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日通商章程

鎖定
《中日通商章程》為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於1871年(同治十年)簽訂的條約。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未果。1873年(同治十二年),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中文名
中日通商章程
類    型
章程
款    數
33款
性    質
作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法理依據
中日通商章程 中日通商章程
《通商章程》共33款,作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法理依據。其中第1款規定,中國對日本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上海鎮江寧波九江漢口天津牛莊芝罘廣州汕頭瓊州福州廈門台灣淡水等15個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對中國開放此前已經對西方列強開放的橫濱、箱館、大阪神户、新漹、夷港、長崎築地等8個沿海口岸,從而廢止了德川幕府時期的鎖國政策,打開了中日貿易全面發展的大門。
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簽署以後,兩國間的貿易獲得了快速發展。到1894年,兩國間的進出口貿易總值增長了499.6%,其中,日本對中國的出口貿易值增長了382.8%,中國對日本的出口貿易值增長了687.5%。中國對日本出口的增長速度快於日本對中國出口的增長,但從進出口貿易總值上看,日本卻處於對華貿易的入超地位。這種優勢互補的狀態,正是這一時期兩國間貿易地位平等的重要體現。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