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鎖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最高審判機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領導,業務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
現任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為劉少雲。
[9]
- 中文名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 機構性質
- 國家的審判機關 [1]
- 機構地位
- 中國國家審判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 機構隸屬
-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 機構級別
- 高級法院
- 機構代字
- 軍 [2]
- 現任院長
- 劉少雲 [9]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歷史沿革
1954年1月,中央軍委批准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同年11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1956年1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議,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軍事審判庭。在此期間,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成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1965年5月,恢復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的名稱。
1969年12月,取消該院建制。
1978年1月,中央軍委頒發《關於軍隊編制體制的調整方案》,決定恢復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同年10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內部設立第一刑事審判庭、第二刑事審判庭和司法行政處。
1979年12月,總政治部批准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內部設立審判委員會。
1985年10月,撤銷司法行政處。
2003年12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內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審判監督庭。下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審判監督庭。編制有院長1人、副院長1人,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書記員若干人。院長按軍官任免程序產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其他人員,均按軍官任免權限任免。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司法權限
①審判正師職、專業技術三級、文職正局級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②審判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軍內民事案件。
③審判對各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④複核各軍區級單位軍事法院判處的死刑案件,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⑤審判由本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
⑥對本院及下級軍事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⑦審判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⑧審理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
⑨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令審判的案件及法律規定審判的其他案件。
⑩處理來信來訪,組織立案工作,審查申訴案件。組織領導各級軍事法院的執行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涉軍民事案件。監督指導下級軍事法院的審判工作。參與部隊的法制宣傳教育和預防犯罪綜合治理工作。_組織領導各級軍事法院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法律服務,協調地方人民法院開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指導各級軍事法院開展戰時軍法工作,為軍事鬥爭準備提供法律保障。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法院介紹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機構性質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是國家審判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國家審判體系的專門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與軍事檢察院、軍隊保衞部門共同構成軍事司法體系
[4-5]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組織體系
軍事法院分三級:
高級法院
中級法院
東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1)、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2)、西部戰區第一軍事法院(軍03)、西部戰區第二軍事法院(軍04)、北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5)、中部戰區軍事法院(軍06)、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軍事法院 ;
[2]
基層法院
上海軍事法院(軍0101)、南京軍事法院(軍0102)、杭州軍事法院(軍0103)、合肥軍事法院(軍0104)、福州軍事法院(軍0105);
長沙軍事法院(軍0201)、廣州軍事法院(軍0202)、南寧軍事法院(軍0203)、海口軍事法院(軍0204)、昆明軍事法院(軍0205)、駐香港部隊軍事法院(軍0206);
成都軍事法院(軍0301)、拉薩軍事法院(軍0302)、蘭州軍事法院(軍0401)、西寧軍事法院 (軍0402)、烏魯木齊軍事法院(軍0403);
呼和浩特軍事法院(軍0501) 、瀋陽軍事法院(軍0502)、哈爾濱軍事法院(軍0503)、濟南軍事法院(軍0504);
北京軍事法院(軍0601)、石家莊軍事法院(軍0602)、鄭州軍事法院(軍0603)、武漢軍事法院(軍0604)、西安軍事法院(軍0605);
中國人民解放軍直屬軍事法院 (軍07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主要領導
院長:劉少雲
[9]
副院長:肖孟奎
[6-8]
- 參考資料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6-10-31[引用日期2016-10-23]
-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新編制發佈軍事法院代字的通知 法〔2016〕1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06-29[引用日期2018-06-09]
- 3.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
- 4. 中文: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 .人民網.2014-07-06[引用日期2019-09-28]
- 5. 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人大網.2018-03-22[引用日期2019-09-28]
- 6. 原北京軍區軍事法院院長肖孟奎調任中部戰區軍事法院院長 .澎湃新聞.2016-11-09[引用日期2018-12-02]
- 7. 最高法:劉立根、肖孟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二級大法官 .澎湃新聞.2018-08-10[引用日期2018-12-02]
- 8.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京閉幕 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等 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趙樂際主持會議 .新華社.2023-09-01[引用日期2023-10-24]
- 9.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京閉幕 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愛國主義教育法等 決定任命陰和俊為科學技術部部長、藍佛安為財政部部長 習近平簽署主席令 趙樂際主持會議 .新華社.2023-10-24[引用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