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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權
鎖定
侵犯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户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比如説筆名、藝名等等。
- 中文名
- 侵犯姓名權
- 法 規
- 《民法通則》
- 變 現
- 干涉他人決定改變姓名等
- 特 徵
- 主體只能是自然人等
侵犯姓名權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
[1]
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侵犯姓名權侵權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説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説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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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指導性案例[引用日期201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