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微型小説學會

鎖定
中國微型小説學會是1992年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小説界》發起成立的一個全國性學術團體。由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主管,是由從事微型小説(小小説)創作、評論、研究和編輯出版的單位與個人以及熱心支持微型小説事業的人士自願組織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和非營利社會組織。
中文名
中國微型小説學會
外文名
Chinese Academy of miniature Novels
出版社
上海文藝出版社
成立時間
1992年
類    型
民間非營利組織
辦公地
上海市

中國微型小説學會建設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道德,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推動微型小説的發展和壯大微型小説作者隊伍,充分發揮微型小説作為一個獨立文學品種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中國微型小説學會理事成員

會長:夏一鳴
副會長:張越、顧建平、高健、劉斌立、戴希、紀晨、伍建強(秦俑)、趙淑萍、閆佔士(雪弟) [2] 
秘書長:高健(兼)
常務理事:戴希、方東明、高健、顧建平、紀晨、劉斌立、伍建強(秦俑)、夏一鳴、徐福偉、閆佔士(雪弟)、顏士富、楊靜龍、張越、趙淑萍 [3] 

中國微型小説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中國微型小説學會,英譯名為Chinese Miniature Stories Society,簡稱微型小説學會。
第二條本學會是從事微型小説(小小説)創作、評論、研究和編輯出版的單位與個人以及熱心支持微型小説事業的人士自願組織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和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學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恪守社會道德,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推動微型小説的發展和壯大微型小説作者隊伍,充分發揮微型小説作為一個獨立文學品種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在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1.團結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
個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水平與藝術素養,繁榮微型小説的創作;
2.開展微型小説的理論研究與學術討論,交流微型小説創作、編輯、出版的經驗;
3.面向社會與讀者,推薦與介紹微型小説作品與知識;
4.開展有利於微型小説發展的工作,如舉辦全國性的徵文評選活動,
獎勵優秀的微型小説作品與學術研究成果,舉行筆會和其他聯誼活動等;
5.編選有關微型小説的書刊,編輯出版會刊;
6.加強與台、港、澳以及國外創作、評論、編輯、出版微型小説同行的聯繫,開展海內外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有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贊同本學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3.在微型小説的創作、評論、研究、教學、編輯、出版以及組織活動上有一定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1.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兩位會員或一個團體會員介紹,由 本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經本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凡積極發表、教學、研究或組織、推動微型小説發展的報刊、教學單位、研究單位與文藝單位,得為本學會團體會員;
3.由理事會向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學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本學會決議;
2.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學會設名譽會長1人,顧問若干人,聘請對微型小説發展有貢獻有影響的老同志擔任。人選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聘期與學會負責人任期同為5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學會章程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7年5月13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