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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

(軍事名詞)

鎖定
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中文名
侵略
外文名
invade
屬    性
軍事名詞
“侵略”一詞由來已久,也曾出現在19世紀的一些條約中,但直到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締結之前,這一術語並不構成法律概念。
《國際聯盟盟約》規定,各成員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受到保護,禁止外來侵略。
1920年起,國聯開始審議侵略定義問題,1923年的互助條約草案、1924年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日內瓦議定書和1928年的布拉格備忘錄等均致力於確立侵略的定義,但上述提案都未能作為條約而生效。
1933年,蘇聯同11個鄰國締結了《侵略定義公約》,但未能形成得到普遍接受的定義。在1945年通過《聯合國憲章》的舊金山會議上,侵略定義也成為突出的問題,但由於它超越了會議的可能和憲章的宗旨,未被列入憲章。在第5屆聯合國大會上,根據蘇聯的主張,這一問題再度被提上議事日程。國際法委員會、侵略定義特別委員會以及聯合國大會第六委員會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反覆的審議,一直持續到1957年。
1958年以後,中斷了審議。1967年的第22屆聯合國大會根據蘇聯的提議,決定再次設立關於侵略定義的特別委員會。這個新委員會從1968年起,經過7年的審議,在1974年完成了侵略定義的起草工作,並在第2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依照該決議,侵略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決議指出,一個國家違反憲章的規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構成侵略行為的顯見證據。決議還具體列舉了7種屬於侵略行為的情形:①以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或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佔領。②以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個國家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以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以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陸、海、空軍或商船和民航機。⑤違反其與另一國家訂立的協定所規定的條件,使用其根據協定在接受國領土內駐紮的武裝部隊,或在協定終止後擅自延長駐紮期間。⑥以其領土供另一國家使用,讓該國用來對第三國進行侵略行為。⑦以其名義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僱傭兵,對另一國家進行武力行為,其嚴重性相當於上述所列各項行為。
決議強調安理會得斷定構成《聯合國憲章》規定下的侵略行為。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安理會在其斷定存在侵略行為的情況下,有權根據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的需要建議或抉擇相應的集體制裁措施,其中包括:武力以外之辦法,即經濟關係、鐵路、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係之斷絕;聯合國會員國之空海陸軍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對侵略行為以破壞和平罪進行了懲治。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