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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法律名詞)

鎖定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為代理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符合法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依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委託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指定而確定的代理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不得濫用代理權。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但不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應與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符合代理行為要件的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1] 
中文名
代理人
外文名
Agent
英語為
nominee
亦    作
名義持有人
代理人應
積極行使代理權

目錄

代理人釋義

代理人,英語為:nominee。亦作:名義持有人。
①替他人持有股票或債券的個人或公司。
②人壽保險合同投保人去世後,領取保險公司賠付的受益人。 [2] 
③一個為你辦事,他自己賺錢的人。

代理人資質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代理人 代理人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觀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3] 
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
  • 3.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8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