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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學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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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學説是有關城鎮區位的一種理論,也稱為中心地理論。德國地理學家W.克里斯塔勒通過對德國南部城市的研究,於1933年出版了《南德的中心地》一書,提出了不同規模城市的數量和空間分佈規律,建立了著名的中心地理論(central place theory)。
中文名
中心地學説
外文名
central place theory
別    名
中心地理論
提出者
W.克里斯塔勒
理    論
地理

中心地學説學説簡介

中心地學説 中心地學説
中心地學説是城市地理區位的一種理論。1933年德國地理學家克里斯泰勒始創。認為假設地形完全平坦、 土質相同、人口分佈均勻、交通方便程度相等,則城鎮的分佈是均勻而規則的呈等邊六角形的排列。理想的城鎮分佈圖式是在六個農村居民點的中心形成一個服務中心,這個服務中心是最低級的城鎮。集合六個最低級的服務中心,產生一個較高的服務中心—較大的城市。由此圖式逐漸擴大,便形成各級城市的層次狀體系圖式。按照這一理論,大的中心城市,服務範圍廣,輻射區域和吸引區域均大,並對其周圍較小一級的中心城鎮起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心地學説廣泛應用於西方國家城鎮規劃和區域規劃。克氏的中心地學説是建立在自然科學理論和具體比較研究基礎上的,其前提是居民及其購買力是連續的和劃一的分佈,消費者的活動具有空間上的合理性,即根據最短距離的原則,在捨去了自然和人為干擾的均一各向同性面上,揭示了城鎮分佈的內在地域規劃經濟規律。中心學説對我國城市規劃、生產佈局、區域規劃均有參考價值。但是,實際上各地地形並非平坦,人口密度並不一致,消費能力和交通情況亦不相同,故城市的分佈並不規則,一般呈現層級狀體系,又受交通幹線及資源分佈的影響,它的分佈並不完全呈現出六角形圖式。 [1] 

中心地學説產生

有關城鎮區位的一種理論。1933年由德國地理學家W.克里斯塔勒首次在《南德的中心地》一書中提出,主要論述一定區域(國家)內城鎮等級、規模、職能間關係及其空間結構等的規律及形成因素,並採用六邊形圖式對城鎮等級和規模關係加以概括。父十年來,它與J.H.von屠能的農業區位論和A.韋伯的工業區位論一起,對人文地理學、經濟學等領域產生重大的影響,並派生出若干類似理論和模式。

中心地學説基礎和模式

中心地學説 中心地學説
中心地學説的主要特點是立足於城鎮的服務職能,將城鎮作為體系加以研究,其基本論點來自法國L.拉 蘭納於1863年和德國R.格拉德曼於1916年分別發表的著作,即認為城鎮形成於一定數量的生產地中。城鎮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在空間的投影,是區域的核心,城鎮應建在位於鄉村中心的地點,起周圍鄉村中心地的作用;中心地依賴於收集輸送地方產品,並向周圍鄉村人口提供所需貨物和服務而存在。從這一基本論點出發,克里斯塔勒通過對德國南部城鎮的調查,設想中心地所在地區的條件是:①在一塊土壤肥力和資源分佈均勻的均質平原上,人口分佈均勻,收入和對貨物的需求、消費方式一致。②交通體系統一,對同一規模城鎮的交通條件相同,交通費用與距離成正比。③生產者力求獲得儘可能大的市場區,消費者力求到最近處獲取貨物和服務。④消費者到最近的中心地購買貨物和取得服務的實際費用等於銷售價格加來往交通費。克里斯塔勒認為距離最近、最便於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地點,應位於圓形市場區的中心。而如果圓形市場區彼此相切,將出現得不到供應的消費者。只有當圓與圓重疊時,才能滿足一切消費者的需求。按照消費者趨向於距離最近的供應點,重疊區由相鄰市場平均分割的設想,將中心地圓周區轉換為六邊形體系。 [2] 
中心地學説 中心地學説
世界各地區城鎮規模的大小與數量成反比,規模最小的城鎮數量最多,規模最大的數量最少,城鎮等級愈高,數量愈少,從而形成有順序的等級體系。克里斯塔勒分析中心地體系形成的條件,把中心地所服務的地區稱之為補充區域,認為中心地的等級取決於毗鄰的補充區域大小,等級體系受以下3原則(圖2)制約:①市場最優原則。社會分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往往導致地區中心成為商業市場和服務機構集中設置地。在提供貨物和服務最方便的條件下,中心地等級體系應該是,3個低級的地區組成1個較高級的地區單位,其中較高級的中心地服務於毗鄰的2個較低的中心地,服務範圍擴及3個地區。中心地排列體系(圖3)中,3為常數,即K=3,地區系列為 1、3、9、27、81、…,中心點系列為1、2、6、18、54、…。②交通最優原則。交通網線交叉點經常產生城鎮。在交通網線最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城鎮網的結構應是:2個同級 中心地之間交通線中點處形成一次級中心,許多小城鎮可能位於較大城市間的交通線上。中心地排列體系中,常數K=4,即一較高級中心地服務於鄰近的3個較低級中心地,並與一同級中心地共有其最近服務地區。地區系列是1、4、16、64、…,中心點系列1、3、12、48、…。③行政最優原則。為了執行行政管理職能,一個國家或地區常劃分為各級行政區,設立各種行政中心,這對城鎮體系的形成,具有重大影響。最便於行政管理的中心地體系,應由彼此距離相等、均勻分佈於國家(地區)的基層單位組成。各級行政區都由位於六邊形中心點的行政中心管理,基層行政中心位於六邊形的各角,最小的行政管理單位由7個基層單位組成。但為了有效發揮行政職能,各中心地的服務地區範圍具有明確界限,互不補充。中心地的這一排列形式稱為K=7體系,地區系列1、7、49、343、…,各級中心點系列1、6、42、294、…。綜合3個原則,克里斯塔勒對一個國家各級城鎮應有的數量做出結論,並在分析研究德國南部城鎮人口和服務的距離和範圍的基礎上,將該區城鎮劃分為 7個組,即市場村、鎮中心、地方中心、地區城市、小邦首府、省府城市和區域首府。 [3] 

中心地學説中心地理論

中心地學説內容

中心地理論是研究城市空間組織和功能佈局的一種城市區位理論。該理論探討了一定區域內城市等級,規模,職能間的的關係,並採用六邊形圖形對城鎮的等級與規模關係加以概括。

中心地學説基本概念

中心地 向周圍地區提供各種貨物和服務的地方,中心地具有多種職能,但主要是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功能,中心地有級別 之 分,較高級別的中心地輻射影響較低級別的中心地,中心地的等級主要是根據中心地提供的職能種類和服務範圍來劃分的。 [4] 

中心地學説服務範圍

中心地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作用範圍。

中心地學説門檻

某一中心地正常存在所需要的服務範圍或服務人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