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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兑付證券
鎖定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接受委託代理兑付到期的證券。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委託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兑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二)委託單位尚未撥付兑付資金而由企業墊付的,在收到客户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兑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託單位交回已兑付的證券並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託單位兑付資金的證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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