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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熱微膨脹水泥

(建築材料)

鎖定
凡以粒化高爐礦渣為主要組分,加入適量硅酸鹽水泥熟料石膏,磨細製成的具有低水化熱和微膨脹性能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低熱微膨脹水泥。主要適用於要求較低水化熱和要求補償收縮的混凝土、大體積混凝土,也適用於要求抗滲和抗硫酸鹽侵蝕的工程
中文名
低熱微膨脹水泥
用    途
主要適用於要求較低水化熱和要求補償收縮的混凝土、大體積混凝土,也適用於要求抗滲和抗硫酸鹽侵蝕的工程

低熱微膨脹水泥標號

分為325、425兩個標號。

低熱微膨脹水泥原料

粒化高爐礦渣
必須符合GB 203-94《用於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的規定。
硅酸鹽水泥熟料
熟料中遊離氧化鈣的含量不得超過3.0%,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0%。
可採用天然硬石膏,600-800℃鍛燒的無水石膏、天然二水石膏。硬石膏和鍛燒石膏中無水硫酸鈣含量應大於85%;天然二水石膏必須符合JC16-82《石膏》中第3、4、5級石膏的要求。
注:磨製水泥時,允許加入適量的附加劑。

低熱微膨脹水泥產品技術要求

低熱微膨脹水泥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應為4~6%。

低熱微膨脹水泥比表面積

水泥比表面積不得小於3000釐米[2]/克。

低熱微膨脹水泥凝結時間

初凝不得早於45分鐘;終凝一般不得遲於12小時,也可由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商定。

低熱微膨脹水泥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低熱微膨脹水泥強度

各令期強度均不得低於表1數值:
表1 強度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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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 度 指 標 │ 抗 折 強 度
水泥標號 │  kgf/cm[2](MPa) │ kgf/cm[2](MPa)
├───────┬──────┼───────┬───────
│  7天 │  28天  │  7天 │ 28天
───────┼───────┼──────┼───────┼───────
325  │  180(17.6) │  325(31.9)│  45(4.4) │ 70(6.9)
───────┼───────┼──────┼───────┼───────
425  │  270(26.5) │  425(41.7)│  65(6.4) │ 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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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熱微膨脹水泥水化熱

各齡期水化熱均不得超過表2數值:
表2 水化熱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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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化 熱
水泥標號 │  cal/g(kj/kg)
├─────────────┬──────────────
│  3天 │  7天
─────────┼─────────────┼──────────────
325  │  37(154.9) │ 42(175.8)
─────────┼─────────────┼──────────────
425  │ 42(175.8)  │ 47(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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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特殊情況下,水化熱指標允許由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商定。

低熱微膨脹水泥線膨脹

水泥淨漿試體水中養護時各齡期線膨脹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1天不得小於0.05%;
7天不得小於0.10%;
28天不得大於0.50%。

低熱微膨脹水泥試驗方法

低熱微膨脹水泥三氧化硫

按GB 176-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進行。當採用天然硬石膏並用靜態離子交換法測定水泥中三氧化硫時,作以下補充規定:
a.準確稱取試樣0.2克;
b.第一次離子交換時,稱取樹脂5克,加熱攪拌10分鐘;
c.第二次離子交換時,護液加熱至沸,加樹脂3克,攪拌6~8分鐘。

低熱微膨脹水泥比表面積

按GB 207-63《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進行。

低熱微膨脹水泥凝結時間

按GB 1346-77《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進行。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時,安定性試餅濕氣養護時間允許適當延長,但從加水時間開始計算,不得超過48小時。

低熱微膨脹水泥強度

按GB177-77《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進行,其中成型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確定,流動度要求範圍為125±10毫米。當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時,脱模時間允許適當延長,但從加水時間開始計算,不得超過48小時。

低熱微膨脹水泥水化熱

按GB 2022-80《水泥水化熱試驗方法(直接法)》進行。

低熱微膨脹水泥線膨脹率

按JC313-82《膨脹水泥膨脹率檢驗方法》進行。並作以下補充規定:
a.試體經24小時濕氣養護,脱模測初長,然後在水中養護至1天、7天、28天測長;
b.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試體經48小時濕氣養護後,脱模測初長。

低熱微膨脹水泥檢驗規則

低熱微膨脹水泥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編號數量按水泥廠年產量規定:
10萬噸以上,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下,不超過200噸和不超過3天產量為一編號。

低熱微膨脹水泥試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技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3個月,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關進行復驗和仲裁。

低熱微膨脹水泥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水化熱、線膨脹率。其餘品質必須符合本標準第4章各項指標的才允許出廠。

低熱微膨脹水泥試驗報告

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內,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和28天線膨脹以外的本標準第4章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和28天線膨脹率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32天內補報。

低熱微膨脹水泥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紙袋包裝每袋淨重50±1公斤。包裝紙袋應符合JG59-63《水泥包裝用紙袋》標準。

低熱微膨脹水泥標誌

包裝紙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摻有附加劑時,必須標明。散裝時須提交與包裝紙袋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低熱微膨脹水泥運輸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不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

低熱微膨脹水泥附加説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材料工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提出,由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黃文端。
本標準委託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