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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貨物

鎖定
保税物流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也稱作保税倉儲貨物。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尚未離境,經海關批准存放在海關專用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帶有保税物流貨物的性質。
中文名
保税物流貨物
別    名
保税倉儲貨物
特    點
設立審批、准入保税、納税暫緩等
內    容
詳見正文

保税物流貨物監管模式

海關對保税物流貨物的監管模式有兩大類:一類是非物理
圍網的監管模式,包括保税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類是物理圍網的監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園區、保税區、保税港區(保税港區還在試點運行,還沒有形成完整的海關監管制度)。本節就已經或者初步形成監管制度的保税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税物流中心A、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園區、保税區等六種監管模式及其所存貨物的報關程Ⅳ逐一進行介紹。

保税物流貨物監管特徵

保税物流貨物監管制度具有“設立審批、准入保税、納税暫緩、監管延伸、運離結關”的特點。

保税物流貨物設立審批

保税物流貨物 保税物流貨物
保税物流貨物必須存放在經過法定程序審批設立的保税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保税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經過海關審批,並核發批准證書,憑批准證書設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貨物;保税物流園區、保税區、保税港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憑國務院同意設立的批覆設立,並經海關等部門驗收合格才能進行保税物流貨物的運作。未經法定程序審批同意設立的任何場所或者區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貨物。

保税物流貨物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貨物通過准予進入監管場所或監管區域來實現批准保税。這樣,“准入保税”就成為海關保税物流貨物監管的特點之一。海關對於保税物流貨物的監管通過對保税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的監管來實現。以保税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監管成為海關對保税物流貨物監管的重要職責,海關應當依法監管場所或者區域,按批准存放範圍准予貨物進入保税監管場所或者區域,不符合規定存放範圍的貨物不準進入。

保税物流貨物納税暫緩

凡是進境進入保税物流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的保税物流貨物在進境時都可以暫不辦理進口納税手續,等到運離海關保税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時才辦理納税手續,或者徵税,或者免税。在這一點上,保税物流監管制度與保税加工監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保税物流貨物在運離海關保税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徵税時不需同時徵收緩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貨物內銷徵税(除出口加工區、珠海園區和邊角料外)時要徵收緩税利息。

保税物流貨物監管延伸

監管地點延伸
進境貨物從進境地海關監管現場,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尚未離境的貨物從出口申報地海關現場,延伸到保税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
監管時間延伸
保税倉庫存放保税物流貨物的時間是1年,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1年;
出口監管倉庫,存放保税物流貨物時間是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6個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税物流貨物的時間是1年,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税物流貨物的時間是2年,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1年;
保税物流園區存放保税物流貨物的時間沒有限制;
保税區存放保税物流貨物的時間沒有限制; 五,運離結關
根據規定,保税物流貨物報關同保税加工貨物報關一樣有報核程序,有關單位應當定期以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向海關申報規定時段保税物流貨物的進、出、存、銷等情況。但是實際結關的時間,除外發加工和暫準運離(維修、測試、展覽等)需要繼續監管以外,每一批貨物運離保税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都必須根據貨物的實際流向辦結海關手續;辦結海關手續後,該批貨物就不再是運離的保税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範圍的保税物流貨物。在這裏規定時間的報核已經不具備最終辦結海關手續的必要程序。

保税物流貨物保税倉庫

(一)保税倉庫概述
保税倉庫的含義
保税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税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存放貨物的範圍
經海關批准可以存入保税倉庫的貨物有:
(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2)轉口貨物;
(3)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4)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進境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7)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境貨物。
保税倉庫的名稱和分類
中國大體上有三種保税倉庫:
(1)公用型保税倉庫。“公用型”保税倉庫由主營倉儲業務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税保税倉儲服務。
(2)自用型保税倉庫。“自用型”保税倉庫由特定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存儲本企業自用的保税貨物。
(3)專用型保税倉庫。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保税倉庫,稱為“專用型”保税倉庫。專用型保税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税倉庫、備案保税倉庫、寄售維修保税倉庫和其他專用保税倉庫。
保税倉庫的設立
保税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於海關監管的區域。經營保税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等6項條件。
企業申請設立保税倉庫的,應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提供能夠證明具備要求條件的有關文件。

保税物流貨物報關程序

保税倉庫的報關程序可以分為進庫報關和出庫報關。

保税物流貨物進庫報關

貨物在保税倉庫所在地進境時,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領進口許可證件,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海關進境現場放行後存入保税倉庫。
貨物在保税倉庫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人境時,經海關批准,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轉關運輸的報關程序辦理手續,也可以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異地傳輸報關手續。

保税物流貨物出庫報關

保税倉庫貨物出庫可以出現進口報關和出口報關兩種情況。保税倉庫貨物出庫根據情況可以逐一報關,也可以集中報關。
(1)進口報關
①保税倉庫貨物出庫用於加工貿易的,由加工貿易企業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貿易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②保税倉庫貨物出庫用於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税的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各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減免税的企業或其代理人按特定減免税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③保税倉庫貨物出庫進入國內市場或使用於境內其他方面,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2)出口報關
保税倉庫貨物為轉口或退運到境外而出庫的,保税倉厙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但可免繳納出口關税,免交驗出口許可證件。
(3)集中報關
保税貨物出厙批量少、批次頻繁的,經海關批准可以辦理定期集中報關手續。

保税物流貨物報關要點

(1)保税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1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儲存期限,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經海關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2)保税倉庫所存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3)貨物在倉庫儲存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税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保税倉庫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得進行實質性加工。
(5)保税倉庫經營企業應於每月5日之前以電子數據和書面形式向主管海關申報上一個月倉庫收、付、存情況,並隨附有關的單證,由主管海關核銷。

