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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

鎖定
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是亞當·斯密於1776年在其《國富論》中提出的,他著名的税收四原則,這就是"平等"、"確定"、"便利"和"最少費用"。其理論基礎是國家活動的非生產性及其消極的財政觀。
中文名
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
提出者
亞當·斯密
提出時間
1776年
應用學科
財政

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內容

在其所著《國富論》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則。即税收平等原則、税收確定原則、税收便利原則和税收經濟原則。 [1] 
一、税收平等原則 [1] 
斯密認為“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亞當·斯密所説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義 [1] 
(1)主張所有公民應平等納税,反對貴族免税特權,反對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輕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況。 [1] 
(2)税收應均衡地分擔到地租、利潤和工資上,不應僅由其中一種收入負擔,這樣是不公平的。 [1] 
(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會財富分配情況,按比例税率徵税,税收不要干預社會財富的分配,此點具有税收中性的含義。 [1] 
二、税收確定原則 [1] 
公民應繳納的税收,必須是明確規定的不得隨意變更。如納税日期、納税方法、繳納數額等,都應當讓所有的納税人及其他人瞭解清楚明白,否則納税人將不免要受税吏權力的任意左右。這一原則是為了杜絕徵税人的任意專斷徵税,加重税收負擔,以及恐嚇、勒索等行為的。斯密認為税收不確定比税收不公平對人民的危害更為嚴重。 [1] 
三、税收便利原則 [1] 
納税日期和納税方法,應該給納税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納税時期,應該規定在納税人收入豐裕的時期;徵收方法,應力求簡便易行;徵收地點,應該設立在交通便利的場所;徵收形式,應該儘量採取貨幣徵收,以避免因運輸事物增加納税人的負擔等。 [1] 
四、税收經濟原則 [1] 
即最少徵收費用的原則。在徵税時要儘量節約徵收費用,使納税人付出的,應該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這一原則是針對當時税收制度致使徵收費用過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税吏過多,不僅耗去相當部分税收作為税吏的薪俸,而且還在正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負擔;二是税收妨礙人民的勤勞和產業的經營,減少或破壞了可供納税的基金;三是不適當的税收可能成為逃税的誘因,嚴懲逃税,又將引起傾家蕩產違反了一般的正義原則;四是税吏的頻繁訪問和檢查,這些雖然不會給納税人帶來金錢上的損失,但將會給納税人帶來不必要的煩憂。 [1] 
在斯密的税收四原則中,第一條是税收的負擔公平原則,其餘三條是屬於税務行政方面的原則。斯密所處的時代,是英國工場手工業開始向大工業過渡,資本主義上升的時期。他的課税原則,是針對當時封建主義苛重複雜的税收制度,税負不公以及徵收機構的腐敗苛擾情況,在總結吸取前人的課税原則的基礎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的利益要求。對資本主義課税原則理論有重要的影響,同時也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理論指導。 [1] 

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完備性考察

亞當·斯密是18世紀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傑出代表,他的鉅著《國富論》標誌着古典政治經濟學體系的建立。雖然在重商主義流行的17世紀中葉至18世紀中葉,就出現了配第、諾思、休謨、布阿吉爾貝爾和魁奈等一批不同程度地擺脱了重商主義觀念束縛,主張自由放任的經濟研究者,但直到1776年斯密的《國富論》出版,才最終戰勝了重商主義,實現了經濟思想史上的第一次革命,創立了古典政治經濟學體系,從而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科學開始形成。所以,馬克思説:“在亞當·斯密手中,政治經濟學發展到某種完整的地步,它包括的範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完備的輪廓。” [1] 
