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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調味品協會

鎖定
中國調味品協會由全國醬油、食醋、醬類、醬醃菜、腐乳、烹調酒和各種調味料生產經營及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組成。是跨地區、跨部門、不分所有制的全國性、非盈利性行業組織,是國家一級協會,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上歸國家經貿委指導。它是根據自願參加、平等互利的原則組成,按照民主協調原則開展工作。 [1] 
中文名
中國調味品協會
外文名
China Condi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 [5] 
主管單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5] 
登記單位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 [5]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5] 
業務指導
國家經貿委

中國調味品協會宗旨

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為促進調味品工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管理水平的提高,振興中國調味品工業做貢獻。 [4] 

中國調味品協會主要任務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協會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既反映調味品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為企業服務,又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推動調味品行業發展。 [4] 

中國調味品協會協會領導

國調味品協會執行會長:衞祥雲
中國調味品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白燕 [6] 
中國調味品協會專家工作委員會領導機構名單
職 務  姓 名 所在單位
高級顧問 陳君石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高級顧問 曹小紅 天津科技大學
主任委員 孫寶國 北京工商大學
副主任委員 俞學鋒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員 榮耀中 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員 黃文彪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員 吳惠玲 廣東珠江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員 孫勝枚 李錦記(新會)食品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員 李幼筠 成都市調味品研究所
秘書長 吳鳴 原北京六必居食品有限公司總工 [7] 

中國調味品協會主要職責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協會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既反映調味品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為企業服務,又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推動調味品行業發展。 [2] 

中國調味品協會組織機構

秘書處下設六部、室,其各自的主要職能如下:
一、信息部:負責協會信息工作,開展行業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包括:建設中國調味品協會網站、編輯出版協會內部通訊及正式刊物;建設協會數據庫;開展行業統計調查、進行市場預測和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等工作。 [3] 
中國調味品協會 中國調味品協會
二、對外聯繫部:負責協會對外聯絡與交流工作。包括組團出國考察;與國內外協會的交流合作;與協會會員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絡;參加國際學術研討和開展國際合作項目等工作。 [3] 
三、科學技術部:負責調味品行業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研究,開展行業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包括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和技術推廣與轉讓;行業標準化工作;協會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協調;召開行業技術交流研討會;負責中國調味品協會技術研究發展中心的管理工作。 [3] 
四、培訓部:負責調味品行業生產技術、企業管理和市場營銷等培訓工作。包括生產技術與工藝培訓、調味品檢化驗員培訓、GMP和HACCP培訓;人力資源開發培訓和市場營銷培訓等工作。 [3] 
五、辦公室:負責協會辦公行政事務及人事管理的工作。包括人事勞資管理;檔案管理;會員入會審核;組織起草協會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貫徹執行;配合各部門開展工作等。 [3] 
六、財務部:負責協會日常財務、年度預算和投資理財的工作。包括各類帳目的登記工作;如實編制《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各類報表;定期向會長、秘書長彙報財務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財務預算;制定協會投資計劃等工作。 [3] 

中國調味品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中國調味品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ndi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縮寫:CCIA。是由從事調味品生產經營、經銷、科研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引下,為促進調味品工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管理水平提高,推動和振興調味品工業作出貢獻。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政府部門的宏觀指導下開展工作,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既反映行業願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委託,搞好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和改革開放的形勢,結合行業特點、發展方向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需求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二)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提出我國調味品行業的生產發展規劃、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劃和有關經濟政策的建議和管理辦法並開展工作。
(三)組織協調行業的產、供、銷關係,加強本行業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合,促進行業的市場營銷水平。
(四)組織開展國內外調味品生產、技術、管理、設備等方面學術研討,技術交流、技術培訓和企業管理培訓等活動。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組織及有關會議。組織協會成員單位出國考察交流,邀請和接待國外同行來訪,搞好國內外的技術培訓和人才管理培訓活動,做好國內外調味品機械設備的消化、吸收、試製、定型和推廣工作,促進調味品行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五)挖掘、整理和發展傳統的調味品產業,研製開發新品種和利用新技術,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
(六)根據行業和市場要求,規範市場行為,確保消費者利益。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假冒偽劣,提高產品質量。
(七)搞好聯合攻關研究,開展工程技術諮詢服務,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
(八)組織收集本行業國內外技術情報、經濟信息、生產情況和發展趨勢,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搞好市場預測,指導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宏觀經濟形式、行業市場和發展需要主辦調味品行業的各類展覽會、博覽會,以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領域,提升企業品牌;並協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促進國內調味品企業的快速發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熱心於調味品行業的各項事業,並願意為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1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複印件;
2.註冊商標及相關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協會所掌握的信息,技術、資料使用權和編印的刊物;
(七)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團體主辦的期刊撰寫稿件;
(七)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 6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6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7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
(二)產品品牌知名度高;
(三)致力於調味品行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協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決定名譽職務人選;(三)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 11-51 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 6 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5-24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 九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監事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 1 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8月23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