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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合作金庫
鎖定
中央合作金庫發展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陳果夫極力宣傳合作運動,提出“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互助為合作之精神,合作是公平的事情。農業振興,工業改進,不可恃資本者之相競,就從平民自身來造成。貨物不必靠商人,消費者自己經營”。後來,在國民黨三屆四中全會上,陳果夫提出《本黨應特別提倡合作運動案》,被蔣介石所採納,國民政府依照這一方案,將合作運動正式列入地方自治運動之一。
中央合作金庫過程
1928年12月22日,陳果夫主持成立了“中國合作學社”,並親自出任理事長,隨後,國內一些地方開始成立合作社。至1931年,在全國1932個縣中,有164個縣成立了合作社,佔1/10弱,以後逐步增加,大多數縣都有了合作社。1936年,國民黨實業部公佈了《合作金庫規程》,規定各地合作社可以建立金庫組織,專門管理社員股金。
因此,陳果夫等建議,儘快成立中央合作金庫,“將現有各行局所辦之合作貸款業務,加以調整與補充,此時需要更為迫切,理應切實付諸實施”,並要求:“中央合作金庫成立後,應即於各省成立省合作金庫,於各縣成立縣合作金庫,運用金融力量,促進合作事業之發展”。
1946年11月1日,中央合作金庫正式在南京開業,其主要業務是以調劑合作資金方式支持發展合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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