斯密在《國富論》中綜合了自由主義經濟學説和財政學説,極力主張自由放任和自由競爭,政府應減少干預或不干預經濟,他的這種思想通過所謂的“廉價政府”、“夜警政府”得以充分體現。他認為國家對民間資本徵税,會相應地削弱經濟發展的能力。《國富論》第五篇討論了君主或國家的收入,對如下幾點作了詳盡的説明:(1)什麼是國家的必要費用?其中,哪些部分應該出自賦税;(2)賦税是怎樣募集的?各種籌集方法有何利弊;(3)國家為何要舉債?債務對於真實財富有什麼影響?因而,斯密是把課税原則明確化、系統化的第一人。從經濟自由主義立場出發,他提出了平等、確實、便利、節約的著名的四大原則。然而,雖然斯密的税收四原則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對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但畢竟是在特殊的歷史時期所做出的總結。鑑於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時期對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需要,這就註定了它需要根據時代的發展而發展,而不能僅僅侷限在為自由資本主義服務。因而,任何時候它只能作為税制設計參考的部分,而不是全部。事實上,在其前和其後的很多經濟學家都對税收原則有過總結,相比之下,斯密的税收原則體系並不是最完整的。配第在《賦税論》中論及了人民抵制賦税的原因。大概可歸為徵收數量方面、税負分配方面、税款使用方面和税種設置方面。由此,他總結的徵税原則除了公平、節省外還有關於税基的選擇,提出了反彈性的思想。 “鹽這種東西,不論對任何階層的人説來都是普遍需要的,富人需要鹽,窮人也需要鹽,……那麼鹽税就是一種特殊的捐税,就是一種獨佔”。此外,還贊同以消費面非所得為基礎的税制,認為這樣可體現公平,避免重複徵税。“每個人按實際享受繳税,符合自然的正義。……人們不至對同一物品繳納二倍或二次税。因為不論何物品,都只能消費一次”。
法國重農學派創始人魁奈在其《賦税論》和《農業國經濟統治的一般準則》兩篇著作中首先強調了從徵税對象和徵税形式方面來建立一個税制的基本框架,在一個合理的框架下才能達到輕税和擴大再生產的目標。“關於賦税落在哪些對象身上的問題,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它總是落在同一個原本上,因為總是靠土地收入來支付。”在徵税形式方面,“對私人財產和農產品貿易徵税是最有害的徵税形式,但這種徵税自古以來都被認為是最恰當和最容易的徵税形式”。其次,他還提出了税收不可侵蝕資本的原則,認為這樣有礙再生產。“因此不能對分成租地農場主的生產性財富徵税,因為這意味着破壞國家每年再生產財富的泉源。”。再次,對徵税的規模也有原則限制。“租税不應過重到破壞的程度,應當和國民收入的數額保持均衡,必須隨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休謨是英國哲學家、歷史學家和經濟學家,他主要作為哲學家而出名。但他在為數並不多的經濟論文中也發表過一些有影響的觀點。他的税收思想至少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適度原則;二是公平原則;三是隱蔽原則。他在《論賦税》中充分肯定了對消費品的徵税。“如果對貧民百姓的消費品徵收捐税,其必然後果看來不外乎二條:窮人不是節衣縮食,便是提高工資……。但是,緊隨着賦税而來的往往還有第三種後果,即:窮人提高其生產積極性,完成更多的工作,以保持原先的生活水平”。此處,休謨顯然是將間接税的好處寄託在由徵税而引起的收入效應上。這在資本主義初級階段勞動力過剩和供給彈性低的社會現實是有一定的邏輯必然性的。此外,他對消費税的推崇還在於它的隱蔽性和自願性。“捐税以加在消費品,尤其是奢侈品上最為適宜,因為這種捐税最不易為人們所察覺。捐税就在無形中一點一滴地被交納了,根本不為消費者所覺察”。這種觀點似乎過於樂觀地描繪了由消費的自願性所帶來的消費税分配上的公平性。而事實上往往出於對税收收入的需要而將消費税的課税對象擴大至生活必需品,由此便帶來消費税的累退性。因而,休謨就把消費税弊端的忽略和利處的突顯建立在一種理想上的税負適中均衡的假設基礎之上了。“要是賦税適中,負擔均衡,不影響生活必需品,上述後果必然出現”
