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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英語: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穀穗和齒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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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 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 外文名
- 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使用地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啓用時間
- 1950年9月20日
- 國徽圖案
- 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穀穗和齒輪
- 相關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含義
四顆小五角星環繞一個大五角星,象徵着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大團結;齒輪和麥稻穗象徵着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天安門則體現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同時也是我們偉大祖國首都北京的象徵。國徽在顏色上用正紅色和金黃色互為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壽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莊嚴又富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設計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專家組設計
專家組共提供了三種國徽設計樣式,共計7個方案:
中央美院方案 | 清華大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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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國徽小組會議討論了前一天政協對國徽採用天安門圖案的決定,梁思成在會上表達了反對意見,但有意見認為天安門代表五四運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故會議原則上通過天安門圖案。
6月15日,全委會第二次會議國徽組第一次會議決定梁思成設計組可將其方案外圈與天安門圖案合併,張仃當日提供了其方案天安門的正立面彩色修改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選定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屆全國政協國徽審查會議對兩設計組提供的候選方案進行審議,多數代表贊同清華大學小組的設計,並決定以該方案為基礎製成國徽。清華大學設計組後將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審議。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同意國徽審查組報送的清華大學設計組國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修正及公佈
1950年,全國政協第一屆會議第二次會議,毛澤東宣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國徽圖案通過後,由梁思成推薦,清華大學建築系高莊規範並簡化了國徽的幾何設計圖稿,於當年8月最終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務院會議室召開的關於國徽使用、國旗懸掛、國歌奏唱辦法及審查國徽圖案座談會上,高莊的修正方案被最終採用。修正後的圖案在綢帶、稻粒和形狀上有所變更。會後高莊和徐沛真對國徽進行定型,繪製了墨線圖和剖面圖上報中央政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佈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這一設計定為國徽: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該圖案的説明,業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特公佈之。
中央美院方案 1950年6月15日 | |
清華大學方案 1950年6月1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製作規範
尺寸座標圖 | 方格墨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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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使用要求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規範了國徽的使用,該部法律已經於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公佈,並於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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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使用場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徽的使用場合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各級人民政府;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各級監察委員會;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 外交部;
- 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應當懸掛國徽的場所包括:
-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 憲法宣誓場所;
應當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機構包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應當印有國徽圖案的文書、出版物等包括: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可以使用國徽的證件、證照包括: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 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其餘應當或可以使用徽章的情況包括:
- 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
-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
-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管理部門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在國徽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佈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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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會受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10-12]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國政府網
- 3. 到底是誰設計了國徽 是梁思成林徽因麼?圖 .新華網[引用日期2014-09-05]
- 4. 玉璧與天安門 ——關於國徽設計的回顧與思考 李兆忠 《書屋》二〇一〇年第二期
- 5. (受權發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新華網[引用日期20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