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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港

鎖定
選擇港,即允許收貨人在預先提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卸貨港中,在貨輪駛抵第一個備選港口前,按船公司規定的時間,將最後確定的卸貨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負責按通知的卸貨港卸貨。按一般航運慣例,如果貨方未在規定時間將選定的卸貨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備選港口卸貨。
中文名
選擇港
外文名
Port of choice
提供方
收貨人
決定權
船方
遵循要求
合同要求
數    量
一般不超過3個
採用選擇港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中規定的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
(2)備選港口在同一條班輪航線上,而且是班輪公司的船隻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備選港口中最高的費率加上選港附加費計算。
(4)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因選擇港而增加的運費、附加費均由買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