品。俱二人。道錄司一人。□品。左、右正一,正六品。演法,從六品。至靈,正八品。至義,從八品。俱二人。分設各城僧、道協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銜,道官兼正一等銜,給予部劄。協理給予司劄。龍虎山正一真人。正三品。提點,提舉,法籙局提舉,由太清宮法官充補。各一人。副理二人。贊教四人。知事十有八人。自提點以下,並由正一真人保舉,報部給劄。 [2] 
初,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以僧錄司、道錄司綜之。凡諳經義、守清規者,給予度牒。順治二年,停度牒納銀例。八年,授張應京正一嗣教大真人,掌道教。康熙十三年,定僧錄司、道錄司員缺,及以次遞補法。十六年,詔令僧錄司、道錄司稽察設教聚會,嚴定處分。雍正九年,嘉法官婁近垣忠誠,授四品提點,尋封妙正真人。十年,定提點以次員缺。乾隆元年,酌復度牒,並授正一真人光祿大夫,妙正真人通議大夫。五年,正一真人詣京祝萬壽鴻臚寺卿梅瑴成疏言:“道流卑賤,不宜濫廁朝班。”於是停朝覲筵宴例。十七年,改正一真人為正五品,不許援例請封。三十一年,以法官品秩較崇,復升正一真人正三品。三十九年,真人府監紀司張克誠留京,置協理提點二人。四十二年,授克誠提點,兼京畿道錄司,省協理。 [2] 

僧官文學形象

宋 蘇軾《海月辯公真贊》:“ 錢塘 佛者之盛,蓋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與妄庸巧偽之人,雜處其間,號為難齊,故於僧職正副之外,別補都僧正一員,簿帳案牒奔走將迎之勞,專責正副以下,而都師領略其要,實以行解表眾而已,然亦通號為僧官。”
《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户拿着銀子,一直走到集上庵裏 滕和尚 家,恰好大寺裏僧官 慧敏 也在那裏坐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