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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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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利明。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
作    者
王勝明
出版時間
2010年1月1日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
9787509316436
定    價
35 元
開    本
16 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內容簡介

侵權責任法的頒行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侵權責任法的頒佈奠定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眾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侵權責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護私權的法,就是一部對民事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或者説基本人權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濟的法。特別是在我國現階段,私權的保護仍然是一個艱鉅的任務,中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是要着力於保障私權。在此情況下,頒行侵權責任法,強化對私權的充分、全面的救濟,不僅僅是人權保障事業的重大進步,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成就。可以説,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侵權責任法屬於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這就是説,它是調整最基本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法律。
侵權責任法的頒佈是我國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驟,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採取分階段分步驟的方式,侵權責任法的頒佈是繼物權法之後的一項重要方作。立法機關、實務部門和民法學界三方合作交流,廣泛聽取社會方方面面的意見,這種“三結合”的立法模式保證了侵權責任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這部法律就是實行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説是廣大法學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集體智慧的結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作者簡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於湖北省仙桃市。現任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副書記兼副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
第四條 【侵權責任優先】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八條 【共同侵權行為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二條 【無意思聯絡承擔按份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
第十三條 【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內部的責任分擔】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併、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
第十九條 【侵害財產損失的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
第二十一條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
第二十二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平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過失相抵】
第二十七條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條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第三十條 【正當防衞】
第三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後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絡侵權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件
後記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