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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為

鎖定
代理行為是代理人所為的行為。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第三人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訴訟行為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為發生要約,代為接受第三人履行的義務,代為申請企業登記、申請營業執照、申請專利等。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2項規定,代理行為僅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應當具有如下要件:(1)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2)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3)代理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4)必須合法。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1] 
中文名
代理行為
外文名
Agency behavior
代理行為包括
民事代理、訴訟代理等
代理行為可分
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參考資料
《民法原論》(第四版)

代理行為訴訟代理行為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代理行為可分為
1、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行為民事代理行為特徵

  1.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 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