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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

鎖定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是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1] 
中文名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
辦公地址
長安西路676號
機構屬性
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機構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領導本單位、本系統黨建工作的主體責任,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加強黨的基層組織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並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承擔推進建設生態強市有關工作。
(三)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對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綜合協調與落實。組織擬訂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查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監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修復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情況,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生態保護補償。
(八)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放射源安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承擔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響應及處理工作,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
(九)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佈工作。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執行省應對氣候變化及温室氣體減排重大目標、規劃和政策,配合國家、省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實施中俄地方生態環境保護交流、跨界水體聯合監測、跨界自然生態保護和跨界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落實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佳木斯。 [1]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政務和事務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衞、保密、財務、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相關發佈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綜合科(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承擔生態環境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組織協調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負責污染防治攻堅戰綜合協調工作。
(三)法規與標準科。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並貫徹實施。參與起草規範性文件工作,對其合法性審查把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各類清單的建立及流程再造工作。承擔依法治理普法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培訓。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四)人事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保護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環境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修復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實施跨界自然生態保護,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進建設生態強市有關工作。
(六)水生態環境科。擬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並編制水功能區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縣(市)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組織指導並實施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工作。
(七)大氣環境科。擬訂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監督實施。落實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對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八)土壤生態環境科。承擔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承擔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出市轉移許可審批及監督管理,組織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環境管理及基金補貼審核工作。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安全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和規範,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響應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參與輻射環境事故處理工作,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置、核技術利用項目、電磁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伴生放射性礦、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工作。
(十一)生態環境監測科。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實施跨界水體聯合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併發布環境信息,組織指導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和中俄地方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生態環境保護補償工作。
(十二)行政審批科。負責市本級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及其他審批事項的發證工作;負責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和發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其辦事機構與人事科合署辦公。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承擔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其辦事機構與辦公室合署辦公。 [1]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現任領導

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孫濤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