尤斯蒂是站在國家觀立場上來研究如何適當徵税的。他的徵税原則是在其對捐税做出自己的定義的基礎上而得出的。他認為:“所謂捐税,是當王室領地和特權項下的收入不足以應付國家的必要支出時,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財產和收益按一定的比率作出的支出”。由此,在不得妨礙納税人的經濟活動,而且是實屬必要的場合時,國家才能徵税。在徵税時,在確保國庫原則這一最高原則外,還需要符合其他原則。其中與斯密的不同之處在於:(1)不侵害公民的自由權。“組織税收制度時必須時刻銘記在心的第三個基本原則就是在募集捐税時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不得損及國家和人民的福利,不得損及公民自由權。”。(2)以國情為原則。“第四個基本原則,應按照國家的性質和政府體制來組織税務制度,這樣就容易顯示税制的公平無私。……如果一國的財政制度與它的政治體系不相投合,那麼,不僅由於它所導,向的方針不會與國家的處境相協調而使其效能減弱,而且使整個國家合而為一的、使其各部門得以向一個共同目標奮鬥的那些各部門之間的必要的聯繫與協調,將受到阻礙”。
西斯蒙第在接受斯密課税原則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國家徵税的量的界限,即對窮人要免税,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如果賦税接觸到生活需要,以致使納税人無法生活時,則應對這部分收入免税。根據人道的原則,應該説最重要的是永遠不能使賦税觸及納税人生活所需的收入”。對富人也不能重税,以避免出現資本外逃。“資本家隨時可以使他們的財產逃避苛刻的捐税,税務機關即使獲得了原來沒有掌握的,能瞭解他們收入的種種便利條件,可是為了不使他們的財富外逃,仍然要規定永遠不能對他們徵重税。”同時也提出了國家籌集税收收入的質的界限,即國家任何時候都要以輕税為目標。在論賦税篇中,他反對魁奈的實行單一土地收入税的看法,認為税種應該多樣化。“收入有各種不同的形式,賦税也應當隨之而分門別類。”。在徵税的對象上,他與李嘉圖的看法一致,認為政府應該針對收入納税,而不是資本。“財富種類很多,其中只有收入是應該納税的。因為政府要利用徵收的税額支付非生產性的費用。”
由此,西斯蒙第總結了以下幾條徵税原則,以供税制設置時參考:(1)以收入而非資本為對象。“對前者徵税,國家只是支出個人所應支出的東西;對後者徵税,就是毀滅應該用於維持個人和國家生存的財富。”(2)對低收入者應該免税。“賦税是公民換得享受的代價,所以不應該向得不到任何享受的人徵税;就是説,永遠不能對納税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徵税。”(3)賦税應避免使資本外逃。“決不應該因徵税而使應納税的財富逃出國外,因此,規定賦税時對於最容易逃税的財富應該特別縝密考慮。賦税決不應該觸及保持這項財富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4)要以輕税為原則。“任何賦税,使百姓向税務機關繳納的收入越多,為害也就越大;任何賦税,要錢越少,越是好税。”(5)税制要儘量簡化,遵從成本小。“任何賦税,要求人們接受的監督越廣,對公民自由的破壞越重,越是壞税;任何賦税,使人產生隱瞞的企圖越小,使人受得的監督越少,自願完納的成分越大,越是好税。”
薩伊在《政治經濟學概論》中將政治經濟學看作是一門闡明財富是怎樣生產、分配與消費的科學。並提出了有名的關於政治經濟學的三分法,即分為財富的生產、分配和消費三部分,而且這三者在邏輯上是有着密切聯繫的。基於這種思想,屬於財富分配範疇的賦税的影響範圍自然而然不會僅僅侷限於財富的分配領域,而是同時影響到生產和消費。因而,薩伊對賦税原則的討論融合了賦税對生產、分配、消費的廣泛影響。他指出,最好的租税,或為害最小的租税應符合如下原則:(1)税率適度。因為“不論是生產性消費或非生產性消費,總受到他的收入數目的限制”。收入的減少必然使對產品的需求減少,從而供給也減少,致使課税對象減少。這就是“税率增加而税收並不比例增加的原因,也就是在財政算術中二加二不等於四這句話成為一種格言的原因”。(2)超額負擔小。“在最少程度上造成只煩擾納税人而不增加國庫的苦況。”(3)“在最小程度上妨礙再生產”。薩伊認為“所有租税都可以説有害再生產,因為它阻止生產性資本的累積。”正如西斯蒙第巧妙地把這比作在播種時間而不是收成時間徵收什一税一樣。因而他贊成對資本輕税。(4)有利於引導公民的行為。“有利於國民道德,即有利於普及對社會有用或有益習慣的租税”。
從薩伊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他認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會妨礙社會的再生產。但同時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觀存在的。所以與其他經濟學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強調税率要低,以將其對再生產的影響降至最低。此外,他還第一次提出國家應將税收做為一種調控國民行為的工具來加以使用,並在制定具體税制時有目的地予以貫徹。
