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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經濟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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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經濟學會(英文譯名: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英文縮寫:CSUE)。該學會為從事城市經濟研究的全國性、羣眾性、專業性學術團體,由從事城市經濟工作的領導同志和專業人員、城市經濟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以及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為獨立法人單位。 [1] 
中文名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
外文名
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
機構類別
學會
英文縮寫
CSUE
成立時間
1986年5月
現任會長
潘家華
主辦刊物
《中國城市經濟》 [9]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學會簡介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成立於1986年5月,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生態文明研究所代管)、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國家一級學會和全國性、開放性學術平台,旨在開展城市發展和城市經濟前瞻性理論研究,總結城市發展經驗,推動產、學、研交流,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學會第一、二、三屆會長汪道涵,第四屆會長周道炯,第五屆會長晉保平。第一屆名譽會長王任重,第二屆名譽會長費孝通,第三屆名譽會長李鐵映,第四屆名譽會長李鐵映、汪道涵。歷任顧問包括江澤民、費孝通、顧秀蓮、劉國光、王洛林、陳佳貴、吳樹青等。歷任副會長包括王茂林、汪光燾、周幹峙、龍永樞、李京文等。現任會長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生態文明研究所(原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原所長潘家華擔任。在第一屆學會成立年會上,時任上海市市長的江澤民同志出任了學會顧問。在1991年第二屆年會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朱鎔基同志到會接見與會代表並做了“關於城市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的重要講話。 [1]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建設宗旨

(一)本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和推動城市經濟、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城鎮化和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及學術交流,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二)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2]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智庫資源

經過30餘年發展,學會積累了大量的專家、學者資源,包括36位院士、學部委員,200餘位教授、研究員,300多位副教授、副研究員,共計1000多位來自全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企業的高級人才會員。 [1]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業務範圍

(一)本着研究城市、服務城市的宗旨,圍繞城市經濟、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城鎮化和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對城市發展戰略與規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城鄉一體化與城市羣發展等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對城市發展中的共性和現實問題,特別是熱點、難點問題,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研究,提出高質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為城市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二)憑藉高端智庫資源優勢和健全的組織網絡,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城市的合作,圍繞城市學科發展、應用研究、決策諮詢和學術交流等需要,建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和學術平台,促進城市經濟理論的創新與應用,助推中國城市(鎮)經濟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三)接受各地城市和有關單位的委託,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座談會、城市論壇、博覽會、國際峯會等,為城市發展,提供全方位的研究、諮詢、宣傳與推廣服務;
(四)組織本會會員,就城市發展相關問題,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訪問與考察活動,促進國內城市之間及與國外城市的信息交流和經濟文化交往。 [2]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組織機構

管理單位: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代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生態文明研究所。
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學會秘書處、專業委員會、研究部。 [3]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學科建設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市公共經濟與政策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市羣與都市圈發展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大城市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公園城市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城市發展研修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低碳智慧城市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生態宜居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生態文明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智慧園林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髮展專業委員會
  •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青年工作委員會 [3]  [8]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現任領導

會長:潘家華
副會長:魏後凱、楊開忠、張永生、張道根、傅桃生、毛其智、秦尊文、倪鵬飛、劉志彥、梁本凡、黃鳴 [4]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顧問專家

陸大道、仇保興、王忠民、田雪原、汪同三、鄒德慈、陳曉紅、徐錠明、範恆山、晉保平、李鐵、王戰、王振中、李善同、吳大華、李訓、王明浩 [6]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秘書處

秘書長:陳洪波
常務副秘書長:單菁菁
副秘書長:陳世嘉、蔣尉、叢曉男、劉雲鳳 [7]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城市經濟學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縮寫:CSU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城市發展相關問題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一)本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和推動城市經濟、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城鎮化和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及學術交流,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二)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着研究城市、服務城市的宗旨,圍繞城市經濟、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城鎮化和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理論和現實問題,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對城市發展戰略與規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城鄉一體化與城市羣發展等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對城市發展中的共性和現實問題,特別是熱點、難點問題,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研究,提出高質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為城市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二)憑藉高端智庫資源優勢和健全的組織網絡,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城市的合作,圍繞城市學科發展、應用研究、決策諮詢和學術交流等需要,建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和學術平台,促進城市經濟理論的創新與應用,助推中國城市(鎮)經濟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三)接受各地城市和有關單位的委託,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座談會、城市論壇、博覽會、國際峯會等,為城市發展,提供全方位的研究、諮詢、宣傳與推廣服務;
(四)組織本會會員,就城市發展相關問題,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訪問與考察活動,促進國內城市之間及與國外城市的信息交流和經濟文化交往。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城市規劃設計單位、企業、城市產業園區,以及省(市)城市經濟學會或其它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從事城市發展相關問題理論研究、教學、傳播和社會實踐的科研人員、教師、規劃設計人員和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有志於推動城市發展相關問題研究的企業界和其他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完成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退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企業或社會團體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7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國城市經濟學會主辦刊物

刊物名稱:中國城市經濟
創刊時間:1998年
停刊時間:2012年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