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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木材流通協會

鎖定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系中國木材行業最主要的社團之一。於1985年(乙丑年)經原國家物資部批准、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協會是由從事木材及製品的生產、經銷、批發市場、科研等多種經濟成分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組織,在中國木材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廣泛性和代表性。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木材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誠為行業服務,為企業、為政府、為社會服務。促進木材行業和木材市場健康發展,加快與國際木材行業和國際木材市場接軌的步伐。協會的三大職能是在中國木材行業發揮服務功能、橋樑作用和行業自律功能。協會的六大業務範圍系:調查研究、反映情況,貫徹法規、雙向服務,行業自律、維護權益,提供信息、搞好服務,組織展會、促進貿業,開展培訓、提高素質。
中文名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
外文名
China Timber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業內名望
有權威性、廣泛性和代表性
宗    旨
維護木材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公平
常務理事單位
74家
理事單位
194家
辦事處
上海、天津還分別設立了辦事處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發展歷程

協會擁有會員600餘家,常務理事單位達74家,理事單位194家。協會下設木材市場專業委員會、木地板流通專業委員會、木門專業委員會、工程材料專業委員會和木材企業信用工作委員會。上述各委員會均經國資委批准,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協會在上海、天津還分別設立了辦事處,對開展區域性行業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成立以來,曾先後舉辦了數十期職業技術和木材貿易等各類業務培訓班。2002年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協會建立了木材流通行業職業技能指導站,使木材流通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正式進入國家職業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系列。近兩年來,協會秘書處及地板專業委員會又先後舉辦了初、中、高各級各類技術人員上千人,為提高全行業人員業務水平和職工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木材行業年會——國內木材行業大型活動的品牌
中國木材行業年會是協會主辦的大型業務會議,已形成品牌。是由有50年輝煌歷史的每年一度的全國木材公司經理會發展而成。與時俱進的中國木材行業年會,不僅是木業界同仁團聚的盛會,也是業內認同度較高的知名品牌會議,還是國際木業界人士雲集登陸的中國平台。每年年會期間,數百個木材生產、經營企事業和科研單位的代表,從祖國各大林區、城市、鄉鎮奔赴會場。澳大利亞新西蘭馬來西亞日本加拿大比利時美國芬蘭等木材出口國和進口國家的企業或駐中國代表處也紛紛不遠萬里趕到會場。中國木材行業年會已成為木材美國、芬蘭等木材出口國和進口國家的企業或駐中國代表處也紛紛不遠萬里趕到會場。中國木材行業年會已成為木材行業一年一度的重要活動。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木材市場專業委員會
木材市場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為會員開展專業性業務活動設立的。委員會積極幫助木材交易市場建立網站並組織市場間的聯網,使全國木材市場間商務信息和營銷經驗及時得以溝通和交流,使市場經營者和商户能及時瞭解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時掌握全國乃至國際木材市場的動向,為其經營決策提供及時信息。
為提高企業的社會誠信度和公信度,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放心採購平台,市場專業委員會積極組織“全國木材明星市場”評選活動,發佈明星市場社會承諾宣言;舉辦《全國木材市場發展高級論壇》,就木材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如何提高市場幾大功能、今後市場發展的方向和迎接國際市場一體化等問題進行從實踐到理論的專題研討;組織市場編制《木材市場規範管理》行業標準等,提高了木材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水平,有力地推動了木材交易市場由傳統經營模式向現代化經營模式的發展。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地板專業委員會
地板專業委員會於2001、2002、2003年,連續三年在3.15期間推出“全國30家實木地板企業地板質量、售後服務雙承諾活動”。此項活動旨在不斷促進企業提高木地板產品質量,完善售後服務,樹立企業形象,發展名牌戰略。國家林業局、國家工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中消協有關領導參加了活動並給予高度評價。為了規範木地板市場、開展行業自律,地板委員會除了積極配合國家質量萬里行投訴辦、國家工商局12345投訴熱線工作外,還分別在北京、上海組織專人設立了協會投訴熱線,為消費者和企業服務,兩年來兩地累計接聽電話400人次,基本做到有投訴就有迴音。2002年地板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的《實木地板面層鋪設驗收規範》和《木地板保修期內面層驗收規範》兩項行業標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頒佈。隨後委員會先後在各地舉辦了兩標準培訓班並積極推動《實木地板技術條件》、《實木地板檢驗和實驗方法》、《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量》、《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等標準的貫徹,對規範木材流通行業秩序產生了積極作用。
協會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協會刊物

