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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

鎖定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成立於 1986 年,是農業農村部主管的國家一級社團。聯誼會的發起者為原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農村改革之父”杜潤生 [1] 
公司名稱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FARMERS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88年
總部地點
中國
經營範圍
組織專家顧問有針對性地對各級縣、鄉、村的涉農幹部進行培訓
公司類型
民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公司口號
新農村建設建言獻策、添磚加瓦
住    所
北京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發展歷史

1979 年至 1989 年是中國農村改革最輝煌的十年,連續五個一號文件不僅使中國解決了糧食問題,更使農村“鬆綁”,為改革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提供了充裕的建設用地、廉價農村勞動力以及發展輕工業所必需的初級農產品。中國鄉鎮企業也由此登上舞台,成為中國私營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中國鄉鎮企業的領導者,大都是出自鄉村具有農民身份,是農民中的精英,這些農民企業家是實踐中央農村改革政策的成功者,農村改革的主力軍,是推進改革開放“先富帶後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理念的骨幹力量。 [1] 
確認《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的批覆文件
確認《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的批覆文件(2張)
鑑於中國農民一直沒有一個全國性社團組織 (如全國農會),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潤生同志倡議,經中央領導批准,成立一個由農村鄉鎮企業家為主體的“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當時的全國著名農民企業家鍾華生、魯冠球史來賀吳仁寶、仇振亮、間建章、唐厚運、陳連慶、唐與山禹作敏等為發起人,成立了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首屆會長為浙江萬向集團魯冠球。 [1] 
作為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指導下的唯一的全國農民社團組織聯誼會成立之初,是以當時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鄉鎮企業家作為主要對象,是鄉鎮企業家的平台組織,是中央與基層銜接的抓手。聯誼會的成立,使中央決策機構在第一時間得以掌握鄉鎮經濟發展狀況與面臨問題,也是鄉鎮企業家向國家反映改革過程中出現問題的綠色通道。聯誼會的會員企業還是農研室研究人員制定相關政策前期理論依據的提供者,以及政策試驗的基地 [1]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成立三十餘年來,中國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民企業家”的概念已是範圍更為深廣的包括農民和企業家在內的各類經濟體的經營者和領導者,已經是一個極為龐大的參與鄉村振興的主要力量。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也因此有了新的歷史使命,按照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在農業農村部的領導下,聯誼廣大當代農民、企業家(包括民企、國企、央企)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參與鄉村振興工作:互助互學、培德育能,提高企業運營水平,組織、帶領農民和企業家在黨的領導下相互合作,抱團發展。 [1]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主要職責

(一)舉辦會員聯誼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
(二)為會員提供包括培訓、諮詢、規劃、管理、法律、銷售、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專業服務;
(三)組織會員在國家產業政策支持領域投資,繁榮經濟;
(四)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書刊編輯;
(五)組織會員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六)開展公益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團體宗旨的服務。 [1]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建設宗旨

秉持初心服務三農,助推鄉村振興;互助互學培德育能,提高企業素養。立足三農,振興經濟,服務社會。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中國農民企業家聯誼會(CHINA NATIONAL FARMERS ENTERPRISERS ASSOCIATION)是由農民企業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秉持初心服務三農,助推鄉村振興;互助互學培德育能,提高企業素養。立足三農,振興經濟,服務社會。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不從事其他政治性活動。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會員聯誼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
(二)為會員提供包括培訓、諮詢、規劃、管理、法律、銷售、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專業服務;
(三)組織會員在國家產業政策支持領域投資,繁榮經濟;
(四)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書刊編輯;
(五)組織會員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六)開展公益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團體宗旨的服務。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一名正式會員或相關領導、專家介紹;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退會自由;
(六)提出議案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 年無故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 年無故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每4 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 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70 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對本團體有較多貢獻;
(二)得到一定數量會員或會員代表推薦;
(三)本團體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 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本團體黨組織成員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黨組織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 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負責人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投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經會長或者1/5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 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1 名,副會長10 至20名,秘書長1 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 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兩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 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黨組織建設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本團體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領導和管理,接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的工作指導。
第四十條 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按實際情況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黨組織書記從團體內部產生,由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從管理層中選拔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中沒有合適人選的,可提請上級黨組織選派,再按黨內有關規定任職。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書記行使下列職權:
(一) 出席理事會會議,參與表決;
(二) 完成黨組織基本任務;
(三)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黨組織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上級黨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黨組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律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黨組織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 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同意,在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 年9 月19 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