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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輔助人

鎖定
佔有輔助人,法律術語。
中文名
佔有輔助人
類    型
法律術語

目錄

佔有輔助人概念

佔有人基於特定的法律關係,根據他人的指示對標的物進行的佔有。依照他人的指示而佔有物的人是佔有輔助人,對佔有輔助人發佈指示的人是佔有人。佔有輔助人與佔有人之間的關係是服從關係,一般是僱傭關係委託關係等具有服從和被服從內容的關係。佔有輔助人對物的支配和管領,實際上是貫徹佔有人意圖的表現,不是獨立地支配標的物,佔有人仍然是基於佔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佔有輔助人對佔有本身並沒有自己的意圖和利益。佔有人可以基於佔有,要求佔有輔助人返還占有輔助的標的物,佔有輔助人不能依據佔有的規定獲得法律保護。但佔有輔助又具有直接管領支配物的表徵,出於交易安全和便捷的考慮,佔有輔助人在他人侵害佔有時,可以實施排除妨害等自力救濟;經佔有人同意,佔有輔助人可以轉讓物的佔有。佔有輔助不能脱離自主佔有而獨立存在。

佔有輔助人解釋

所有權對標的物具有總括的支配力。這種支配力首先體現為所有權對所有物的積極作用,所有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佔有指對物的實際控制。所有權人本人對物管領時,為自己佔有。所有權人基於內部從屬關係,指示他人佔有,受指示人是佔有輔助人,該佔有為輔助佔有。例如,車主僱用司機開車,車主是汽車佔有人,司機是佔有輔助人。又如,公司職員對公司物品的佔有,為輔助佔有。
佔有還有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之分。所有權人直接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所有權人是直接佔有。所有權人不直接佔有其物,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將物交由他人佔有,該他人為直接佔有,所有權人為間接佔有。例如,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承租人為直接佔有人,出租人為間接佔有人。承租人又將房屋轉租,次承租人為直接佔有人,承租人為間接佔有人,出租人為再間接佔有人。

佔有輔助人侵佔罪

佔有輔助是與自己佔有相對應的概念,“自己佔有,指佔有人自己對物為事實上的管領。佔有輔助,指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為事實上的管領。”佔有輔助人雖然對於標的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力,但由於其實施佔有並非是為自己佔有,而是接受他人指示進行的佔有,缺乏佔有的意思,其進行佔有的行為依附於他人的佔有意思之上,因此,在佔有輔助關係中,指示佔有輔助人進行佔有的人才是佔有人,佔有輔助人僅是佔有人的輔助者,其自身不能取得對物的佔有。佔有輔助關係常存在於僱傭、學徒等類似關係之中,甚至由於專業分工的細化,“在現代工商社會,大多數之人系基於僱傭關係而管領他人之物,皆為佔有輔助人。”
侵佔罪中行為人對標的物的控制經歷了兩個步驟,其最初的步驟必須是取得對他人財物的民法上的佔有,如果最初就沒有取得民法上的佔有,那麼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構成侵佔罪,而是要構成其他犯罪了。例如,“甲有台電視機壞了,僱三輪車工人乙拉到修理店去修理。乙在前面蹬車,甲騎自行車在後緊跟。中途甲遇一朋友丙,要與丙談幾句話,遂叫乙停下。在甲與丙談話之時,乙趁甲不備,蹬起三輪車就跑掉了,將電視機非法據為己有。”對於類似的情形,刑法學者大多將其定性為盜竊罪而非侵佔罪,其主張的理由主要是,在這種情形下甲在一般社會觀念上並沒有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所有人將財物交到他人手中,並未移轉佔有權,財物並未脱離自己的控制。”也就是説,“上位者才享有專屬佔有權,屬於從屬地位者,是其主人的持有工具,不具有獨立性,此時下位者非法佔有財物的構成盜竊。”事實上,對於這種案件,如果從民法上佔有制度的角度來看,甲僱傭乙運送物品且一路跟隨,顯然甲是佔有人,乙只是接受甲的指示而對標的物進行控制管領,乙的地位僅是佔有輔助人而不是佔有人,其並沒有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既然乙自始就沒有取得對標的物的合法佔有,那麼當乙突然將標的物帶跑並據為己有後,乙才第一次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不符合侵佔罪的移轉佔有為非法所有的行為特徵,所以不能構成侵佔罪。此外,由於乙第一次取得對標的物的佔有就是通過非法的手段,而且是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得非法佔有,因此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佔有輔助人舉例

例一甲購買汽車,交僱員乙駕駛。①乙屬於佔有輔助人,甲才是佔有人。②若乙將汽車開回老家隱匿,對甲謊稱汽車被盜,則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領控制汽車,乙榮升為汽車的佔有人,甲的佔有喪失(非基於甲之意思而喪失佔有,標的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
區分的意義:①佔有輔助人不是佔有人,其老闆、僱主才是佔有人。②佔有輔助人基於僱主的指示先佔無主動產的,由僱主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如僱人打魚、採蘑菇,由僱用人先佔取得魚、蘑菇的所有權。③佔有輔助人不得對僱主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④佔有輔助人管理控制的物被侵奪、妨害的,佔有輔助人不享有《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佔有保護請求權(無公力救濟的權利),但佔有輔助人享有自力救濟的權利,對於動產可以己力就地或者追蹤取回,對於不動產可以即時取回。
例二鍾朵朵8歲時,姑媽贈送iPad一部,父親鍾某鎖入箱子,不準動用。①鍾朵朵為間接佔有人,鍾某為直接佔有人。②鍾朵朵10歲時,父親鍾某將iPad交給鍾朵朵自己保管使用,鍾某仍為直接佔有人,鍾朵朵仍為間接佔有人,不過,鍾朵朵同時為直接佔有之佔有輔助人(鍾朵朵還是不能成為直接佔有人。由此可見,法律為了調整利益,如何在概念上挖空心思)。
例三 甲因懷疑老公給保姆發短信,就將交給保姆乙使用的iPhone手機奪回。①乙為手機的佔有輔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機的佔有人。②乙無權基於《物權法》第245條對甲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奪了就奪了,保姆能把主人怎麼樣。
例四某分公司有電腦三台,總公司要求收回兩台,分公司經理不同意,總公司派人強行取回兩台,還把分公司經理打得人仰馬翻。①分公司不得對總公司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②分公司如此憋屈,因為他是佔有輔助人。③若為子公司,那就是響噹噹的佔有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