瓦格納是講壇社會主義的重要成員。他反對古典經濟學的自由主義,提倡洛貝爾圖斯和拉薩爾的國家社會主義。在他的國家社會主義綱領中,他指出國家應讓下層階級能享受由生產力提高所獲得的物質生產的成果和文化財富;還強調了國家籌措財源的目的就在於保護下層階級的利益,國家應通過租税政策干預社會分配。他不但將斯密的賦税四原則加以擴大,並主張以賦税作為調節財富與收入的再分配、降低貧富差距的工具。他在《財政學》中承認國家對經濟活動具有積極的干預作用,主張通過各種方式來改善有市場主導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以解決社會問題。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他認為正確的税源應選擇國民收入,而不是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選擇税種則應考慮税負轉嫁之問題,因為這關係到實際負税的公平性。可見,瓦格納的税收原則改變了先前一些消極的思想,認為税收收入既要充分,又要彈性,要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一個自動穩定器的作用。此外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職能。而且明確指出國家在徵税時要注意保護税本,培植税源,不能使税收影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0世紀30年代以後,在資本主義世界經歷了幾次比較大的週期性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國家逐漸意識到了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自身所固有的缺陷。這些缺陷單純依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必須藉助於國家干預。因而很多新的經濟學流派應運而生。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凱恩斯經濟學派和福利經濟學派。二者在財政政策方面都十分重視藉助税收工具來達到社會目標。比如凱恩斯建議通過財政支出的增加來擴大社會的有效需求,通過税收再分配的作用來擴大個人的有效需求;福利經濟學派則重視運用税收工具來改善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使得總體的社會福利水平提高等。
在現代財政理論中,兩個最重要的税收原則即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包括税收的經濟效率和制度效率兩方面。經濟效率指税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影響應儘可能降到最小,力爭保持中性狀態。税收中性的內涵不僅侷限在消費者的額外負擔上,而且擴展到了包括税收誘因對各種經濟活動的影響,如勞動、儲蓄、產業決策、投資等。然而,税收中性在現實中實際上很難做到。不但如此,而且有時甚至還需要藉助税收的非中性。例如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有必要通過非中性的税收來糾正市場缺陷,使市場有效運轉。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制度在保證籌集收入的基礎上做到費用最小化。這裏的費用包括了徵納雙方因徵納税所發生的費用。即政府的徵收費用和納税人的遵從成本都要小。公平原則也有新的發展,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強調的是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納税人在納税前後的福利應該是相同的。但這一原則實際上存在操作上的困難。這主要體現在如何衡量不同納税人的福利問題。不同的納税人有着對福利的不同理解:有的強調收入能力,有的強調消費能力,有的甚至強調閒暇的時間。縱向公平強調的是具有不同福利的納税人應該繳納不同的税款。這不但涉及到福利的度量問題,還涉及到課税方法的選擇和區別徵税程度的問題。税收學界通常用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來體現縱向公平。受益原則要求納税人根據其從公共服務中所獲得的利益大小納税。該原則從理論上來説具有合理性,但在實踐上受制於三點:一是難以量化受益,二是難以克服公共物品的“免費搭車現象”,三是會使對公共品的需求發生扭曲。能力原則要求納税人按照其能力來納税。衡量納税人的能力通常使用客觀説和主觀説。客觀説以所得、支出或者財富的標準來衡量。以所得為基礎的關鍵問題在於對所得標準的判斷;以支出為基礎的優點在於更能體現公平的要求,缺點在於統計個人支出總額的困難和如何對待生活必需品的消費問題;以財富為基礎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對財富進行估價以及管理上的困難。主觀説強調的是納税人在納税之後的邊際效用相同;而判斷邊際效用大小需要以社會福利函數的形式為基礎,根據所依據的是功利主義、羅爾斯主義還是折衷主義的原則,可區分為相等絕對犧牲論、相等邊際犧牲論和相等比例犧牲論等。
