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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遺產)

鎖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於1972年11月16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通過。
公約規定世界文化遺產為:“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觀點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例如中國的故宮;“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羣”;“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公約規定世界自然遺產為:“從審美和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羣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例如中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1] 
中文名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外文名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建立公約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措施等條款。公約規定了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
《公約》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世界遺產名錄》。被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方,將成為世界的名勝,可受到世界遺產基金提供的援助,還可由有關單位招徠和組織國際遊客進行遊覽活動。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規定

公約規定世界文化遺產為:“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觀點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例如中國的故宮;“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羣”;“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公約規定世界自然遺產為:“從審美和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羣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例如中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是指自然和文化價值相結合的遺產,例如中國的泰山、黃山。
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公約規定,締約國均承認,“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約還明確規定,締約國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所有權等,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各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列入條件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條件有四個:一、具有突出普遍價值,二、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三、歷史比較久遠,四、現狀保護較好。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世界遺產委員會設立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首先要具備世界遺產的資格,同時面臨被毀壞的危險。這些危險包括:蜕變加劇、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脅、城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帶來的破壞、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隨意擯棄、武裝衝突的爆發或威脅、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海嘯等。在緊急情況下,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把面臨上述危險的遺產列入瀕危遺產名錄。有瀕危遺產的國家、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或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中心可以提出對瀕危遺產的援助申請。
2004年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通過“蘇州決定”,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原先每年只能申報一項世界遺產的“凱恩斯決定”修改為:從2006年起,一個締約國每年可至多申報兩項世界遺產,其中至少有一項是自然遺產。自2006年起,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受理的世界遺產申報數將增加到45個,包括往屆會議推遲審議的項目、擴展項目、跨國聯合申報項目和緊急申報項目。決定指出,這一修訂仍然是一個“試驗性和過渡性”的措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