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歐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
鎖定
- 中文名
- 西歐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
- 所屬學科
- 法學
後教父學發展成為經院哲學,主要代表人物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提出較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認為世俗政府及其法律來自人的本性,而不是“原罪”的產物,它們的作用在於謀求有德行的生活,而不僅在於控制人的罪惡本性;並認為世俗社會中存在自然法,它體現人類由上帝所賦予的理性,是對永恆法的一種參予。隨着中世紀教會法的發展,教會法學也逐漸發展起來,教會法學家系統整理皇教諭和教會其他法規,並以《聖經》或教父詞句加以論證,認為自然法不僅代表理性,而且是上帝法的一個組成部分,高於任何人定法,只有教會有權對自然法進行解釋。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6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风止何安yo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