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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卿會審

鎖定
九卿會審是明清兩朝的司法制度,在明朝也被稱為圓審。凡屬特別重大、翻供不服、或以卑犯尊但情有可原的死刑立決案件,由皇帝敕下九卿議奏,九卿給出最終判決意見,奏請皇帝裁決。 [1] 
中文名
九卿會審
別    名
圓審
時    代
明清
類    型
司法制度
明朝的九卿會審,凡特別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據皇帝的詔令,可由九卿會審,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禮、兵、刑、工六部尚書共同審理,最後由皇帝審核批准的制度。
清朝的九卿會審制度,沿襲自明朝。凡遇特別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長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會同審理,稱為九卿會審。九卿會審主要是重審斬監侯、絞監候的案件,也審理當年死刑案件。許多案件在進入朝審秋審之前已經過九卿會審。朝審秋審雖有內閣、詹事、科道等參與,但仍以九卿為主,故亦可視為九卿會審的主要方式。
除九卿會審之外,清朝還有秋審(每年秋季八月中下旬,對全國範圍內被判為斬監侯或絞監候的犯人進行特別複核的制度,沿襲自明代朝審制度,又被稱為秋讞)、朝審(秋審大典前一天,對京師刑部獄中在監死囚進行復核的制度,稱為朝審;與秋審基本相同,但需將囚犯押解至現場審錄)、三司會審(即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會審重大案件),小三司會審(每年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審錄關押在京師各獄的笞杖罪囚,或免釋或減等或保釋,稱為小三司會審,因舉行於熱季,故也稱熱審。康熙時確定各省同時舉行)、王大臣九卿會審(親王、大臣、九卿共同審理重大案件)及宗人府會同刑部審理宗室犯罪案件等會審制度
參考資料
  • 1.    俞江.《論清代九卿定議——以光緒十二年崔霍氏因瘋砍死本夫案為例》.法學.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