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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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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師〔2014〕1號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共十四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文件號
教師〔2014〕1號
實施日期
2018年11月8日
發佈者
教育部
適用範圍
全國
修訂時間
2018年11月8日

目錄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版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通知內容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教師〔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紮實推進《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的實施,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我部對2014年印發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1]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辦法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4版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通知內容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教師〔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3]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辦法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第五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 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註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 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