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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1月1日設置的一個部門。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中文名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
上級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總部地址
北京市
成立時間
1949年11月1日
撤銷時間
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撤銷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業部,原該部負責的有關製糖、捲煙、油脂、釀酒及糧食加工等行業,均劃歸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負責管理(另水產加工及漁業劃歸中央人民政府農業部管理)。
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原屬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管轄的財政部鹽務總局及其所管的製鹽行業,劃歸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管理。同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糧食部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所轄的糧食加工等相關工作轉交糧食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個“三年經濟恢復時期”(1949年-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負責管理的行業中,私營工業佔到80%-90%,國營工業也大都屬於地方經營的性質。政府對輕工業的恢復和調整,重點是私營企業。政府通過工商行政、税務、商業等部門會商,確定計劃和加工訂貨辦法的方式進行管理。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所直屬的企業很少,除了直接管理華北地區少數國營造紙廠之外,全國絕大部分輕工企業,分別由當時的各大行政區和各個省、市工業或輕工業部門負責管理。1952年11月,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改為行政委員會,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以後,原歸其管理的部分輕工業企業,交由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直接領導。
1954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商業部經營鹽類運銷業務的中國鹽業公司併入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輕工業所涉及的行業多、聯繫面廣、地方性強,1954年之前,地方輕工業企業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歸口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處室設置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機關設置為辦公廳和7個專業處:
  • 辦公廳
  • 輕工業處
  • 食品工業處
  • 經理處
  • 計劃處
  • 人事處
  • 財務處
  • 造紙工業管理處 [1]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職責權限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負責全國範圍內不屬於重工業、燃料工業、紡織工業、食品工業四個部門管理的工業(以上四種工業分屬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和食品工業部四個部門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歷任部長

參考資料
  • 1.    蘇尚堯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機構(1949-1990年)》.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