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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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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布的法規,全文共十二條。 [1] 
中文名
人事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頒佈時間
1995年3月26日 [1] 
實施時間
1995年5月1日 [1]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有效性
現行有效 [2-3] 
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實行這一制度,應保證完成工作任務。一些與人民羣眾的安全、保健及其它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在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繼續工作的,要調整好人員和班制,加強內部管理,保證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羣眾。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主管部門按隸屬關係提出意見,報人事部批准。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職責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報人事部批准後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等辦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國家統一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的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輪班制的辦法,靈活安排週休息日,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下列情況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一)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緊急任務的。
第七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給職工安排相應的補休
第八條 1995年5月1日實施《規定》有困難的事業單位,可以適當推遲,但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遲實施期間,仍按國家現行工時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意見,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1-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