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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牌照税

鎖定
車船税是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江河、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徵收的一種定額税。早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就曾將原來的“車捐”、“船捐”合併為“使用牌照税”。新中國成立後,各地區單訂辦法徵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1月,政務院頒佈的 《全國税政實施要則》也列有此税,並於同年4月由財政部擬定了《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 (草案)》,統一徵税辦法開始試行。1951年9月,財政部重新修訂徵税辦法,並在原税名前加上“車船”二字,報經政務院批准,公佈了《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其徵税範圍在車輛方面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又分為乘人汽車、載重汽車、機動自行車; 非機動車分為畜力車、人力車和自行車。在船舶方面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其中機動船按淨噸位,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課税,再分別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同時,根據不同類別或等級的車船規定不同的固定税額。 [1] 
中文名
車船使用牌照税
基本介紹
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江河、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徵收的一種定額税
實施時間
2007年1月1日
審議會議
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

車船使用牌照税税收依據

根據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國務院第 162 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税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務院發佈的《車船使用牌照税暫行條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税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車船使用牌照税與車船使用税一同廢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徵車船税。

車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額表

汽車車船税法税額變化表
排量車船税額度車船税額度
1.0升以下
60-360元
不變
1.0升-1.6升
360-660元
300-540元
1.6升以上-2.0升
660-960元
360-660元
2.0升以上-2.5升
960-1620元
660-1200元
2.5升以上-3.0升
1620-2460元
1200-2400元
3.0升以上-4.0升
2460-3600元
2400-3600元
4.0升以上
3600-5400元
不變
從新調整的税額標準可以看出,雖然仍將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七檔,但將2.0升及以下的税額幅度降低。

車船使用牌照税收費標準

2012年車船税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車船税法規定,車船税按排量劃定7檔,其中,1.0升以下每年僅需60元至360元;1.0升至1.6升為360元至660元;從1.6升開始,就出現了逐步上調,1.6升至2.0升每年需交660元至960元;最高一級為4.0升以上,税額達到3600元至5400元。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