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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税

鎖定
人口税(Population tax),税收術語,是指以人作為課税對象所徵收的,同人頭税
中文名
人口税
外文名
Population tax
別    名
人頭税
類    型
詞語

人口税基本定義

人頭税(poll tax或head tax)是種向每一個人課相同,定額的税種(有別於所得之百分比)。在19世記時,此税曾為許多國家的重要税收,但是已非如此。

人口税歷史背景

早在羅馬帝國時就有此税,在中國,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後均課徵具有人頭税性質的税收。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政府從農民身上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兩條:一是按田畝計徵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頭計徵的税,即人頭税人頭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這裏所説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徵收到較多的税收。因為任何一個具備良好户籍管理的國家都使人頭税的計税依據比任何一個其他税種簡單,税款的徵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謂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豐的富人和幾乎無收入的窮人繳納同樣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從福利經濟學的理論分析,在徵人頭税的情況下,富人的福利損失微乎其微,而窮人則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損失掉。與其他税種相比較,人頭税的不公平程度幾乎是最高的。由於人頭税很不公平,現代國家幾乎都不再徵收。 [1] 

人口税實例

人口税國外

歷史上有幾個著名的人頭税例子。在美國部份地區,人頭税曾被用來當投票資格;主要目的為排除非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及非英國後裔白人的投票權。英國岡特約翰(John of Gaunt)和戴卓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也曾分別於14及20世紀徵收人頭税 [1] 
加拿大曾於1885年通過華人移民法(Chinese Immigration Act of 1885)向所有進入加拿大的華人徵收人頭税。其用意在阻擾低層華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鐵路(Canadian Pacific Railway)完工後繼續向加拿大移民,但加拿大仍歡迎負擔地起人頭税的華人富商移民。在發覺人頭税並不能有効扼止華人移民之後,加拿大政府將税額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別增加。該税到1923年被更嚴厲的排華法所取代。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對百多年前向華裔移民徵收人頭税,正式道歉,預料將會賠償受害人及遺孀。據估計,曾經付過人頭税的華人約有8.1萬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約30人。

人口税中國

在中國古代,曾經有過人頭税的徵收的例子。在康熙在位時,曾説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頭税
雍正帝在位時,“攤丁入畝”正式取消人頭税
在中國現代,也曾經徵收過人頭税。1999年前後,中國的部分農村地區曾經徵收過人頭税,大約每人需交200多元,不交齊此税的家庭,家中成員求學結婚等手續均無法辦理,後此税被取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