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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鎖定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FEILO ACOUSTICS CO.,LTD.SHANGHAI SH:600651)創立於1984年11月18日,是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1986年11月14日,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將飛樂音響股票贈送給來訪的時任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主席約翰·範爾霖先生,“飛樂音響”由此載入了中國股份制改革的史冊。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判處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飛樂音響的股票投資者315名各項損失共計1.23億餘元,人均獲賠39萬餘元。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司法實踐。 [3] 
中文名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理念
不懈創造價值追求不同凡響。
質量方針
開拓創新精益求精創一流品牌。
質量目標
質量管理
創立於
1984年11月18日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簡介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公司成立近30年來,規模不斷擴大,股本從成立之初的50萬股,擴大至2010年末的61589萬股,2010年營業收入達14.88億元,2010年末淨資產10.64億元。
上海飛樂音響股票圖冊
上海飛樂音響股票圖冊(5張)
公司成立以來,伴隨戰略調整,產業結構不斷優化,逐步由原以音響生產銷售、IC卡、數字電視和電子部件等產業多元化,過渡到產業專業化,聚焦綠色照明,通過購併,做大做強,實現綠色照明產業超常規發展。 公司以全資子公司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為平台,形成了光源、電器、燈具、零部件產品系列,產品被廣泛用於上海世博園、外灘、北京天安門、八達嶺長城等著名建築、體育場館等,並以技術雄厚、產品齊全、質量上乘、服務優質而享譽海內外市場。為適應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2004年公司又隆重推出了“1923”品牌,其光源系列產品,以優越的性價比,已經獲得了用户的廣泛讚譽。2009年 “亞”字牌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本公司繫於1984年11月1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批准的全國首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本公司股票於1986年9月2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上海靜安信託業務部上市交易。1990年12月19日,本公司股票轉至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收益

20年來,公司規模不斷擴大,股本從成立之初的50萬股,擴大至42417萬股,公司主營業務收入達10.2億元,淨資產近8億。公司是集綠色照明產業、IC卡產業、電子部件產業、計算機系統集成與軟件開發於一體的多元化產業公司,產品遠銷世界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與國際上日本瑞薩科技(RENESAS) 、飛利浦、歐司朗、佳能日立、先鋒、索尼等著名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關係。
2004年,公司被中美經濟合作組織執行委員會推選為中美經濟合作組織中國首席企業。銀行資信等級AA級。公司連續多年評為上海市文明單位,是上海市重點工程實事立功競賽優秀公司,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和上海市優秀工業企業形象單位。“亞”字牌、“雙飛”牌商標多次入選“上海名牌”,“亞”字牌商標還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資格認證

公司所屬企業均通過了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具有IVISA、 MasterCard認證證書,國家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工程設計甲級、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叁級、上海市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叁級從業資格等資質。公司自主設計開發的智能身份識別系統獲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並在 2001APEC會議、第35屆亞行年會上得到成功運用。照明產品被廣泛用於天安門、八達嶺長城等著名的建築、體育場館、道路照明等場所,為改善城市景觀增添了光彩。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為559,897,963.00 元,法定代表人:顧有根,註冊地址為上海市膠州路397 號14 幢4 樓,總部辦公地址為上海麗園路478 號5 樓。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範圍

計算機網絡技術、電子商務、智通卡應用、多媒體通信及智能化系統集成領域軟件、系統的“四技服務”;數碼電子及家用電器產品、智能卡及終端設備的銷售及技術服務;音響設備,製冷設備,電子設備,音視頻類工程、製冷系統統工程、安保電子網絡系統工程的設計、安裝、調試及技術服務,通信終端產品及各類電子基板的生產、銷售及技術服務,實業投資,照明工程及照明電器、燈具、各類電光源產品的製造、銷售及技術服務,進出口業務,本企業及控股成員企業進出口業務。 [1]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資質及榮譽

一、IC卡企業及產品:
QS9000質量體系認證
ISO9000、ISO14000ISO18000認證
VISA、MasterCard認證
二、電子產品企業及產品:
ISO9000、ISO14000、ISO18000認證
“上海名牌”九連冠
信用等級AA級
佳能公司優秀供應商
三、照明產品企業及產品:
“亞”字牌商標獲“上海市著名商標”、多次榮獲“上海名牌”
ISO9000、ISO14000ISO18000認證
UL、CE、CCC、CQC產品認證
四、其他:
智能身份識別系統V1.0獲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國家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專項工程設計甲級資質
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叁級資質
上海市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叁級從業資格資質
中美經濟合作組織中國首席企業
資信等級AA級
上海市優秀工業企業形象單位
上海市重點工程實事立功競賽優秀公司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事記

1984年10月23日,上海市電子元件工業公司滬電元(84)第190號文批覆,同意在飛樂電聲總廠內,新組建一個集體性質的音響公司,作為在改革中的新探索,工商登記名稱為“飛樂音響公司”。
1984年11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正式批覆同意發行“飛樂音響”股票。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
1984年11月18日,公司在上海錦江小禮堂召開創立大會暨開業典禮,時任上海市委、市政府領導的吳邦國黃菊到會祝賀,時任副市長朱宗葆為公司成立剪綵。
1986年9月26日,“飛樂音響”股票在中國工商銀行上海靜安信託業務部首家櫃枱上市(上櫃交易)。
1986年11月14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董事長約翰·凡爾霖先生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邀情前來我國訪問,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在人民大會堂接見了凡爾霖先生。會見結束後,凡爾霖先生贈送給鄧小平一枚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所徽。作為對其所贈禮品的回贈,鄧小平贈送的禮品就是一張新中國第一張股票——“飛樂音響”股票。
1990年12月19日 “飛樂音響”股票轉至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批上市交易,是上海“老八股”之一。
九十年代末, “飛樂音響”進入戰略性調整,逐步形成了以IC卡產業、系統集成與軟件開發為一體,並輔以數碼電子應用產品的新業務。
2001年底 ,公司收購上海飛樂紐康信息系統有限公司,進入計算機軟件開發及系統集成行業。
2002年9月,公司收購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100%股權,進入綠色照明行業。
2007年12月20日,飛樂音響公司在《新財富》評出的最具有成長性100家上市公司中居第25位。
2007年12月20日,公司受讓華鑫證券20%股權,公司共持有華鑫證券24%股權。
2007年,公司下屬全資全資子公司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亞字商標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2008年6月,上海亞明固態照明有限公司成立。
2008年,公司下屬全資全資子公司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繼續被認定為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
2009年4月,下屬全資全資子公司上海亞明燈泡廠有限公司亞字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9年,公司董事會明確將集中優勢資源,聚焦綠色照明產業,實現超常規快速發展。
2010年5月23日上午,上海亞明江蘇建湖綠色照明基地一期竣工投產、二期開工典禮在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隆重舉行。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員

職務
人員
總經理

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事件

2019年7月3日,飛樂音響發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2] 
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上市公司飛樂音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2020年8月起,多名飛樂音響的股票投資者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要求被告賠償。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該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選為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各項投資損失1.46億餘元。 [3]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佈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處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飛樂音響的股票投資者315名各項損失共計1.23億餘元,人均獲賠39萬餘元。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司法實踐。 [3] 
2021年9月29日晚,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飛樂音響訴訟進展的公告,上海市高院通過公開宣判方式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4] 
參考資料