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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條款

鎖定
“交貨條款”是買賣契約中最重要條款之一,所謂“交貨”就是賣方將契久商品交給買方之意。以法律觀點而言,即賣方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買方之意。在商品買賣,賣方一經交貨,買方即有付款的義務。國際買賣並非買賣雙方面對面一手交貨一手付錢的丫頭交易。因此,對於“交貨”在國際貿易上的意義,有加以瞭解的必要。
中文名
交貨條款
外文名
term for delivery

交貨條款合同

一,交貨時間
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決定的.習慣上常把"交貨"(delivery)的概念與"裝運"(Shipment)等同起來.
(一)交貨時間的規定方法
交貨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是某個具體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⑴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⑵規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裝運.
⑶規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裝運.
⑷跨月裝運,即規定在某兩個月,三個月或幾個月內裝運.
⑸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運. 一般還應同時規定開到信用證的期限.
⑹在買方急需而賣方又備有現貨的情況下,可採用交貨術語作為交貨時間.
由於各國對近期交貨術語的含義解釋不一,因此,除買賣雙方對它們的含義取得一致的認識外,應儘量避免使用.
(二)規定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問題
規定交貨時間必須恰當可行,一般應結合下列情況考慮決定:
⒈貨源情況
⒉運輸情況
⒊市場情況
⒋商品情況
裝運目的港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裝運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
(一)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
一般來説,裝運港都是由賣方提出來,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的;而目的港則是由買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後確定的.在買賣合同
中,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⑴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和目的港分別規定各為一個.
⑵有時按實際業務的需要,也可分兩個或兩個以上.
⑶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定一個或幾個裝卸港有困難,可以採用選擇港(Optional Ports)辦法.
(二)確定國外裝運港目的港應當注意的問題
⑴要根據中國對外政策的需要來考慮,不能接受中國政策不允許往來的港口為裝卸港.
⑵對國外裝卸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⑶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⑷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卸港條件,因為接受這一條件,我方須承擔從港口到內陸城市這段路程的運費和風險.
⑸要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⑹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此外,在採用"選擇港"的辦法時,須按運費最高的港口為基礎核算售價.同時選擇港必須以同一航線的班輪直航港為限,並明確選擇附加費由買方負擔;規定"選擇港"的港口數目一般不超過三個.
分批裝運轉船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如貨物沒有直達船或一時無適當的船舶運輸,而需要通過中途港轉運的稱為轉船(Transhipment),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訂 "允許轉船"的條款.
分批裝運和轉船,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轉船裝運,往往是買賣合同中裝運條款的重要內容.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和轉船,但出口合同中如對此沒有特別約定,按國際合同法,則賣方不得分批裝運和轉運.
備貨通知
按照F.O.B.條件成交的合同,為保證船貨銜接,在合同中還應訂上賣方備貨通知和買方派船通知的條款.
至於裝船通知則是指在F.0.B.,C.F.R.和C.I.F.合同下,賣方將貨裝船完畢後,必須迅速通知買方有關貨物和船舶的情況,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和準備接貨.這是賣方的一項重要法律責任.

交貨條款其他特殊條款

在租船裝運的大宗交易合同中,還必須訂上滯期和速遣的特殊條款.
(一)裝卸時間(Lay Time)
所謂裝卸時間是指承租人船舶所有人約定的,承租人保證將合同貨物在裝貨港全部裝完和在卸貨港全部卸完的時間.它一般以天數或小時數來表示,
(二)滯期費和速遣費
滯期費是在約定的允許裝卸時間內租船人未能完成裝卸任務,而按規定補償給船方的罰款 (Demurrage). 而速遣費是按約定的裝卸時間提前完成裝卸任務而獲得的獎勵 (Despatch Money). 按慣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
(三)裝卸率
所謂裝卸率,即指每日裝卸貨物的數量.裝卸率的具體確定,一般應按照港口習慣的正常裝卸速度,掌握實事求是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