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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鎖定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指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他人妨害時,有權請求除去妨害。排除對佔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對抗的方式,超出了“即時”行使的界限後,只有通過公力請求排除妨害
中文名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定    義
佔有人在其佔有受到他人妨害時,有權請求除去妨害
所屬學科
法學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基本信息

由於社會生活聯繫緊密,生活空間的公共化,一人的物或事常常需要獲得他人的容忍,所以一定限度內影響他人的不成立妨害。佔有妨害有動的妨害和靜的妨害兩種(垃圾傾倒行為和傾倒後形成的狀態),可結伴而生,可單獨存在。靜的妨害多指因動的妨害而生的結果或影響的持續存在(起訴時,動的妨害大多已經停止),也有第三人或自然力引起但相對人應負責的情況。
由此,請求除去妨害的相對人除了妨害人外還有對妨害有除去義務(支配力)的人,如風吹樹倒入鄰地時樹的主人,外人破壞石牆倒入他人土地時的石牆主人。王澤鑑將妨害人分為行為妨害人和狀態妨害人,即“因其行為妨害佔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許妨害佔有狀態存在之人”。乙租住甲的房屋,製造噪聲妨害,是行為妨害人,而甲是狀態妨害人,兩人都可以成為相對人。
這種擴大妨害人理解的分類有其合理性,但是應該注意,私力救濟的防禦權行使時狀態妨害及行為人不是防禦的對象。佔有輔助人雖然可以是佔有防禦的對象但不是該項請求權的相對人。該項請求權的內容在於請求妨害人以其費用除去妨害而恢復原狀。受害人以自己費用除去妨害時,可以依照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行為使妨害擴大時,不影響侵害人相對人的地位,但費用負擔上,應減輕加害人責任。妨害應該在該請求權行使時存在,如果之前妨害因各種原因消失的,則該請求權消滅。妨害狀態雖然存在但不能因任何人的力量除去時,該請求權亦消滅。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關於佔有保護

佔有人對於他方侵佔或者妨害自己佔有的行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等。佔有保護的理由在於,已經成立的事實狀態.不應受私力而為的擾亂,而只能通過合法的方式排除,這是一般公共利益的要求。例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車,到期不還構成無權佔有,乙即使作為自行車的物主也不可採取暴力搶奪的方式令甲歸還原物,而對於其他第三方的侵奪佔有或者妨害佔有的行為等,甲當然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行使佔有的保護。因此可以看出,佔有人無論是否有權佔有,其佔有受他人侵害,即可行使法律賦予的佔有保護請求權;而侵害人只要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侵害行為,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不問其是否具有過失,也不問其對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否享有權利。關於本條佔有保護的規定,立法過程中無太大爭議。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種類

佔有保護請求權以排除對佔有的侵害為目的,因而屬於一種物權的請求權,根據佔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別發生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佔有危險消除請求權:
1.佔有物返還請求權。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發生於佔有物被侵奪的情形。此種侵奪佔有而構成的侵佔,是指非基於佔有人的意思,採取違法的行為使其喪失對物的控制與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佔有的,如因受欺詐或者脅迫而交付的,不享有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此種情形下,原佔有人要回復佔有,必須依法律行為的規定,主張撤銷已經成立的法律關係等去解決。此外,還需説明一點,即本條所規定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要件之一,為侵佔人的行為必須是造成佔有人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否則不發生依據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例如,遺失物之拾得人.雖然拾得人未將遺失物交送有關機關而據為己有,但此種侵佔非本條所規定的情形。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並非是失主喪失佔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喪失對物的佔有,可能是由於疏忽大意遺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對於拾得人不得依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為據提起訴訟,而應依其所有權人的地位提請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
佔有被他人妨害時,佔有人得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請求權的相對人,為妨害佔有的人。數人相繼為妨害的,以現為妨害的人為請求權的相對人;在繼續妨害,佔有人可請求相對人停止妨害;在一次妨害,佔有人可請求相對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費用應由妨害人負擔。佔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費用可依無因管理的規定向相對人請求償還。
3.消除危險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中的危險,應為具體的事實的危險,對於一般抽象的危險,法律不加以保護。具體的事實的危險,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對佔有的妨害。例如違反建築規則建設高危建築、接近鄰地開掘地窖等,而產生對鄰地的危險。需要説明兩點的是:首先,危險消除請求權中的危險,必須持續存在,請求權行使之時危險已經消失的,不得請求防止;其次,必須有客觀的產生危險的事實,被請求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法律在所不問。
佔有雖非一種權利,但也屬法律所保護的一種財產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佔有的,應負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佔有可能發生的損害主要有:
(1)使用收益的損害,即佔有人不能使用收益佔有物而生的損害;
(2)支出費用的損害,即佔有人對佔有物支出費用,本可向物的權利人請求償還,卻因該物被侵奪而毀損滅失不能求償;
(3)責任損害,即佔有人因佔有物被第三人侵奪而發生毀損滅失後,從而產生對物的權利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行使期間

本條最後規定了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這裏需要説明兩個問題。
首先,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原則上同妨害或者危險的持續狀態緊密相連。如果妨害已經消失或者危險已經不存在,自然沒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提請的必要;如果此種妨害或者危險造成了實際的損害,佔有人當然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受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險持續發生,那麼此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權自然沒有受時效限制的道理。
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可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項期間各國立法如德國、瑞士、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大多規定為1年。該期間有的國家明定為消滅時效,有的規定為除斥期問。但是從佔有保護制度的設立目的和實際功能上講,此項期間設為除斥期間更妥。理由在於消滅時效可因事實而中斷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起算,如果按照消滅時效來規定,此項期間可能遠比1年要長,那麼將使權利處於長期不穩定的狀態。並且通常情況下,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未行使的,佔有人如果對物享有其他實體權利(例如所有權等),自然可以依照其實體權利提出返還請求,因此也沒有必要在本條中規定更長的期間進行保護。

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現實意義

佔有保護請求權不同於物權請求權,它是以保護佔有的現實狀態為宗旨的獨立《物權法》 [1]  的請求權。在立法中如何規制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在中國物權法制訂高潮的今天探討這個問題,對於佔有制度的構建有着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