這些原則的形成背景不同於斯密所處的時代,但卻無一例外地是與不同國家的特定歷史時期相聯繫的。而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目標對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一成不變的。當市場基本面良好的時候,應強調税收中性;當資本稀缺的時候,税收不應侵蝕資本;當市場不能正確引導公民行為時,税收甚至可以用來代行其責,等等。總之,確定税收原則的基本準則是一國的國情,斯密的税收原則並不是一個完整的、普適性的原則體系。

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兼容性考察

斯密的賦税原則是否在任何時候都應該作為一個整體來指導税制改革呢?是否違反某一原則就意味着税制改革是不合理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斯密本人在列舉各國在徵收特定税時,並不總是完全遵守上述四原則的。如地租税就違反了第一原則,但符合其他三原則;什一税及其他一切類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實極不公平;營業利潤税由於在操作上只能實行大小店鋪多寡一律的方式,因而也是不公平的;房租可以區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或可稱為建築物;其二,通常稱為地皮租。”因而房租税也往往會自行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住户擔當,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而由於房租對於全部生活費的比例,是隨財產的多寡而不同的,所以房租税的負擔一般是以富者為最重,這被認為是公平的。但要相當正確地確定各房屋的實際房租,則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在規定房屋税時就根據一些比較明顯的事實,比如爐捐和窗税來代替。因而是不符合確定性原則的。人頭税如企圖按照各納税者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徵收,那就要完全成為任意的了。如按照每個納税人的身份徵收,那就完全成為不公平的。因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樣。“因此,這類税,如企圖使其公平,就要求完全成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如企圖使其確定而不流於任意,就要完全成為不公平的。不論税率為重為輕,不確定總是不滿的大原因。在輕税,人們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點的不公平,都是難堪的。”課加在低收入者身上的人頭税,實質就是一種對勞動工資的直接税。由於對低收入者是依其推定的財富程度徵收,因而具有種種不便利性。但徵收這種税有兩個好處,“其一是收入穩定;其二是所費有限”。此外,是否能使徵税做到公平,還要依賴於税負轉嫁的情況,並不僅僅是取決於表面上的公平。因勞動者的工資受到兩種不同因素的支配,即勞動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所以“對勞動工資所得課税雖可能由勞動者付出,但嚴格地説,在課税後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仍保持課税前的原狀時,所交税款其實都是直接由僱他的人墊支的。”而僱主一般是會將所墊款項轉嫁到貨物價格上的,因此,工資提高額及利潤增加額最終都是歸消費者支付。所以,將勞動工資列為徵税對象不一定就能使税後工資趨於公平。對消費品徵税則要依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轉嫁問題。斯密將消費品分為必需品和奢侈品,必需品是指“不但是維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按照一國習俗,少了它,體面人固不待説,就是最低階級人民,亦覺有傷體面的那一切商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即是奢侈品。