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是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個條例。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
通過時間
2006年12月27日
實施時間
2007年1月1日
條    數
1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條例內容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税。
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二條 車船的適用税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税税目税額表》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税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目範圍和税額幅度內,劃分子税目,並明確車輛的子税目税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税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税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税目税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税: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税、免税。
第五條 車船税由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六條 車船税的納税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税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第七條 車船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 車船税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税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税。
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税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税。
税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機動車車船税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税時,納税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税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税的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 車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務院發佈的《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和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
車船税税目税額表
税目
計税單位
每年税額
備 注
載客汽車
每輛
60元至660元
包括電車
載貨汽車
按自重每噸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按自重每噸
24元至120元
-
摩托車
每輛
36元至180元
-
船舶
按淨噸位每噸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税額的50%計算
注: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計税單位及每年税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税務主管部門參照本表確定。
車船税減免新能源汽車標準
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其他車輛;
二、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三、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於30%,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
燃料消耗量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應小於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輕型、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同類車型相比應小於60%;
四、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節能型商用車和其他車輛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疑問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條例》有關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1951年原政務院發佈了《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開徵車船使用税。按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兩個税種自開徵以來,在組織地方財政收入,調節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上述兩個條例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內外兩個税種,不符合税政統一、簡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監控手段,不利於徵收管理;三是車船使用牌照税税額已有55年沒有調整,車船使用税税額是按照車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額標準制定的,也有20年沒有調整,隨着經濟的發展、物價指數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兩個税種的税額標準已明顯偏低。
基於以上情況,為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税制,國務院決定對《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進行合併,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税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税和車船使用税。
問:《條例》與《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相比有什麼變化?
答:《條例》立足現實,着眼長遠,針對車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的問題,在適用範圍和税收性質、税目税額、減免税範圍和徵管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合併兩個税種。為統一税政、簡化税制,《條例》將現行的車船使用牌照税和車船使用税合併為車船税,統一適用於各類納税人。同時,《條例》將納税人由現行的“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改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實際執行中界定納税人,同時也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財產税體系,為地方財政建立一個穩定的税收來源。
二是適當調整了税目分類和税額標準。《條例》將車輛、船舶税額表合併為《車船税税目税額表》,將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合併為一類,將不同噸位的機動船合併為一類。《條例》沒有對車船的税目進行分類,而是授權財政部、税務總局在《車船税税目税額表》規定的税目範圍內具體明確,以便將來財政部、税務總局在制定具體税目分類及税額或者税額幅度時,可以綜合考慮車船税的性質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比較迅速,居民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都有了較大提高,以及目前各地實際執行情況等因素,對車船的年税額標準做了適當調整。
三是對車船税的減免項目進行了調整。考慮到公平税負、拓寬税基的原則要求,《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經營性車船(如港作車船、工程船)、財政負擔其經費的單位(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自用車船免税的規定,取消了確有困難的納税人由省級人民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税的規定;另一方面,為了保護環境,照顧低收入羣體,落實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條例將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列入免税範圍,並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税、免税。
四是加大了税收監管的力度。《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税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税。這一規定,可有效堵塞機動車車船税的徵管漏洞,提高税源控管的水平。
問: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車船税?
答:根據《條例》規定,車船税的納税人是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中外各類企業。個人是指我國境內的居民和外籍個人。同時,《條例》規定,應税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税的,應由使用人代繳。
問:哪些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税?
答:車船税的徵税對象是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可分為車輛和船舶兩大類。其中,車輛為機動車,包括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船舶為機動船和非機動駁船。
問:車船税的應納税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車船税實行幅度税額,根據《條例》規定,載客汽車的年税額為每輛60-660元,載貨汽車的年税額為按自重每噸16-120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年税額為按自重每噸24-120元,摩托車的年税額為每輛36-180元,船舶的年税額為每淨噸3-6元。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將根據上述規定劃分子税目,並明確車輛子税目的税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税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税額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税目税額幅度內確定。
問:徵收車船税會不會過多地增加車船所有人的負擔?
答:《條例》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車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車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礎上對税額幅度進行了調整。與原車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車輛的税額低限維持不變,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額每淨噸增加1.8元,最高税額每淨噸增加1元,且對捕撈和養殖漁船給予免税優惠。因此,車船税的出台給納税人增加的税收負擔並不多,在納税人用於車船的各項開支中所佔的比重也是很小的。
問:《條例》為什麼規定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税?
答:機動車的車船税具有涉及面廣、税源流動性強、納税人多為個人等特點,導致徵管難度較大。同時,納税人直接到税務機關繳納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排隊時間長等種種不便。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税,可以方便納税人繳納車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節約徵納雙方的成本。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