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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義法學派

鎖定
15~16世紀以法國為中心的、繼後期註釋法學派興起的法學派別,因與文藝復興運動中的人文主義思潮相聯繫而得名。以羅馬法為研究對象,認為羅馬法是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但反對註釋法學派對羅馬法的機械註釋,要求將羅馬法作為歷史現象而不是作為現行法規進行研究,用歷史的、比較的方法,即根據羅馬法當時的歷史條件或對羅馬法原文的比較方法來研究羅馬法。旨在恢復作為古代文化之一的羅馬法的本來面目。該派對羅馬法的研究和傳播發揮了重要作用。 [1] 
中文名
人文主義法學派
外文名
legal humanism
出現時間
15世紀末,16世紀初
代表人物
阿爾恰託、居雅斯
研究對象
羅馬法

人文主義法學派學派簡介

15~16世紀以法國為中心的、繼後期註釋法學派興起的法學派別,因與文藝復興運動中的人文主義思潮相聯繫而得名。舊譯博古學派,又稱法國法學派。人文主義是歐洲中世紀資產階級最早的反封建思潮,其代表人物以人及自然為研究對象,與神學相對立。人文主義法學派是以羅馬法為研究對象,與神學法學相對立(見西歐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
人文主義法學派與當時的註釋法學派都認為羅馬法是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但它反對註釋法學派,特別是反對以巴爾多魯(1314~1357)為代表的後期註釋法學派對羅馬法的機械註釋,甚至為了實用而曲解羅馬法。人文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為意大利的A.阿爾恰託(1492~1550),代表人還有法國的J.居雅斯(1522~1590)、德國的U.察修斯(1461~1535)和法國的G.比代(1467~1540)等。他們要求將羅馬法作為歷史現象而不是作為現行法規進行研究,要求從註釋法學派、甚至從查士丁尼(527~565在位)時代編纂者對羅馬法的曲解中解放出來,用一種歷史的、比較的方法,即根據羅馬法當時的歷史條件或對羅馬法原文的比較方法來研究羅馬法。這一派別旨在恢復作為古代文化之一的羅馬法的本來面目,並通過人們對羅馬法的理性知識的進一步增長,來改革中世紀後期司法實踐中的弊端。隨着註釋法學派和人文主義法學派對羅馬法的研究和傳播,羅馬法在西歐大陸和中歐大為普及,成為與各種地方法、教會法相併行的普通法。

人文主義法學派代表人物

人文主義法學派阿爾恰託

阿爾恰托出生於意大利米蘭,曾在意大利帕維亞大學和博洛尼亞大學學習法律。他在學生時代就發表了《評查士丁尼法典後三卷》一書。該法典共12卷,前9卷與司法實踐聯繫密切,曾長期被誤認為是法典的主要部分,而主要涉及公法並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後三卷則長期被忽視。阿爾恰託大學畢業後,於1514年在米蘭任律師,1518年任法國阿維尼翁大學教授,1529~1535年在法國人文主義法學基地布爾日大學執教,晚年又回意大利。他與尼德蘭的著名人文主義者D.埃拉斯穆斯(約1469~1536)和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T.莫爾(1478~1535)交往甚密。

人文主義法學派居雅斯

居雅斯生在法國圖盧茲,曾長期在布爾日大學執教,著作甚多。他主要是研究羅馬法的來源,最重要的著作是對羅馬法學家A.帕皮尼安(見羅馬法學)的《評帕皮尼安》,而以對其第28卷的評論和改正最為出名。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