由於勞動工資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價格的支配,所以凡提高其平均價格的事物都會造成對工資提高的壓力。因此,對生活必需品課税和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税所產生的影響是相同的。“這種税最終總是通過增加的工資而由其直接僱主墊還給他,而僱主則將增加的工資,連同一定的增加利潤,轉嫁到貨物價格上去。所以,此税的最後支付以及連這增加利潤的支付,將由消費者負擔。”對奢侈品的徵税則並不一定會引起勞動工資的增高。而且,除這奢侈品本身的價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價格不會因此而提高。對必需品徵税則會引起其他一切商品價格的連鎖上漲。 [1] 
至於消費品的徵税方法,無論對於必需品還是奢侈品來説一般有兩種。“其一,可根據消費者曾使用某種貨物消費某種貨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納一定的税額;其二,當貨物還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費者以前,即課以一定的税。”當然,這兩種不同的課徵方法有着不同的適用對象。“一種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繼續消費相當的時間的商品,最宜於以前一方法課税;一種可以立即消費掉或消費較速的商品,則最宜於以後一種方法課税。”可見,即使對同一性質的消費品徵税,也會因其各自適宜的徵税方式而難以實現公平的原則。作為替代方法,馬太。德克爾爵士有一個有名的提議,即“主張一切商品,甚至立即或迅速消耗的商品,都須依下面這方法課税,即消費者為得到消費某商品的許可執照,逐年完納一定金額,商人不付任何税額。”此計劃之目的在於使商人的全部資本都能用在流通上,而不是部分用來墊付税款。但若對迅速消耗的商品採用這種方式課税則避免不了以下弊端:“第一,這種課税方法和普通課税方法比起來,較不公平,不能好好按照各納税者的費用和消費比例課徵;第二,按照這種方法課税,消費某種商品,或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付許可執照的費,對迅速消耗商品所課各税的主要便利之一,即陸續繳付的便利,便要大大減少了;第三,這種税所引起的取締奢侈的作用就變小了。消費執照一度領得了,領照者多飲也好,少飲也好,其所税都一樣;第四,要消費者一次性付出等於現在他在各該時間內不感覺什麼不方便的付税總額,恐怕會使他大大叫苦。因此這種課税方式,不處以殘酷的壓迫,就不會生出現在課税方法所能取得的同等收入。而現在的課税方法,卻是沒有任何壓迫的。”可見,這種替代方式不是違反公平原則,就是有悖便利、節約的原則。要兼顧到所有原則,似乎是十分困難的。
由斯密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雖然他從理論上總結了一般賦税的徵收所應遵守的四大原則,然而真正要在具體税制設計中完全做到是不現實的。所以,一旦在税種設置的過程中出現無法兼顧各原則的時候,就需要依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對不同的原則有所側重。如在輕税時,人們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此時可偏重其他原則;在重税時一點的不公平都是難以忍受的,此時應更加註重公平性原則。當要重視公平的時候,卻往往不得不犧牲便利等等。這種邏輯不僅存在於亞當。斯密的税收四原則中,而且同樣存在於拓展了的各税收原則中。有的税種為了做到公平,必須要犧牲效率,如累進的個人所得税;有的税種為了實現效率,就必須忽略公平,如對任何企業都一視同仁的企業所得税。
事實上,各條税收原則都有相悖的一面。任何税種在設置時,都不可能兼顧到所有原則,都會面臨一個所適用原則的取捨問題。這就要看該税種重點應該強調的是哪方面,要依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以及各税種的具體情況來定。在此思想指導下,税制改革不應有顧此失彼的憂慮。在確定了其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之後,便可拋開其他條框的約束,制訂出可行的改革方案。因而,税制改革實際上不可能做到有百利而無一害,但卻可做到於百害之中取其輕。當我們列數亞當,斯密的税收原則並將其奉為信條時,往往忽視這一點,致使在改革時瞻前顧後,畏首畏尾,實在是無此必要。
參考資料
  • 1.    .1.0 1.1 餘顯才.亞當·斯密税收原則的重新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