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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對抗第三人
鎖定
- 中文名
- 不得對抗第三人
- 外文名
- Not against third people
- 含 義
- 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 應用領域
- 法律
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律規定
擔保法中關於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主要在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此種不得對抗第三人系針對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財產的抵押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權本應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情形。具體規定見擔保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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