保税物流貨物出口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概述
1.含義。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税貨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分為出口配送型倉庫和國內結轉型倉庫。
出口配送型倉庫是指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國內結轉型倉庫是指存儲用於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2.存放貨物的範圍。經海關批准可以存人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有:
(1)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3)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4)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出口配送型倉庫還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不得存放下列貨物:
(1)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
(2)未經批准的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
(3)海關規定不得存放的貨物。
3.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出口監管倉庫的設立,首先應符合海關規定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倉庫面積等5項條件,經海關受理審批作出行政許可以及驗收,經直屬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監管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方可投人運營。“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
出口報關程序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報關,大體可以分為進倉報關、出倉報關、結
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
 轉報關和更換報關。1.進倉報關。出口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填製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出口許可證件和繳納出口關税的,必須提交許可證件和繳納出口關税。提交報關必需單證和倉庫經營企業填制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
對經批准享受入倉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海關在貨物入倉辦結出口報關手續後予以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對不享受入倉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海關在貨物實際離境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
2.出倉報關。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可能出現出口報關和進口報關兩種情況。
(1)出口報關。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貨物出口時,倉庫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向主管海關申報。提交報關必需的單證,並提交倉庫經營企業填制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
人倉沒有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的,出倉離境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税證明聯。
(2)進口報關。出口監管倉庫貨物轉進口的,應當經海關批准,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①用於加工貿易的,由加工貿易企業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貿易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②用於可以享受特定減免税的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減免税的企業或其代理人按特定減免税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③進入國內市場或使用於境內其他方面,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3.結轉報關。經轉入、轉出方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並按照轉關運輸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出口監管倉庫之間、出口監管倉庫與保税區、出口加工區、保税物流園區、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倉庫等特殊監管區域、專用監管場所之間可以進行貨物流轉。
4.更換報關。對已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因質量等原因要求更換的貨物,經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更換貨物。被更換貨物出倉前,更換貨物應當先行入倉,並應當與原貨物的商品編碼、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和價值相同。
監管和報關要點
1.出口監管倉庫必須專庫專用,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2.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進、出、轉、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定期報送主管海關。
3.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6個月。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儲存期限,應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關申請延期,經海關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4.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5.貨物在倉庫儲存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税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在出口監管倉庫內進行品質檢驗、分級分類、分揀分裝、印刷運輸標誌、改換包裝等流通性增值服務。

保税物流貨物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概述
1.含義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經海關批准,由中國境內企業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效果圖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效果圖
 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税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按服務範圍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為公用型和自用型兩類。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税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税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2.存放貨物的範圍
(1)國內出口貨物;
(2)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3)外商暫存貨物;
(4)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5)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6)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8)經海關批准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3.開展業務的範圍
保税物流中心(A型)經營企業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1)保税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2)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
(3)全球採購和國際分撥、配送
(4)轉口貿易和國際中轉業務;
(5)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
但不得開展以下業務:
(1)商業零售;
(2)生產和加工製造;
(3)維修、翻新和拆解;
(4)存儲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衞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5)存儲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貨物;
(6)其他與物流中心無關的業務。
設立和管理
1.經營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必要條件
(1)選址。保税物流中心(A型)應當設在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且便於海關監管的地方。
(2)經營企業的資格條件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等7項。
申請設立的條件包括“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等6項。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設立申請、受理審批、延期審查和變更
(1)申請設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提供能夠證明規定條件已經具備的有關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報海關總署審批,並由海關總署出具批准申請企業籌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驗收合格後,由海關總署向企業核發“保税物流中心(A型)驗收合格證書”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頒發“保税物流中心(A型)標牌”。
物流中心在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有關業務。
(3)“保税物流中心(A型)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2年。經營企業應當在每次有效期滿30日前向直屬海關辦理延期審查申請手續。
海關對審查合格的企業准予延期2年。
(4)保税物流中心需變更經營單位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的,企業申請並由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其他變更事項報直屬海關備案。
進出貨物報關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A型)與境外之間的進出貨物報關
(1)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在物流中心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物流中心與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關的,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2)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及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3)從境外進入物流中心內的貨物,凡屬於規定存放範圍內的貨物予以保税;屬於物流中心企業進口自用的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等,以及物流中心開展綜合物流服務所需進口的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和税收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2.保税物流中心(A型)與境內之間的進出貨物報關
(1)物流中心內貨物運往所在關區外,或者跨越關區提取物流中心內貨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關辦理進出中心的報關手續,也可以按照境內監管貨物轉關運輸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2)企業根據需要經主管海關批准,可以分批進出貨物,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報關不得跨年度辦理。
(3)物流中心與境內之間的進出貨物報關按下列規定辦理:
①物流中心貨物出中心進入關境內的其他地區視同進口,按照貨物進入境內的實際流向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企業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許可證件。
②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如需繳納出口關税的,應當按照規定納税;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
監管和報關要點
1.物流中心內貨物保税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
2.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經繳納的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不予退還。
3.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已辦結報關手續或者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內企業自用的國產機器設備、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測檢驗設備等以及轉關出口貨物(啓運地海關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關確認轉關貨物進人物流中心的轉關回執後)簽發出口退税報關單證明聯。
4.從境內運人物流中心的下列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退税報關單證明聯:
(1)供中心企業自用的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
(2)供中心企業自用的進口的機器設備、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測檢驗設備等;
(3)物流中心之間,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保税物流園區、物流中心(B型)和已實行國內貨物入倉環節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税監管場所往來的貨物。
5.從物流中心進入境內用於在保修期限內免費維修有關外國產品並符合無代價抵償貨物有關規定的零部件或者用於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屬於國家規定可以免税的貨物,免徵關税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
6.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税率、匯率。
7.保税倉儲貨物在存儲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税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