《中國木材》、《中國木材信息》、《中國木材網》是協會主辦的兩本專業性雜誌和網站,擁有數千名讀者羣和網員羣,是協會為會員、網員進行信息服務的窗口。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協會建立的木材流通行業職業技能指導站,標誌着木材流通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進入了國家職業培訓與職業技能鑑定系列,僅2002、2003年,協會秘書處及地板專業委員會先後培訓初、中、高級各類技術人員上千人。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建設宗旨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維護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竭誠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努力推動木材流通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業務範圍

國木材流通協會發揮服務、橋樑和行業自律三大功能,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緊密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中心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各項工作。收集、調查木材流通行業基本情況,研究探討木材流通企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木材行業改進和發展的建設。
二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和貫徹木材流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和政府作好雙向服務。
三 組織企業制定、修改、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 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營造企業平等競爭環境,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 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待業質量管理工作與木材流通領域的規範工作。
六 推動企業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橫向聯合,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促進木材市場的發育完善和行業羣體優勢的發揮。
七 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收集國內外木材信息,研究木材供求形勢、價格動態,開展預測預報活動。組織木材行業信息交流,編印信息刊物及業務資料,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八 受政府或企業委託,對行業或會員企業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
九 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培訓,舉辦各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會、理論研究會,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人才流動。
十 組織木材商品交易和木材商品展銷,以及各種業務洽談活動,幫助會員擴大銷售,不斷推出名、優、新產品,促進技術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十一)發展與國外木材行業社團的友好往來和聯繫,開展國際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十二)協助政府維護木材市場的公平交易和競爭,維護木材市場秩序。
(十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節會員之間糾紛,協調行業間關係。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木材流通協會(英文譯名:China Timber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縮寫:CTDA)。
第二條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是由各種經濟成份的從事木材(原木、竹材、鋸材、人造板和以木竹原料加工產品,以下統稱木材)流通與物流企業、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的木材生產、加工、科技、教育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起來的跨部門、跨行業、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忠實維護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竭誠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努力推動木材流通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經貿委,監督管理部門是國家民政部。協會接受國家經貿委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發揮服務、橋樑和行業自律三大功能,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緊密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中心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各項工作。收集、調查木材流通行業基本情況,研究探討木材流通企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木材行業改進和發展的建設。
二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和貫徹木材流通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和政府作好雙向服務。
三 組織企業制定、修改、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 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營造企業平等競爭環境,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 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待業質量管理工作與木材流通領域的規範工作。
六 推動企業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橫向聯合,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促進木材市場的發育完善和行業羣體優勢的發揮。
七 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收集國內外木材信息,研究木材供求形勢、價格動態,開展預測預報活動。組織木材行業信息交流,編印信息刊物及業務資料,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八 受政府或企業委託,對行業或會員企業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
九 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培訓,舉辦各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會、理論研究會,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促進人才流動。
十 組織木材商品交易和木材商品展銷,以及各種業務洽談活動,幫助會員擴大銷售,不斷推出名、優、新產品,促進技術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十一)發展與國外木材行業社團的友好往來和聯繫,開展國際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十二)協助政府維護木材市場的公平交易和競爭,維護木材市場秩序。
(十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節會員之間糾紛,協調行業間關係。
(十四)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部門營業執照,依法從事木材流通事業及相關的企業、科技、教育單位和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以及熱心於發展我國木材流通事業的專家、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申請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及監督權;
三 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諮詢和資料等各種服務;
四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承辦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 支持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向本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具體辦法見《中國木材流通協會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委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決定設立人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討論通過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 決定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的,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由於工作等原因,理事需要變動的,由其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長批准後,通報理事會和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全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損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要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