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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智提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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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智提哈德( الاجتهاد al-Ijtihad):阿拉伯語音譯,原意為“努力”、“勤奮”。經堂語譯為“上緊”、“剖取”。意譯為“創制”。伊斯蘭教法學術語。指伊斯蘭教法學家通過周詳的證據為創制實踐性的律例所付出的努力。其實質上是一種教法學術研究。伊斯蘭教法經歷代穆斯林教法學家根據《古蘭經》、聖訓的原則和精神,不斷努力創制律法,遂發展成為一門內容浩瀚的法學體系。
中文名
伊智提哈德
外文名
د al-Ijtihad
宗    教
伊斯蘭教
出    處
《古蘭經》

目錄

伊智提哈德概念

“伊智提哈德”,伊斯蘭教的立法實踐中,專指教法學權威針對新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新情況、新事物、新問題,根據經、訓的精神,運用理智,並通過公議(伊智瑪爾)、類比(格亞斯)等方法,推演出與整個教法宗旨並行不悖的教法結論與條規的整個思維過程。其中也包拾對《古蘭經》、聖訓的釋義、應用、直到制定出新的具體的律例。從事這項立法活動的學者,稱為“穆智泰希德”(教法創制家)。
“伊智提哈德”分兩類:一、專門創制並闡釋律例的“伊智提哈德卡米里”(完備型的創制),其創制者專屬那些致力於從法學本源《古蘭經》、聖訓研究律例的學者,如四大伊瑪目。而大眾派學者認為此類創制已停止;二、“伊智提哈德泰赫雷吉”(開拓型的創制),致力於研究前人未曾觸及到的社會新生事物所需的律例,此類創制及其創制者各個時代都不乏其人。
創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實際上早在伊斯蘭教初期的教法史上就已確立。先知穆罕默德及四大哈里發都曾根據有關《古蘭經》文,用演繹法來解答現實生活中有關教法的問題。這便是演繹教法的起始。這就為以後歷代的法學家創制律例提供了依據。這也來源於《古蘭經》的教導:“信士們不宜全體出征,他們為何不這樣做呢?一部分人出征,便於留守者專攻教義,而在同族者還鄉時,加以警告,以便他們警惕。”(9:122)

伊智提哈德歷史背景

8—9世紀,是“伊智提哈德”繁榮發展期,在伊斯蘭教法學領域相繼出現了各種學派和法學思想,呈現百花齊放態勢。 開始遜尼派中主要有兩種法學傾向:一種是在四大立法原則指引下堅持憑藉個人的見解並運用“擇善”原則和理智創制律例,不採納再傳弟子的言論,酌情使用“慣例”。此學派以伊拉克地區的艾卜·哈尼法(697—767)為代表,後形成哈乃斐學派。另一種是廣泛使用麥地那聖門弟子傳述的聖訓演繹律例,或將聖訓條文直接製成教法條規,或依循當初麥地那居民的行為準則。此學派以希賈茲地區的馬立克(712—795)為代表,後形成馬立克學派。此外還有沙斐儀和罕百里等學派。
十世紀中葉以後,是教法穩定仿效時期,有的學者以防滋生異端為藉口,將“伊智提哈德”大門關閉,因循守舊佔了上風,伊斯蘭教法進入“塔格利德”(Taklid, 因襲傳統或對權威的無條件服從)時期,教法學術研究處於停滯狀態。伊斯蘭教法的發展基本停止。而什葉派穆斯林通常還是承認伊智提哈德,法學家被認為足夠博學來分析這類問題,具有很大的權力。
17世紀以來,不少伊斯蘭學者重開“伊智提哈德”的大門,也門薩那的現代主義法學家邵卡尼(?一1834)指出,“堅持演繹教法律例的大門關閉論,無異於整個教法的被擱置”。埃及現代派改革家穆罕默德·阿布篤(1849—1905)明確指出,用理智來判斷真理與謬誤,以重新解釋經、訓涵義為教法改革的基礎。巴基斯坦著名哲學家伊克巴爾(1877—1938)更進一步指出,“演繹”為伊斯蘭教的基本原則,稱之為“運動原理”,認為“演繹”既是當代穆斯林的權力,也是應盡的義務。20世紀70年代以後,許多遜尼派學者紛紛著書立説,批評中世紀那種一味因襲盲從的思想,主張重開法學創制的大門。
“伊智提哈德”作為教法學家立法的重要“動因”與原則性方法,為教法的不斷髮展開闢了廣闊的道路。因此教法律例是隨着新生事物的不斷出現而相應擴充和豐富的。而“伊智提哈德”作為立法的重要方法原則,除了信仰和宗教功修的規定以外,主要是針對後來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和實際生活。 (蘇伊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