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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

鎖定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是一個社會組織。
中文名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
相關領域
飼料工業
隸    屬
民政部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組織背景

我國飼料工業經過20多年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飼料產銷量逐年大幅上升,國內飼料企業成長迅速,並湧現出許多國內知名品牌。我國的飼料工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結構中,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支柱產業,對促進我國養殖業持續穩定的發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豐富菜籃子做出了重大貢獻。飼料工業是一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多產業、多種經濟成分的新興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發展受着多種因素的制約。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全球經濟與科技一體化日趨明顯,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當今我國飼料工業已進入微利競爭時代。隨着大環境的鉅變,我國飼料工業生產經營中許多經濟管理問題亟待解決,如:在競爭、挑戰、機遇、發展並存的形勢下,中國飼料工業如何提升自己的整體競爭能力,以便在滿足國內養殖業對飼料產品數量和質量需求快速增長的同時,迎接並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如何用現代化管理提高企業的市場經營效益和企業內部管理效益;如何將飼料工業的發展與資源配置、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法規等內容緊密結合起來,使飼料工業健康持續地發展;如何應對飼料原料市場無序,確保飼料工業穩定發展;如何增長知識資源和人力資源效益、建立企業文化;如何使企業以最快速度獲取市場資源,作出市場最快的反應與創新;如何加速信息化推動飼料工業現代化,以信息化貫通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獲取微利時代飼料企業效益的持續快速增長;如何提高飼料產業化經營水平等。為了探索對上述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方案,許多專家學者和企業家們認為當今飼料工業的進一步發展已不是單憑技術所能解決問題,呼籲應成立一專門學術機構——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對我國飼料工業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非技術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與探討。
正是在此背景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飼料研究所、農業經濟研究所、文獻中心、中國科學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國內影響巨大的民營與外資飼料企業以及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農業大學的經濟學家們,經過共同努力,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致力於促進我國飼料事業的發展,推動飼料開發的橫向經濟聯合,協調飼料科研、生產、貯運、銷售、監測等方面的關係,組織飼料行業理論研究、人員培訓、社會監督、信息諮詢、科技推廣與服務,成為政府與飼料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為發展飼料經濟、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強產品出口創匯能力、推動我國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本專業委員會成立之後,將整合各種社會資源,構建技術與經濟發展平台,加強飼料科技與經濟、企業與科研院校、官員與學者及國內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探討中國飼料工業發展大計,促進中國飼料工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為決策部門提供科學依據,加強宏觀調控力度。研究現代企業制度和經營機制,研究飼料工業企業如何適應市場、加強管理、參與國際國內兩大市場的競爭。研究推廣企業與科研機構共建科技平台的運行模式,提高科技在飼料工業中的貢獻率。對飼料市場形勢進行分析和預測;對飼料界各層次人員進行培訓,開發人力資源,培養飼料工業的高素質人才,進行飼料工業政策及發展戰略諮詢。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的成立,必將大大提高我國飼料工業的整體水平,對我國飼料工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將發揮重大的作用;逐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經營機制,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能力;進一步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使科技更好地適應市場、融入市場,促進科技在飼料工業中的推廣與應用;進一步促進飼料工業產業化經營,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為解決“三農”問題、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組織機構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Feed Economy Chinese Institution of Forestry and Animal Husbandry
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是由從事飼料產業經濟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系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在飼料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維權、諮詢、培訓、指導等作用。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登記管理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組織宗旨

交流飼料行業信息 協調飼料產業關係
推動飼料經濟聯合 促進飼料經濟發展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組織理念

整合各種社會資源 構建技術經濟平台
加強官產學研聯合 促進飼料產業發展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業務範圍

國際合作 業務培訓 科研合作
諮詢服務 信息交流 創造平台

中國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林牧漁業經濟學會飼料經濟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由從事飼料產業經濟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系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非營利性中介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推動我國飼料產業經濟研究與交流為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中關村南大街12號中國農科院飼料所輔樓603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交流與研究工作;
(二)接受國內有關單位與部門委託研究項目;
(三)提供國內有關業務部門飼料業資訊服務與諮詢業務;
(四)編輯出版有關學術著作和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相結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職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任委員為本團體負責人,已經中國社會科學院及民政部登記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