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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鎖定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中文名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外文名
Crime of spreading obscene materials for profit
別    名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行    為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
罪    責
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三條
判    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義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行為。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法條依據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司法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 50 至100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 100 至200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 100 至200 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500至1000 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 100 至200 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 200 至400 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 200 至400 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 1000 至2000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 200 至500 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 10 至20 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 5000至1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 250 至500 張 (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 500 至1000 張 (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 500 至 1000 副(冊) 以上,淫穢照片、畫片2500 至5000 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 500 至1000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 1000 至2000 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 1000 至2000 副 (冊) 以上,淫穢照片、畫片 5000至1萬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 1000 至2000 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 50 至100 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 3 萬至5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其數量 (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 (數額)5 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特別嚴重”。 [3]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構成要件罪體

行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行為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
(1)製作淫穢物品:這裏的製作,是指生產、錄製、攝製、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印、洗印等。
(2)複製淫穢物品:這裏的複製,是指複印、拓印、翻印、複寫、復錄、抄寫等。
(3)出版淫穢物品:這裏的出版,是指編輯、印刷等。
(4)販賣淫穢物品:這裏的販賣,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
(5)傳播淫穢物品:這裏的傳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
客體制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客體是淫穢物品。這裏的淫穢物品,根據刑法第367條的規定,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罪責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穢物品而有意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主觀心理狀態。
目的犯刑法規定,本罪須以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罪量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並未規定。根據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1)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2)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3)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特徵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淫穢物品。刑法第367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判斷一部作品是否淫穢物品時,應在把握淫穢物品的實質屬性的前提下,堅持整體性、客觀性與關聯性的判斷原則,要看性的描寫:
(1)是否露骨、詳細;
(2)採取的是何種描寫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為表現作品的思想、藝術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學性、藝術性、思想性所緩和與淡化。
2、客觀方面表現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製作,是指生產、錄製、編寫、繪畫、印刷等創造、產生淫穢物品的行為。複製,是指通過翻印、翻拍、複印、轉錄等方式將原已存在的淫穢物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出版,是指將淫穢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的行為。
販賣,通常是指低價購進再高價賣出的行為,但也應包括單純的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為。傳播,是指通過播放、陳列、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等方式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以及通過出借、贈送等方式散佈、流傳淫穢物品的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開使用。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物品。此外還必須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從行為人制作、複製、出版、販賣淫穢物品的數量、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人次與組織播放的次數、獲利的數額等方面進行判斷。
5、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均涉嫌犯罪,不論獲取的渠道和來源,只要是淫穢視頻,都不得予以傳播、販賣等。 [1] 
檢察機關提醒,網絡直播從業人員應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規範意識,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從事自己的職業,切勿為了眼前利益而突破底線。同時,廣大網友也應理性觀看直播,自覺抵制不良信息的傳播,對於淫穢色情的電子信息要做到不點擊、不下載、不傳播,並且主動舉報揭發淫穢色情信息發佈者,共同促進網絡直播行業的規範、有序發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