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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

鎖定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是中華民國較早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及調查研究的專門機構。國民黨政府內政部為保管古物,設置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本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委員、委員若干人。內部分設三科:總務科,掌理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兩科的事項;審核科,掌古物調查鑑定保管,古物陳列展覽,古物攝影傳佈及古物發掘審核事項;登記科,掌古物登記,古物編號公告,登記簿冊的保管及古物統計事項。設科長三人,承主席及常務委員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科員八至十一人,佐理各科事務;因學術上的必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1932年5月隸屬行政院。1935年11月改隸內政部。 [1-3] 
中文名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
成立時間
1928年3月
性    質
文物保護管理及調查研究的專門機構
隸    屬
大學院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成立背景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中國近代民族工商業蓬勃興起,中國社會進入相對快速發展的黃金時期,既要學習接納西方的現代文化,再認識、繼承中國的傳統文化,又要把中國傳統文化作為國家發展與民族復興的精神支柱。由此,“整理國故”之風日熾,並掀起了以“中國固有形式”為特徵的傳統文化的復興,而與之相應的中國現代考古學及文物、博物館事業也大都發軔於此。在此背景下,民國政府中的一些較為務實的官員,因受到歐美先進國家在城市規劃與文物古蹟保護方面取得成效之影響,遂開始關注文物古蹟的保護與整理工作,從事文物保護管理與研究的專門機構也相繼創建並逐步發展起來,並嘗試開展了一系列的文物古蹟的整理保護與調查研究活動。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歷史沿革

1928年3月,成立於南京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即是民國政府較早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及調查研究的專門機構,立北平分會、江蘇分會和浙江分會等下屬機構,隸屬於民國政府大學院,聘請知名學者為委員。因古物古蹟以華北各省為多,於1929年1月,古物保管委員會移設北平,以其北平分會辦公地址北海團城為會址。 [3-4] 
1929年,大學院結束後,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改隸教育部,並於1930年12月設立天津支會。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自成立之初,隨即進行了大量有關古建築古墓葬古遺址的調查, 調查登記北平、河北、山西等華北諸省各重要古蹟古物共數百處,獲得數量眾多的文物實物資料,並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研究報告多種。其中較為著名的考察活動是與北京大學、北平研究院共組燕下都考古團,前往河北易縣進行燕下都遺址發掘。 [3]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成立後,進行了大量有關古建築、古墓葬、古遺址的調查,發表了多種具有價值的考察報告。1935年,該會編輯出版了《古物保管委員會工作彙報》,直至抗日戰爭爆發後才停止。 [4]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機構職責

國民黨政府內政部為保管古物,設置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本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委員、委員若干人。內部分設三科:總務科,掌理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兩科的事項;審核科,掌古物調查鑑定保管,古物陳列展覽,古物攝影傳佈及古物發掘審核事項;登記科,掌古物登記,古物編號公告,登記簿冊的保管及古物統計事項。設科長三人,承主席及常務委員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科員八至十一人,佐理各科事務;因學術上的必要得延聘國內外專家為顧問;因繕寫文件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1]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軼事典故

我們今天叫“文物”,其實在民國時並不叫“文物”,而叫“古物”,兩個名稱,代表了兩個不同的時代。
民國初期,“古物”是一個介乎於古董、古蹟、古文物的覆蓋面較廣的特定詞語。國民政府頒佈一系列法令,皆以“古物”為詞。如1934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辦事規則》《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會議規則》作為國民政府令準備案呈奉。當時的中共陝甘寧邊區政府,也沿用“古物”的概念。1947年,中共山東人民政府成立膠東文物管理委員會。1948年,中共東北行政委員會在哈爾濱成立了東北文物管理委員會,頒佈了《東北解放區文物古蹟保管辦法》《文物獎勵規則》兩部法令。這是地方新政權初次用“文物”替代“古物”一詞。當然,在幾年前,民國的民間已經有此例。比如1935年,國民黨北平市政府秘書處已經編輯《舊都文物略》,又成立了從事古建築維修保護與調查研究的專門機構“舊都文物整理委員會”,用的都是“文物”概念而非習慣的“古物”概念。只不過限於地方政府的影響力,傳播不廣而已。其後解放戰爭後期,獲取新政權的山東、湖北、浙江、河北、河南、北京、雲南、甘肅、福建、四川相繼成立省級文物管理委員會,終於完成了全國統一體制的地方文物機構設置,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即在政務院設文化部,下設文物局。鄭振鐸任局長,王冶秋任副局長。所頒佈的法令中,再也沒有民國時的“古物”概念而統一為“文物”。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